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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員工在被違法解雇后,心里都會冒出一個非常正義的念頭:「你解雇我違法,我就有權回去上班。」
或者有些員工會說:「我不拿賠償,我要崗位。」
聽起來很合理。
但事實是?
最近,山東的二審判決,把這個問題講得非常清楚。
孫某,2012年6月27日入職山東某公司。
雙方簽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崗位是科研崗。
時間來到2024年。
2024年6月11日,公司以孫某「無法勝任科研工作」為由,直接將其調整至工勤崗位,薪資大幅降低。
這一步,說實話,已經很危險了。
孫某的反應也很直接:書面回復,拒絕調崗降薪。
同時,堅持在原科研崗位打卡上班。
局面在這里,已經開始失控。
2024年8月23日,公司正式出手,向孫某發出《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解除理由寫得很滿:不能勝任工作且拒絕調整;拒絕參與考核,構成嚴重違紀;未通知繳納年金費用,造成重大損害。
看起來理由很多,但經不起推敲。
孫某隨即提起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仲裁被駁回后,直接起訴到法院。
庭審中,公司換了一個更現實的說法。
就算解除被認定為違法,這個合同,也已經回不去了。
理由只有三個:
第一、孫某原工作的電磁兼容檢測場地和設備,已經整體外包給第三方公司運營,原崗位事實上已經撤銷。
第二、雙方在糾紛過程中發生過報警處理,沖突已經從勞動爭議,升級為現實對抗。
第三、信任基礎已經完全喪失。即便判決繼續履行,后續也只會不斷產生新的矛盾,不利于正常經營,也不利于員工工作。
孫某這邊,則態度非常堅定。
科研科室仍然存在;自己具備專業能力;一直在單位打卡;愿意回去繼續工作。
一審法院,先把「違法解除」這件事,講得非常清楚。
公司主張孫某不能勝任,但提交的材料只能反映工作情況,考核分值也符合最低要求,不足以證明不勝任。
主張拒絕考核構成嚴重違紀,但相關制度僅將數據作為參考,并未規定不提交就能解除合同。
至于「重大損害」,公司既無法證明這是孫某的職責范圍,也無法證明實際損害后果。
結論就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全部不成立,構成違法解除。
法院開始討論一個更現實的問題:這個勞動合同,還能不能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原話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但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關鍵詞只有一個:不能繼續履行。
法院結合庭審情況,給出了判斷。
公司堅持解除;孫某原有崗位已經撤銷;雙方因糾紛發生報警;信任基礎明顯破裂。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強行恢復勞動關系,不僅會對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重大影響,也無益于孫某正常工作的開展。
這不是「不想履行」,是「已經履行不了」。
最終,一審判決:公司向孫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132,847.75 元。
不上班,拿錢。
孫某不服,上訴。
他的理由,站在個人角度,其實非常真實:科研崗位不可能全部撤銷;即便項目撤銷,也可以調整至相似崗位;自己工作十余年,除本案糾紛外關系一直融洽;且始終在單位打卡,具備繼續履行條件。
二審法院,首先確認:違法解除的認定,已經成立,沒有爭議。
然后看事實。
孫某自己陳述,其工作內容是在電磁兼容實驗室從事電磁兼容測試。
現在該實驗場地和設備,已經交由第三方公司整體運作和管理。
再結合公司提交的驅離通知、報警記錄,以及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
法院認為:雙方已經明顯喪失了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所需的信任基礎。
在這種狀態下,繼續履行只會制造新的沖突,對任何一方都沒有實質意義。
最終裁判結論: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5年10月31日,案號:(2025)魯01民終12263號。
這起案件,真正要提醒的,不只是員工,也包括 HR 和老板。
違法解除,不等于一定恢復勞動關系。
法律保護的是勞動者的權利,但不強迫一段已經失效的合作關系繼續演下去。
當崗位已經客觀消失,當信任已經徹底破裂,當沖突已經升級到報警、驅離這種程度,法院更傾向于選擇一種「止損式」解決方案:給錢,不硬湊。
有些班,不是你不努力,是法律已經替你判斷過了:沒必要硬上。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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