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近日,湖北孝感大悟法院在審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時,發生了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
原告委托自己的女兒董某擔任訴訟代理人,向法院起訴租客熊某,要求其支付后半年租金及水電費。開庭時,董某稱熊某是房屋首位租客,所有水電費均由其產生,并承諾庭后補交租期前后水電表照片作為佐證。
然而,當法官看到董某發來的照片時,著實有些無語。只見董某提交的照片右下角,赫然帶有“豆包AI生成”的水印。法官回復:“你這豆包生產的照片不能如此吧。”
今年以來,越來越多人開始習慣把生成式人工智能作為輔助工具。一方面,技術門檻降低導致董某這樣的“造假”行為越來越容易;另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副作用“深度偽造”“AI幻覺”也越發明顯,對司法審判也造成了不小的影響。
相比于董某這樣故意生成假圖片,很多時候,當事人本人其實不知道,AI回答時言之鑿鑿的法條、案例,其實是瞎編的。
不久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一位法官曾收到一份上訴狀,其中引用了2025年3月頒布的《關于審理社會保險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然而,該法官查遍法條也未找到,咨詢行政庭資深法官后確認,該司法解釋純屬AI編造。
不止是缺乏專業法律知識的當事人,就連律師也有中招的時候。今年,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披露,原告代理人為了進一步佐證其觀點,在向法庭提交的書面意見中,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某案例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2022)滬01民終12345號案件。但經法庭核查,這兩起所謂的司法案例實為AI杜撰生成。
二
不過,對于AI可能會影響司法裁判最終結果一事,目前尚不必過分擔心。法院審理案件時,有一套嚴格的規范,對于出示的證據需要進行質證,引用的法律條文也會進行核實。
在董某這起案件中,即使她心細一點,裁掉了水印,法官也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做出判斷。事實上,即使看到了如此明顯的水印,法官仍然沒有輕率地判定,而是做了進一步核查。
比如,詢問董某水電表使用情況。在法官的反復追問下,董某的陳述很快出現了前后矛盾:起初她聲稱水電表為單獨使用,后在追問下改口承認房屋為“一梯兩戶”,兩戶共用同一水電表。
雖然用AI偽造證據看起來新鮮,但用“PS”之類的修圖軟件來造假,早已有之。近日,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起訴稱,其通過債權轉讓獲得了被告欠第三人孫某的102萬元借款債權。
后來,第三人在庭審中承認,其與被告之間并無真實借貸關系,提交的《欠條》《借款合同》均系單方制作,均無債務人簽字;關鍵的多筆銀行轉賬流水,系其使用軟件對真實流水進行“PS”偽造、變造而成。
為了圓一個謊,需要編織更多謊言。只要法院嚴格依照司法程序進行審理,想依靠人工智能來欺騙法院,進而影響司法判決結果,并沒有那么容易。公眾對于司法裁判還是要有信心。
當然,這不意味著我們不需要警惕AI“入侵”司法一事。一方面,識別高精度的偽造,需要消耗法官更多精力,會顯著增加司法成本。另一方面,上海多位法官表示,當司法判決結果與AI給出的答案不同時,很多敗訴的當事人會選擇相信AI,對司法公信力產生不信任。
三
需要指出的是,作為新質生產力的代表,人工智能的好處顯而易見,使用AI工具本身不是問題。
全國律協今年組織的一場業務交流會透露,越來越多的律所引入相關應用產品,搭建智能法律服務平臺,實現案件管理、文檔檢索自動化等,使律師在處理案件時避免了以往的重復性勞動,能夠將更多的精力放在案件分析和法律論證上。
我們真正應該警惕的,是對人工智能的迷信心理。不論是在司法案件中,還是在其他領域。
仔細觀察就會發現,使用傳統的搜索引擎時,得到的信息雖然也有真有假,但大部分是完整的單一信源,上下文都在,辨別真假較為容易。而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的往往是整合后的答案,在這個過程中,很可能斷章取義、張冠李戴,改變了原文的意思。
在上海二中院法官遇到的這起案子中,AI引用了民法典中的一條作為依據,該條款從字面上看來,可以支持上訴請求。但實際上,每一則法條都有其嚴格的適用范圍,該條款并不能用在這起案件涉及的糾紛類型上。
更有甚者,有些時候人工智能在被反復提問后,會揣摩提問者的意圖,從而給出其心中想要的答案。即使是專業人士,面對完全符合心意的回答,有時也難免放松警惕。且由于AI提供的法律知識往往格式工整,這種形式上的專業也具有很強的誤導性。
破除對人工智能的迷信,除了相關企業要加強對內容的審核、持續優化算法之外,對社會公眾的人工智能知識普及教育也需盡快提升日程。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就有代表建議把人工智能教育當作一項基礎教育來抓,從現在起重視培養學生使用人工智能的能力,大規模普及人工智能教育。好在,部分AI已經會按用戶要求給出信息來源依據,對于新技術的應用,我們要大膽包容,但涉及法律底線,更要審慎嚴謹。
來源 | 解放日報
作者 | 王閑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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