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煙花爆竹禁燃禁放明白紙
為貫徹落實《濰坊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修正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現將煙花爆竹禁燃禁放有關內容介紹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高密市平安大道以北,柳河大道以東,澤安大道以南,膠河大道以西(沿膠河大道向南至康成大街,沿康成大街向西至鐵路橋,沿鐵路向東南至沂膠路,沿沂膠路向南至平安大道)的區域,為禁止燃放區域;用于分界的道路兩側房屋及分界道路穿行的整個村莊均屬禁放區。在禁放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1)國家機關辦公區;
(2)文物保護單位;
(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4)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
(5)電臺、電視臺、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宗教活動場所;
(6)公園、山林、公共綠地、烈士陵園等重點防火區;
(7)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歌舞廳、網吧等人員密集場所;
(8)車站、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9)停車場、城市橋梁、地下空間;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
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人群、車輛、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綠地、地下管網投射、拋擲;
(二)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向外投射、拋擲、懸掛燃放;
(三)妨礙行人、車輛、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燃放行為。
五、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處罰
違反《濰坊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修正案)》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將責令停止燃放,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舉報電話: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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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高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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