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我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范圍為以下四條界線圍成的區域及四條界線圍成區域外的高層住宅小區:
1、北側界線
自西環路與北環路交界處開始,沿北環路南側路牙石向東至東環路。
2、東側界線
自北環路與東環路交界處開始,沿東環路西側路牙石向南至南環路。
3、南側界線
自東環路與南環路交界處開始,沿南環路北側路牙石向西至西環路。
4、西側界線
自南環路與西環路交界處開始,沿西環路東側路牙石向北至北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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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燃放區域外
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
(五)電臺、電視臺、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宗教活動場所;
(六)山林、公共綠地、烈士陵園等重點防火區;
(七)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歌舞廳、網吧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九)停車場、城市橋梁、地下空間;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
違反《濰坊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規定,給予以下處罰:
(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諸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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