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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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法治》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協辦。作為全國性數字法治領域唯一的學術期刊,已與“中國知網”和“北大法寶”就數字出版開展合作,是人大復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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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2025年第6期(總第18期)
01
基礎理論:
數字時代的刑事訴訟法
論刑事辯護的數字化轉型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韓延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數字技術的迅猛發展對刑事訴訟制度產生深刻變革,犯罪形態的網絡化、訴訟場域的數字化、刑事證據的電子化與司法工具的智能化為刑事辯護帶來新挑戰,驅動著刑事辯護的數字化轉型。然而,當前我國刑事辯護制度在權利內容、程序機制、技術支撐及職業倫理等方面,尚未為應對數字時代的變革做好準備,存在著傳統辯護權利內容與數字化訴訟實踐脫節、現有程序保障規則與在線化訴訟機制沖突、滯后技術支撐機制與智能化訴訟工具矛盾、技術倫理規范缺失等多重問題。為因應數字時代的變革,刑事辯護制度應當通過革新權利體系、健全程序保障、加強技術賦能、構建數字倫理等路徑,實現辯護主體的能力重構、辯護規則的數字再造并建立起人機協同的辯護新模式,以推動刑事辯護在數字法治的軌道上有序運行。
關鍵詞:數字時代 刑事辯護 數字化轉型 技術倫理
刑事訴訟數字化的邏輯演化與制度重構
裴 煒: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數字技術對犯罪及犯罪治理結構的深刻影響,正在系統性重塑刑事訴訟的空間邊界、事實建構、歸責邏輯與正當性基礎。傳統刑事訴訟制度面臨超地域性、超單一維度性、超規模性與超壟斷性的犯罪治理新需求,與之相伴的是程序職能轉向鏈條治理、判斷依據趨于模型化、嫌疑認定依賴群體歸類、追訴結構呈現多邊協同、正當性基礎轉向系統調節等制度性張力。為實現制度的功能嵌合與協調,刑事訴訟需要提升其自身的制度調節能力,構建程序啟動過濾、證據語義轉化、歸責路徑修正、跨域協同治理與雙重正當性生成等機制,在法治原則框架內重建刑事程序的輸入接口、判斷邏輯與合法性基礎,從而在數字時代維系程序正義與司法公信。
關鍵詞:刑事訴訟數字化 犯罪治理轉型 制度調節能力 正當性生成 數字正義
02
數據法治
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數據訓練在著作權法上的定性
宋建寶: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互聯網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內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數據訓練中大量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此種作品使用行為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權利限制條款中明確列舉的特定情形,理論上構成著作權侵權。鑒于當前人工智能產業發展需求與法律完善存在一定的“時差”,司法政策為其適用上述權利限制條款預留了政策空間與解釋路徑,以便在促進技術發展與保護著作權之間尋求現實平衡,司法實踐亦可參照此路徑進行裁判。但從長遠看,建議修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此類作品使用行為明確納入《著作權法》權利限制條款的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或者修改《著作權法》,將此類作品使用行為增設為權利限制的特定情形,并借鑒了相關域外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原則,為未來新型作品使用行為提供法律依據與司法裁量空間。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 數據訓練 著作權 權利限制 合理使用
雙階理論視域下數據可攜帶權的構造優化
陳子涵: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數據可攜帶權的實現蘊含著公私利益的平衡訴求,既有研究多局限于公法或私法單一維度來界定其法律性質,難以實現上述目標。雙階理論秉持利益衡平的價值導向,并采取特殊的二元權利架構設計,能夠適配數據可攜帶權的構造優化需求。在雙階理論視域中,為實現公私利益衡平,數據可攜帶權應當被拆分為“轉移資格審核”與“數據轉移實現”兩個階段。在資格審核階段,平臺基于行政授權對用戶的行權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這一過程應納入行政法規范的調整范疇,確保個人行使可攜帶權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他人合法權益。在轉移實現階段,平臺與用戶訂立數據轉移合同,自由決定數據轉移的范圍、方式與時限等內容。同時,若平臺此前作出的同意轉移決定因違法被嗣后撤銷,應賦予監管機關通過行政優益權介入合同履行的權限,以貫徹雙階過程中的利益衡平導向,保障數據可攜帶權的規范行使。
關鍵詞:數據可攜帶權 法律定位 雙階理論 行政授權 數據流通
論公共數據的概念界定:命題價值與架構選擇
