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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寧波中院開庭審理涉數據權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現場。夏家偉 攝
知產財經獲悉,近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下稱“淘寶平臺”“天貓平臺”)訴被告浙江某公司、杭州某公司、余姚A公司、寧波某公司、余姚B公司、華某、劉某某、陳某某(下稱“八被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淘寶、天貓平臺享有其主張的商品名稱、用戶信息等商品數據權益,并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被告對涉案商品數據的獲取和利用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八被告構成共同侵權,需立即停止侵權,連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并在全國性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01?
案情簡介
淘寶平臺、天貓平臺系國內知名電商平臺運營者,經長期運營積累了海量商品信息、店鋪經營數據及用戶交易信息等的核心商品數據,并通過用戶協議等方式明確相關數據權益歸屬。
2018年起,八被告分工合作,未經兩原告許可,長期采用網絡爬蟲等技術手段,抓取淘寶、天貓平臺的商品數據,并開發利用數據,面向企業客戶提供有償數據分析、價格監測、比價API等服務。
2023年7月,兩原告發現上述侵權行為,開展取證,并于2024年6月向法院提起訴訟。淘寶平臺、天貓平臺認為,浙江某公司、杭州某公司等的涉案行為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2000萬元。
02?
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涉案商品數據權益能否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及其保護程度;2、八被告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3、八被告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及責任如何承擔。
焦點一:涉案商品數據權益能否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及其保護程度
首先,淘寶、天貓平臺對其主張的商品ID、商品名、商品圖片等涉案商品數據系基于淘寶、天貓平臺的持續經營與提供網絡服務而產生,依據相關服務協議,其權益依法歸屬于兩原告。
其次,兩原告就涉案商品數據采取登錄限制、Robots協議、反爬技術等管理性措施,對數據進行保護,具有明確的保護意愿。上述數據系平臺投入巨大成本運營形成,能為其帶來競爭優勢與經濟利益。
故,法院認定平臺對其合法持有的數據集合享有競爭性權益,并應按照不同的公開程度(公開、附條件公開與非公開三類)予以分類分層保護。
焦點二:八被告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定,被告存在獲取兩原告平臺數據,并有償利用數據對外提供服務的行為,違反了數據市場商業道德,損害了數據市場消費者權益,損害數據市場競爭秩序。
關于數據獲取行為,被告未經平臺及商戶授權,違反平臺Robots協議,采用爬蟲技術持續、大規模抓取平臺數據,并突破登錄驗證、IP限制、滑塊驗證等多重反爬措施。尤其在2023年后,通過其比價插件截取用戶淘寶登錄Cookie這一敏感信息,以繞過平臺風控。該行為非法獲取平臺合法持有的數據,妨礙、破壞平臺網絡服務的正常運行,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于數據利用行為,被告將非法獲取的數據用于開發并向企業客戶提供“價格監控”“電商分析”“API數據接口”等有償服務。其服務內容及宣傳引導客戶進行全網低價監控,并建議通過知識產權投訴處理“低價鏈接”,可能引發投訴權濫用,破壞平臺內經營秩序與公平競爭。同時,被告在未準確獲取平臺真實銷量數據的情況下,對外提供不準確的銷量、銷額等統計數據且未作提示,可能誤導相關經營者與消費者,損害其合法權益。被告的后續數據利用行為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對非公開數據,兩原告經營的平臺已采取脫敏、模糊化等強保護手段,不當獲取、使用這些數據不僅嚴重損害相關數據競爭性權益,亦不利于商戶商業信息保護;對附條件公開數據,兩原告以此吸引用戶群體和合作機會,形成一定競爭優勢,也促進了數據的正當流通,形成合作共贏的良性市場循環。對公開數據,盡管保護程度低于上述二者,但平臺在數據收集、處理、呈現、保護上投入了一定勞動和成本。浙江某公司、杭州某公司等被告開發的數據產品或服務,違反“來源合法”“知情同意”“內容準確”等商業道德,損害數據市場其他經營者、消費者權益,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妨礙數據市場良性發展,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焦點三:八被告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及責任如何承擔
五家被告公司在股權、人員業務、財務上高度混同,分工合作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三自然人被告華某、劉某某、陳某某系近親屬,作為前述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主要管理人員,通過持股和控制運營將公司作為侵權工具,并直接從中獲益。其中,華某具體策劃了以截取用戶Cookie獲取數據的技術方案。綜上,八被告主觀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觀上行為相互配合,構成共同侵權,應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損失、并消除影響。
關于賠償金額,因被告侵權獲利與原告實際損失均無法確定,法院依法適用法定賠償。
03?
判決結果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一、八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八被告連帶賠償淘寶平臺、天貓平臺包含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500萬元;
三、八被告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在一家全國性報紙上刊登聲明,為兩原告消除影響的義務。
04?
典型意義
當前,數據已成為網絡經營者的重要生產要素。本案中,寧波中院采用數據權益分層保護思路,通過縱向區分數據公開程度、橫向考察使用場景,明確數據合法獲取和后續使用邊界,為數據侵權案件提供精細化裁判路徑。同時,本案判決兼顧技術創新和公平競爭,既防止數據壟斷,又遏制非法盜用,明確“數據取用有度,權益保護有界”,實現數據要素流通和各方權益保護的精準平衡。
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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