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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 民航局 水上民用機場
字數:1116 閱讀:5分鐘
近日,民航局正式發布《民用水上機場飛行場地技術標準》(MH/T 5089-2025),該標準將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2017年發布的《水上機場技術要求(試行)》(AC-158-CA-2017-01)。這一新標準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民用水上機場建設進入規范化、國際化新階段,旨在提升水上機場的安全性和運行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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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機場技術要求(試行)》(AC-158-CA-2017-01)自2017年由民航局發布以來,對我國民用水上機場建設和運營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通用機場管理改革深化推進,加之國內外水上機場的發展,該技術要求難以適應我國水上機場建設和運行要求。為滿足國內水上機場發展需要,指導水上機場規劃、設計和建設,使其更加安全適用、經濟合理,并與國際標準接軌,民航局組織將該技術要求進行轉化,提升為行業標準。在標準編寫過程中,編寫組廣泛調研了國內外水上機場建設和運行經驗,參閱了國際民航組織、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的水上機場設計建設的指導文獻,全面聽取了國內相關水上飛機研發制造單位、水上機場的設計和運營單位、相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結合我國民用水上機場建設與管理的實際情況,編寫完成本標準。
標準共分為7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水上機場數據、水上機場物理特性、水上機場障礙物限制、目視助航設施、救援和消防,另有3個附錄。
該標準適用于晝間目視運行的民用水上機場。
目前國內外水上機場基本采用目視運行方式, 國際民航組織也不允許水上飛機在夜間進行水面起降。 因此本標準各類參數的設定僅考慮晝間、 目視運行的情況。
該標準適用于最大起飛質量在5700kg及以下的水上飛機使用的水上機場。
如果水上機場擬供AG600等最大起飛質量在5700kg以上的水上飛機使用,水上機場的設計和建設可參照本標準,并結合飛機性能手冊評估對水上機場的具體要求。水上機場飛行場地指標按擬使用該飛行場地的各類水上飛機的最大起飛質量確定,劃分為 W1、W2,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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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最大起飛質量越大的水上飛機,其起飛所需距離越長,受風、 水流、 慣性的影響也越大,需要的水上飛機起降區域越寬。 因此該標準的飛行場地指標按照最大起飛質量進行劃分,主要用于確定水上起降區、端安全區的尺寸等。
以下為標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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