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所說的應納稅義務范圍?
舉一個例子,增值稅的納稅公式是:應納稅額等于當期銷項減去當期進項。假設銷項是500萬,應項是200萬,這500萬的意思就是納稅人總共欠稅務局多少錢,這200萬的意思就是納稅人已經還了多少錢,這個減號的意思就是還要還多少錢。因此應納稅義務范圍不是應納稅額,納稅額是應納稅義務范圍的一部分理由。
第二個理由,最高法的理解與適用里面還有一句話叫超出應納稅義務范圍。超出應納稅義務范圍是怎么理解的?500減去300等于500萬。假設這500里面有100是真的,有400是虛的,那這300萬里面有100抵了真的,有200抵了虛的。這200里面由于是抵了虛假的銷項,虛假的銷項就是沒有納稅義務,沒有納稅義務才能超出應納稅義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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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之下用假的進項去抵假的銷項就是虛進虛出了,虛進虛出就意味著是空殼公司,哪怕不是空殼公司,至少兩邊的業務都是虛假的,定虛開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妥妥的沒問題。所以應納稅義務范圍是銷項稅額,而不是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之后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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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就是為什么在虛開的進項稅額案件當中必須強調虛開的進項是抵扣了真實的銷項的原因,因為銷項是真實的才有納稅義務,要做納稅義務才能在納稅義務范圍之內抵扣。銷項是假的就沒有納稅義務,抵了就是超出納稅義務范圍之外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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