李子碩: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公共數據的價值實現依然受限于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并未厘清的客觀現實。應當基于應然和實然相結合的視角,深入理解公共數據概念界定命題自身的價值、功能目標和規范限度。純粹基于規范主義的概念界定路徑具有局限性,這要求我們對概念界定命題的特征進行深刻反思。基于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和價值實現的宏觀視角,概念界定命題應在規范主義進路和功能主義進路之間尋求平衡,以協調行政秩序和經濟秩序。應當重新理解公共數據概念界定命題,將其視為一種平衡協調公共利益與數源主體利益、保障數據要素開發利用的雙維界定架構。通過在原有法規范基礎上對公共數據在經濟性層面予以補益,基于規范內涵將公共數據概念進行原則性表述并輔以登記制度,而在架構外延保障私主體進入公共數據開發架構的自主選擇權,從而實現公共數據概念在行政側和經濟側的雙維塑造。公共數據概念界定命題所反映的,應當是體現中國實踐、中國特色與中國智慧的進化理性主義。
關鍵詞:公共數據 數據基礎制度 架構模式 公共數據空間
生成式人工智能訓練數據合理使用的制度完善
葉勝男: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
內容提要:我國數據要素市場的爆發式增長與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數據依賴”特性,凸顯出傳統著作權保護體系與人工智能訓練需求的深層矛盾。本文以產業實踐為基礎,剖析模型訓練數據面臨的核心困境,包括數據產權規則模糊、采購成本過高、版權與個人信息保護的雙重合規壓力等。隨后從比較法視角出發,系統梳理訓練數據版權問題的三種解決路徑及其學理爭議,深入剖析美國、歐盟、日本三種立法司法模式的利弊得失。在此基礎上,重點論證“合理使用制度”作為核心解決方案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對現有框架進行反思,最終提出以技術中立與發展為導向、以利益平衡為原則,采用分類規制,設立版權人保護機制,引入透明度義務,探索合理使用與許可制度相結合等對策,以構建符合中國國情且兼顧各方利益的訓練數據合理使用制度。
關鍵詞:人工智能生成內容 訓練數據 數據產權 合理使用 著作權保護
03
人工智能法治
中華法治文明視野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向善治理研究
孫佑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徐 哲: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作為具備類人推理、學習和生成能力的通用人工智能模型,在廣泛服務于經濟運行、公共服務、社會治理、司法審判等領域的同時,也帶來了眾多亟待解決的社會治理難題。中華法治文明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理念融合發展的重要成果,運用中華法治文明推進生成式人工智能向善治理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向善治理仍存在專門法缺位、法律義務劃定模糊與救濟機制不健全、倫理價值難以指標化、對中華法治文明的創造性轉化不足等問題。本文在分析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立足于中華法治文明,提出制定專門立法、確立AI治理價值體系、完善司法審判機制、強化技術賦能、完善法律義務和責任體系、實施分級分類管理機制等建議,以期推動生成式人工智能向善治理,實現中華法治文明的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
關鍵詞:中華法治文明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數字法治 向善治理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版權責任認定再思考
——基于“算法推薦”邁向“人工智能生成”的轉變
劉友華:湘潭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高卓銳: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國內有關生成式人工智能內容輸出的版權侵權訴訟案件持續出現,但在主體定位、義務設置和過錯認定等方面缺乏共識性裁判標準,版權責任分配問題不斷凸顯。盡管版權內容由同一用戶生成并欣賞,但該過程仍可解釋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且因數據訓練與侵權內容生成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并非當然免責。基于其對版權侵害行為的控制能力,可借鑒域外類比搜索引擎的觀點,采取解釋論路徑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定位為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延續網絡侵權的裁判經驗。從版權侵權預防效率考量,基于事前識別版權侵害的低效性,不宜引入強制過濾義務,而應繼續在個案中調適“紅旗”原則,以促進不同領域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充分競爭。具體適用層面,不宜將接觸標準限縮至訓練數據范圍;以服務設計違規判斷版權責任時,應將保護性規范的識別限制在輸出端版權保護;適用“通知—刪除”規則與“紅旗”原則時,考慮履行措施是否通常能預防二次生成,并結合內容領域判斷服務提供者是否“應知”。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權 “通知—刪除”規則 過濾義務 “紅旗”原則
04
數字經濟治理
自動駕駛的風險圖譜與注意規范的重新確立
付玉明: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
李 瑞: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應用重塑了道路交通安全風險類型和支配格局,傳統以駕駛員為核心的注意規范體系因此面臨挑戰。注意規范本質上是風險防范和分配機制,其確立應兼顧主體的風險支配能力與管轄范圍。傳統駕駛模式下的事故風險主要來源于駕駛員的人為失誤,因而注意規范的核心是維持駕駛員基本的駕駛能力。但是,完全自動駕駛模式下駕駛員一般不再掌握車輛控制權,道路交通安全依賴于汽車自動駕駛功能的正常運行,影響車輛自動駕駛能力的行為成了新的風險來源,并涌現出技術缺陷、數據網絡安全、人機交互模式等新的風險類型。基于此,自動駕駛設備的生產者以影響車輛自動駕駛能力的方式成為新的道路交通參與者,《道路交通安全法》應將責任主體范圍擴大到此類生產者。此類生產者與使用者注意規范的建構核心是就其風險支配能力,在各自風險管轄范圍內確保和維護車輛的自動駕駛能力,從而防范事故風險。
