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各編分拆審議后再“合體”的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三次審議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作為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三審稿在回應各界關切方面作出哪些修改?三審稿有哪些值得關注的焦點問題?三審稿審議時,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和專家提出了哪些意見建議?
焦點1
完善生態環境司法保障
生態環境法典是中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2025年4月,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整體亮相,初次提請審議的草案共分5編,包括總則編、污染防治編、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法律責任和附則編。今年9月和10月,生態環境法典各編草案分拆為兩批完成了二審。按照工作安排,將分拆審議并修改完善的各編草案重新“合體”提請三次審議。
草案二審稿對生態環境司法保障的內容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為進一步總結和體現司法實踐成果,建議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職責作進一步補充完善。
對此,草案三審稿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生態環境審判工作,推進生態環境專業化審判機制建設。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生態環境檢察工作,強化檢察監督。明確國家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此外,關于生態環境信用監管制度方面的規定,草案三審稿增加信用修復的內容:“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開展信用修復。”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和專家建議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強化監管。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人員、技術能力和管理能力,并依法報有關部門備案。
焦點2
加強固體廢物跨省轉移的監管
污染防治編進一步完善秸稈、落葉等焚燒的組織和管理規定。加強固體廢物跨省轉移的監管,增加規定:“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通過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信息平臺等提前將有關信息報固體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秸稈、落葉等焚燒的組織和管理的內容,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政府在秸稈、落葉等焚燒的組織和管理方面應更加科學精準,并加強相關指導。
為增強立法的前瞻性,草案三審稿增加受控熱核聚變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國家建立符合受控熱核聚變特點、促進核聚變應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對聚變燃料、聚變裝置(設施)放射性污染防治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聚變裝置(設施)建造等應當依法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焦點3
緊急情況下造成野生動物損害不擔責
在生態保護編增加規定,國家支持開展海洋生態保護、深海極地考察、防沙治沙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國家積極參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的海洋生物多樣性養護和可持續利用。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開展生態修復、設立自然保護地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對此,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家按照尊重自然規律,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宜沙則沙、宜荒則荒的原則,科學開展生態修復。國家科學規劃自然保護地總體布局,嚴格自然保護地設立條件,合理確定自然保護地數量和規模。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強海洋、極地、防沙治沙等領域的國際合作,維護國家利益,展現負責任大國形象。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家支持開展海洋生態保護、深海極地考察、防沙治沙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國家積極參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的海洋生物多樣性養護和可持續利用。
此外,近年來食草野生動物與家畜爭草場、大型野生動物傷人等問題多發,為了加強規范引導,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定草原載畜量時,應當考慮野生動物生存繁衍合理需求。在野生動物致害嚴重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積極開展野生動物致害綜合防控,科學預防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一些地方在農業生產過程中水資源利用效率不高,存在浪費現象,對此,草案三審稿增加關于農業節水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推動節水灌溉工程設施建設和改造,推廣節水灌溉技術,提高灌溉用水效率,發展節水型農業。”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近年來我國防沙治沙成效顯著,國家正在推進新一期“三北”工程建設,建議在草案中增加相關規定。對此,草案三審稿增加一款規定:國家加強“三北”工程建設區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實行目標責任制,定期開展建設成效監測評估,保護和鞏固工程建設成果。
焦點4
完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有關規定
為了進一步充實綠色低碳發展的總體要求,做好與其他編的銜接協調,草案三審稿明確,國家完善綠色低碳轉型政策體系,加快建設能源強國,建立健全綠色低碳標準體系。完善關于農業農村綠色低碳發展的規定,明確國家推動農業農村綠色低碳發展,優先發展生態農業。同時,將污染防治編中關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內容移至本編,加強系統整合。
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聚焦綠色低碳循環經濟體系建設,強化資源回收利用有關制度措施。草案三審稿明確發展循環經濟的目標導向,增加“堅持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要求。強化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將其作為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的重要制度措施。完善關于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情形的規定,明確國家推動再生金屬加工利用產業集聚化發展。
為了進一步適應實際需要和形勢變化,完善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有關規定,草案三審稿調整節能監管部門表述,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有關工作。完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有關規定,明確國家堅持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加快風電和光伏發電基地建設,支持分布式風電和光伏發電就近開發利用,合理有序開發海上風電,積極發展光熱發電。完善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要求,增加規定“提高特高壓輸電通道利用率”。
此外,為了進一步體現堅持“雙碳”引領,完善應對氣候變化有關制度和要求,草案三審稿明確國家通過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推動減緩氣候變化,增加規定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原則。明確國務院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開展產品碳足跡管理、碳市場交易監管等職責。同時,明確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強制減排責任,增加關于碳排放權交易產品的規定。還明確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參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
焦點5
貫徹過罰相當原則,對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予以調整
法律責任和附則編進一步增強同類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協調性;補充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一步貫徹過罰相當原則,對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予以調整;針對實踐中有關問題,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此外,為便于執行,對有關行政處罰規定所對應的違法行為增加指引性規定。
有的常委會委員、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增強同類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協調性。對此,草案三審稿作如下修改:對水、海洋、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領域中放射性污染違法情形,集中規定法律責任。對水污染防治中船舶污染的法律責任進行修改完善,與海洋污染防治中相關規定保持協調。比照危險廢物等相關法律責任規定,加強對放射性污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為了進一步補充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草案三審稿增加相關指引性規定。同時增加重要流域、重要區域生態保護相關法律責任的銜接性規定。修改完善有關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未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法律責任。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貫徹過罰相當原則,對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予以調整。草案三審稿調整放射性污染防治領域中有關行政處罰以拒不改正為前提的模式,對相關違法行為直接規定行政處罰。對個人擅自傾倒、堆放、丟棄、拋撒、遺撒、焚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法律責任作進一步修改,以與單位在這方面的法律責任相區分。此外,與刑法規定做好銜接,對從事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監測等的人員追究有關刑事責任的,不再規定終身禁業的處罰。
草案二審稿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專家建議,針對實踐中有關問題,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對政府及有關部門沒有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規定只有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草案三審稿對該條規定作相應修改。
新京報記者 吳為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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