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司機可能都有這樣的經歷:在漆黑的夜晚,對向駛來的車輛一直開著遠光燈,刺得自己睜不開眼,在會車時更是眼前一片迷茫,看不清周遭狀況,這樣的過程總是讓人心有余悸。那么,宜興法院判決的案件則提醒那些亂用遠光燈的司機,這樣的行為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2024年10月,宜興的熊某雨天超速駕駛小型轎車與對向一直打著遠光燈的李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會車后,與在其車輛前方橫過道路的行人蔣某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蔣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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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創意圖(來源:CFP)
經交警部門認定,熊某負事故同等責任,李某、蔣某共同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經調查,熊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蔣某家屬已經和熊某就熊某責任承擔部分達成全部賠償。
考慮到李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在保險公司僅投保了交強險,針對李某賠償部分,蔣某家屬將其訴至法院。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熊某雨天駕駛車輛超速駕駛,疏于觀察路面情況,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而李某駕駛車輛和熊某駕駛車輛交會前后遠光燈一直處于打開狀態,該行為導致熊某交匯時存在視野盲區無法及時發現前方行人而導致事故發生,故李某對事故發生亦存在過錯。
熊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李某、蔣某共同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故確認熊某承擔65%的賠償責任,李某和蔣某分別承擔17.5%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支持了蔣某家屬的訴求。
案件承辦法官表示,遠光燈是汽車上重要的功能裝置,對于夜間駕駛人的視線有很大的幫助。但目前濫用遠光燈的現象比較嚴重,錯誤的時間、地點使用遠光燈不僅不會提高行車安全,反而會增加事故發生的概率。
該案中,李某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關于“機動車在夜間照明狀況良好路段,距同向行駛的前方機動車間距不超過一百米,或者與對向行駛的車輛、行人交會時,不得使用遠光燈”的規定,其應當對自己違規使用遠光燈引發交通事故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養成合理使用遠光燈的習慣,學會在特定場合交替使用遠近光燈,可以有效避免不應發生的交通事故。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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