關鍵詞:注意規范 自動駕駛 風險管控 《道路交通安全法》
智能網聯汽車行業數字版權保護問題研究
——以智能網聯汽車頭部企業涉訴糾紛為視角
北京互聯網法院課題組
課題負責人:趙長新(北京互聯網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課題組成員:李威娜、熊志鋼、王彥杰、脫厚彤、羅維佳、張乃毓、路微微、花藝蕓。
內容提要:隨著智能網聯汽車行業進入以“智能化”為特點的下半場,智能化、網聯化技術同傳統汽車工業加速融合,涉車聯網音視頻版權糾紛引發的訴訟,在當前智能網聯汽車領域最為高發。本文主要基于對車聯網、車載系統以及車載終端的考察,重點梳理了車載終端應用運行模式,并分析車企在車載終端運行中所承擔的平臺角色,提出立足于車聯網新業態的商業模式,回歸《著作權法》及《民法典》關于共同侵權的基本規定,探尋智能網聯汽車企業在第三方服務接入管理中的法律責任邊界,推動形成互聯網市場良性競爭秩序,為智能網聯汽車行業打造新質生產力、驅動經濟高質量增長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
關鍵詞:新質生產力 智能網聯汽車 車載系統 數字版權 著作權 網絡服務提供者 共同侵權
05
法治實踐
人工智能融入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優化路徑
劉嬋秀: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技術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深度融合已成為司法現代化的重要議題。人工智能在未成年人檢察領域具有挖掘涉未成年人犯罪線索、實現未成年人處遇個別化、聯動未成年人“六大保護”、科學評估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等重要價值。在未成年人檢察的實踐中,人工智能技術亦面臨應用場景和需求錯位難以實現“人機協同”、“數據孤島”制約治理效能瓶頸、信息濫用引發隱私侵害風險及算法“黑箱”導致責任認定困境。為此,應明確“以人為本,機器為輔”的協同應用準則,聚焦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人工智能剛需場景,完善數據共享與平臺搭建,鞏固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防線,加強算法透明化與算法平臺監管,最終形成兼顧技術賦能與人權保障的未成年人檢察智能化路徑。
關鍵詞:未成年人檢察 人工智能 類案監督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
嵌入式類案推送技術的司法適配路徑
——以破解“同案不同判”為視角
周 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副主任。
內容提要:傳統類案檢索工具因數據供給失衡、文本解析失真、人機交互障礙等客觀因素,難以滿足“類案同判”的實務需求。司法責任制改革深入推進背景下,本文立足全國法院“一張網”建設的基礎,突破“關鍵詞匹配”的類案搜索技術局限,提出嵌入式智能類案推送技術的司法適配方案,為破解“同案不同判”難題提供司法解決方案。在法理邏輯層面,明確了嵌入式類案推送技術“全流程無感式要素提取+動態推送”的核心定義。在應用方式層面,構建“自然語言處理+知識圖譜+機器學習”的技術協同鏈,設計“五維數據循環機制”與“三層技術架構”,確保嵌入式類案推送技術貼合審判流程。在實現路徑層面,通過“基礎數據優化—要素解析優化—裁判偏離預警—制度與算法治理”的遞進路徑,將“類案同判”轉化為可量化、可追溯的司法實踐。
關鍵詞:嵌入式類案推送 類案同判 數字法院 法律知識蒸餾 裁判偏離預警
06
域外觀察
面向數字交易、電子貨幣與虛擬財產的商法變革
——美國《統一商法典》2022年修訂及其啟示
包丁裕睿: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律科學博士(S.J.D)。
內容提要:數字技術的革新推動了商業實踐的變化,新型交易形態、交易對象的出現對傳統商法規則提出了挑戰。美國統一法委員會與美國法學會聯合修訂的《統一商法典》修正案于2022年正式通過,隨后被美國各州立法機構廣泛采納。本次修正案旨在回應并規范電子締約、電子貨幣以及基于分布式賬本技術的虛擬財產等新型交易實踐所引發的法律問題。修正案接納了包括電子形式在內的多樣化的交易方式;厘清了有形貨幣、央行數字貨幣和其他虛擬貨幣的關系;創設了“可控電子記錄”這一新財產類型,明確了此類財產的控制和流轉規則,并通過善意取得規則提高了其流通性;在擔保規則上進行了重大創新,允許通過“控制”的方式完善擔保權益,從而優化了包括虛擬貨幣在內的無形財產的擔保功能。《統一商法典》促進新型交易的立法理念,分離商事規則與監管規則,采用具備實用性、前瞻性和體系性特點的商事立法技術,對我國商事立法具有啟示意義。我國民商事規范也應面向數字交易、電子貨幣與虛擬財產的發展,進行以實踐為導向的法律完善,從而激勵經濟和技術發展,在國際制度競爭中取得優勢。
關鍵詞:美國《統一商法典》 電子商務 虛擬貨幣 央行數字貨幣 商事立法
編輯:漆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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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法治
本刊恪守求新、務實、嚴謹的理念,弘揚兼容并蓄的學術傳統,聚焦網絡法治、數據法治、人工智能法治等領域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旨在推動貫徹實施法治中國、網絡強國、數字中國建設的理論研究,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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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數字法治雜志微信公眾號
編輯: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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