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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撰文 | 麥哩
題圖 | 網絡
注冊順風車是否屬于運營行為?僅有單次拉載順風車行為,能否成為保險拒賠理由?
2024年8月,姜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保險,保險期限為1年,被保險人為姜某,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
2024年9月,姜某的丈夫朱某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朱某全責。姜某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以車輛出險前存在營運行為拒賠。
姜某認為,在保險期間內其有且僅有1次已成交的網約車平臺訂單,且該訂單為姜某在辦事途中順路搭送,不存在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行為,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車輛修理費。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期間內車輛僅有一筆順風車訂單,不能認定保險期間內車輛作為營運車輛使用;案涉事故發生時,車輛并未作為營運使用。故某保險公司據此抗辯拒絕賠付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就姜某主張的車輛損失保險賠償款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本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對于涉案被保險人是否存在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并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需要綜合保險期間、出行目的、出行頻率、駕駛行為等進行判斷,涉案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僅有單次訂單收費,不足以認定車輛使用性質發生了變更,從而顯著增加了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且涉案被保險車輛據以索賠的事故并非作為營運使用而產生,因此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來源:民主與法治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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