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 佳
《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中國籍雇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新中國第一部外交外事服務領域的行政法規,也是一部專門的涉外行政法規。《條例》建立了公開透明、統一規范的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中國籍雇員(以下簡稱“中國籍雇員”)管理制度,其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和立法亮點,是對中國籍雇員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作出了頂層設計和原則規定,這將有助于建立穩定、有序的外交外事人才服務市場秩序,更好地以法治方式維護外交外事服務從業者的合法權益。
完善中國籍雇員維權制度的迫切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因此,建立健全外交外事服務管理制度,必須堅持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積極回應中國籍雇員的正當訴求。
隨著我國對外關系的發展,駐華外交領事機構數量不斷增加,服務這些機構的中國籍雇員也隨之大量增加,總數已近萬人。這是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一方面,他們是外交外事服務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執行職務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輔助性服務;另一方面,由于服務對象的特殊性和不確定性,他們在外國使領館工作期間的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嚴重受制于外方,合法權益缺乏中國法律的保障。由于法律依據缺失、權益保障機制薄弱,中國籍雇員的合法權益面臨諸多風險。中國籍雇員管理中的矛盾摩擦和風險挑戰在增加。因此,依法保障中國籍雇員合法權益是完善外交外事服務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體現了我國的法治進步和對人權保護的重視。《條例》的制定為維護中國籍雇員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現有中國籍雇員權益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經調查發現,少數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在不同程度上對中國籍雇員存在克扣薪酬、強行解雇、拒絕購買社保醫保以及職場騷擾等情況,個別國家的使領館還長期拖欠中國籍雇員工資和其他費用,涉及中國籍雇員的勞動爭議也時有發生,并呈增加趨勢。由于駐華外交領事機構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這些爭議往往難以得到妥善解決。這些問題亟待通過建立新型中國籍雇員管理制度加以解決。
現有的中國籍雇員權益保護存在以下兩個突出問題:
合法權益保護無可適用法律法規。我國現有勞動、社保、稅收等各項政策和法律規定未考慮外交外事服務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完全適用于中國籍雇員,加之現有勞動法律法規對外國使領館缺乏強制約束力,中國籍雇員合法權益的保護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況,在維權中處于弱勢。例如,某外國駐華領館拒絕為中國籍雇員購買“五險一金”,也拒絕與所在地外事服務機構簽署《雇用中國雇員協議》。中國籍雇員為維護合法權益,向所在地外事主管部門、信訪部門反映問題,然而由于缺乏可適用的法律法規,中國籍雇員不但合法權益未能得到維護,反而遭到外方的非法解雇。
勞動爭議缺乏正規救濟渠道。在中國籍雇員與外國使領館之間的勞動爭議中,雙方的民事訴訟地位是不平等的,中國籍雇員普遍缺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國內法依據以及正規的勞動爭議解決機制,難以通過訴訟維權,多依賴協商或信訪,但效果有限,導致部分權益受侵害的中國籍雇員轉而向外事服務機構尋求賠償,而我外事服務機構有時不得不承擔本應由外國使領館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此外,外國使領館“私聘”中國籍雇員時,中方當事人維權更為困難。
上述問題表明,隨著形勢的發展,中國籍雇員管理的法治化、規范化改革勢在必行。
新的中國籍雇員權益保護的制度建構
《條例》高度重視中國籍雇員的權益保護,把它作為完善中國籍雇員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抓手,從頂層設計和原則規定上對中國籍雇員權益保障問題作出了系統性安排。基本的立法思路是,既為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雇用中國籍雇員提供便利,滿足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對國際化、高素質、長期穩定的中國籍雇員的合理訴求,又依法維護中國籍雇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雙方權益的適當平衡。《條例》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則、服務協議、爭議解決的規定中,均強調維護和保障中國籍雇員的合法權益。
《條例》第一條明確將維護中國籍雇員的合法權益設定為條例的兩大立法目的之一,大大加強了中國籍雇員合法權益保護的力度。
作為一項重要的原則性規定,《條例》第三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要求,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應當尊重中國的法律、法規,保障中國籍雇員的合法權益。這樣,《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將保障中國籍雇員合法權益設立為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雇用中國籍雇員的一項法定義務,為中國籍雇員維護合法權益確立法律依據。
在此基礎上,《條例》確立了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外事服務機構和中國籍雇員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與所在地外事服務主管單位指定的外事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中國籍雇員權益保障、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外事服務費用等事項;外事服務機構與中國籍雇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其在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從事的輔助性、服務性等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通過簽訂服務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中國籍雇員和外事服務機構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敦促各方正確地行使權利、嚴格地履行義務,建立規范有效勞動關系,亦是保障中國籍雇員合法實現勞動權益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
中國籍雇員的勞動報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原則上應由市場調節,但應遵守中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根據中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中國籍雇員依法享有勞動報酬、“五險一金”、法定休假等福利待遇。服務協議和勞動合同不得侵犯中國籍雇員作為中國公民的憲法權利,不得違反中國法律和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
為有效維護中國籍雇員的合法權益,《條例》還構建了外交外事服務爭議的解決制度。分別對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與我外事服務機構之間因服務協議的解釋與適用而起的爭議以及外事服務機構與中國籍雇員因勞動合同的解釋與適用而起的爭議作出了區分,并且規定了不同的爭議解決原則:即與《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服務協議有關的爭議,按照服務協議約定的方式解決;爭議涉及勞動合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確定了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制度,包括協商、調解、勞動仲裁與訴訟,但該法第五條明確了爭議解決方式的順序問題,要求在勞動合同爭議不能協商解決和調解組織調解的情況下,雙方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條例》的頒布是中國籍雇員管理制度建設的里程碑,其意義不僅在于填補立法空白,更在于為維護中國籍雇員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工具,通過法治化手段平衡了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和中國籍雇員合法權益的保護。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秘書長助理、國際法學院講師)
《 人民日報 》( 2025年12月30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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