商場、超市里的自動扶梯作為高頻使用工具,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諸多便利,然而,乘坐自動扶梯并沒有想象的那么安全,意外摔倒、磕碰等事故時有發生。若消費者在乘坐自動扶梯時受傷,該由誰來承擔這份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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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資深律師要永輝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商場、超市作為經營者和自動扶梯的管理人,應當對其經營場所內的消費者負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自動扶梯是向購物者開放的公共場所,而且是一種具有較高危險性的特種設備,如果商場、超市存在著違反警示義務、保護義務和及時救助義務等行為,可以認定其在提供安全保障義務方面存在瑕疵,與消費者所受傷害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應當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責任。同時,消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如果在乘坐自動扶梯時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也應對因此而產生的損害結果承擔相應責任。雙方具體侵權責任比例的確定要綜合考量侵權行為、因果關系和過錯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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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本是愉悅身心的樂事,而其前提在于安全。消費者固然需對使用自動扶梯、電梯等設備時的個人安全保持審慎,但作為提供服務的一方,經營者、管理者更應通過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為消費者排除風險。唯有雙方協力,方能真正構建安全、安心的消費環境。
作為提供服務的商場、超市一方,需要履行以下安全保障義務:定期對自動扶梯等設備進行檢修維護,確保其處于安全運行狀態;在關鍵位置設置醒目、清晰的警示標識,并保障語音提示系統有效運作;在客流高峰或復雜區域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進行引導與值守;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等,確保在突發情況時能夠及時采取有效處置措施,防止損害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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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消費者一方,也需要盡到如下安全注意義務:握緊扶手、面向運行方向站穩、不逆行、不追逐打鬧;避免攜帶大件物品或推購物車上行,不擅自操作或使用貨運電梯;如遇扶梯停運、檢修等狀況,應遵從現場指引,切勿強行通行等等。
在此提醒大家:安全無小事,無論是商場、超市還是消費者,都需要時刻緊繃安全弦。商場、超市盡好管理責任,消費者守好乘坐規范,才能共同防范扶梯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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