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池與非法集資
資金池不是法律概念,行政、地方法規以及規章均沒有明確規定,但在生活和實踐中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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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索,“昆鏈貸”資金池實施細則(修訂)(昆工信〔2022〕10號)明確以文件形式對資金池做了相關規定。其為了解決企業智能化改造和數字化轉型而設立的專項貸款項目。
在中國證券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于2025年11月3日作出的《關于對樓某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中明確“存在對外募集資金并投資行為,且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備案;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募集過程中存在宣傳保本保收益情形;開展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等特征的資金池業務等問題”,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及管理辦法的規定。
通過檢索和分析,所謂資金池就是專項項目資金,以集合的形式存在。管理者依法對資金池的資金進行統一調配,以滿足某特定項目需求或者實現某特定目的。
通俗理解,就是專款專用。設立資金池是經過特別許可的主體開展的集資活動。比如,銀行有金融許可證,可以面向社會集資,形成大的資金池。
從這個角度理解,資金池不是天然的惡的事物,而是某些客觀行為的結果。也就是說,資金池本身需要經過特別許可才能設立,如果沒有經過特別許可,就是非法的。
資金池的設立需要特別許可的原因何在?因為實際控制資金池的主體會采取調配資金的手段,實現資金增值的目的。比如通過期限錯配實現短募長投等,致使投資風險增加。
設立資金池是非法集資的典型行為,管理人的不規范行為會導致巨大的風險,易引起群體性事件。實踐中的做法是,防范不法資金池的設立,一旦設立資金池就要打擊,嚴重的按照犯罪處理。
如果未經批準設立資金池,但是專款專用的,是否構成犯罪?
這就是刑事手段啟用的必要性。
行政手段與刑事手段的區別主要在于,針對危害社會程度不同的行為,采取適當的手段治理。
資金池的核心危害在于肆意調配資金,使資金脫離監管而形成風險。但如果按照約定設立資金池并專款專用的,是否達到了動用刑事手段的程度,是審查的關鍵。
“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等”是資金池的典型特征,也是造成危害的根源。而如果項目真實且專款專用,比如根據合伙協議約定專款專用,就不會超出合伙人的認識和風險承受能力,參與者認知清醒,有承受能力。從危害性或者危害可能性角度來看,不會超限度。
從這個層面理解,行政規制即可,刑事手段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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