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 題:從旅游到漁業,我國擬立法規范南極活動保護南極環境
新華社記者王立彬
日前,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首次審議的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對考察、旅游、航運、漁業等南極活動作出規范。從迅速發展的南極旅游業,到包括磷蝦捕撈在內的南極漁業,都將在我國法律層面實現有法可依。
目前全球南極磷蝦捕撈業、南極旅游業迅速發展,通過國家層面的立法來規范南極活動、保護南極環境,有利于加強我國南極活動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進一步增強南極活動能力,為實現和平利用南極夯實法律基礎。
草案規定,申請南極考察、旅游、航運等活動許可,應當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交南極活動方案、環境影響評估文件、應急計劃、財產擔保和保險證明等申請材料。
南極旅游,能“帶走”當地的小動物嗎?根據草案,捕捉、獲取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干擾南極動物、植物,以及采集隕石等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規定,鼓勵綠色低碳的方式開展南極活動,支持使用降碳、節能、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推動清潔能源應用。
目前,極地旅游低碳設備領域的國產化進展較快。資深業內人士認為,草案鼓勵以低碳方式開展南極活動,為國產設備推廣創造了有利環境。立法的積極意義在于“有章可循、邊界清晰”,它明確了南極旅游的許可、環保責任等,將為旅游提供清晰、穩定的合規邊界。
南極磷蝦總是成群出沒,可形成達數平方公里的巨大群體,被稱為“南極海洋糧倉”。對此,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對南極漁業活動的許可作出規定。依據《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及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草案還對觀察、檢查和打擊非法捕撈等作出規定。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草案規定了未經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規定開展南極考察、漁業、旅游、航運等活動,以及違反相關管理要求和環境保護義務的法律責任,并對相關違法行為的罰款、禁入、違法信息記錄等處罰作了明確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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