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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名譽侵權、商業詆毀,構成重復起訴?
前后兩訴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不完全一致的,不構成重復起訴
閱讀提示:
名譽侵權與商業詆毀,時常“共同”現身,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權可因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受損而受損。若同時提起兩訴,二者是否構成重復起訴?符合何種條件構成重復起訴?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反不正當競爭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一起涉商業詆毀糾紛的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名譽侵權與商業詆毀,兩訴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不完全一致的,不構成重復起訴。
案件簡介:
1.在某康公司另訴某宇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中,鞍山鐵西法院以級別管轄錯誤為由,對于該案中包含的商業詆毀法律關系未予審理。
2.2015年10月30日,該名譽權糾紛案在鞍山中院二審終審。
3.某康公司后以“商業詆毀”糾紛為由,以本案訴至有管轄權的法院。二審中,遼寧高院以重復訴訟為由,裁定駁回某康公司起訴。某康公司不服該二審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4.2018年12月7日,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商業詆毀之訴與另案名譽權之訴不構成重復起訴,再審裁定指令遼寧高院再審本案。
爭議焦點:
本案與再審申請人在先另案提起的名譽權糾紛訴訟是否構成重復訴訟?
裁判要點:
《民訴法解釋》(2015)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根據上述規定,判斷后訴與前訴是否構成重復訴訟,必須同時考慮前后兩訴的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是否相同。
最高法院認為,首先,本案中,兩件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不相同。在某康公司起訴的侵害名譽權糾紛案件中,被告為鞍山某宇公司。但在本案訴訟中,某康公司起訴的被告為鞍山某宇公司、馬某彪和某宇ENG株式會社。
其次,兩件案件的訴訟請求不相同。在侵害名譽權糾紛案件中,再審申請人主張的訴訟請求為判決被告鞍山某宇公司公開登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及由涉嫌侵權行為人支付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并承擔訴訟費用。某康公司在本案訴訟中,其主張的訴訟請求為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由涉嫌侵權行為人賠償損失,包括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并承擔訴訟費用。
最后,在名譽權糾紛案件中,因涉及管轄權問題,一、二審法院均未就某康公司提起的商業詆毀主張以及訴訟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在本案中,某康公司以商業詆毀為由再次提起訴訟,二審法院又以重復訴訟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亦未就某康公司提起的有關商業詆毀的主張進行審理,顯有不當。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不屬于重復訴訟,再審裁定指令遼寧高院再審本案。。
案例來源:
《某康公司、某宇公司商業詆毀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107號]
實戰指南:
一、名譽權糾紛與商業詆毀糾紛在法律構成、管轄規則及賠償范圍等方面存在差異,二者競合/交叉情形下,當事人需審慎確定請求權基礎。
構成要件上,以商業詆毀為由起訴的,當事人需舉證證明雙方存在競爭關系,且行為人確有通過損害競爭對手商譽、謀取競爭優勢的不正當目的;以名譽侵權為由起訴的,競爭關系、不正當競爭目的非為構成要件,重點在于行為人實施侮辱、誹謗等行為以致被侵權人受有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后果。管轄規則上,名譽權糾紛按照侵權糾紛一般規則確定級別、地域管轄;商業詆毀糾紛則相對較為復雜,大量知產侵權案件中,當事人會以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等附帶不正當競爭提起訴訟,此時需首先明確案件主要法律關系,進而確定管轄規則。
此外,二者的責任承擔方式均包含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其中賠償損失范圍有較大差異。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司法實踐中,商業詆毀案件獲賠金額普遍高于名譽權侵權,與此相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行為法而非權利法,通常需平衡保護競爭秩序+保護經營者+保護消費者三位于一體,據此,其證明難度通常高于一般名譽侵權。
二、名譽權侵權與商業詆毀,未必構成重復起訴。
根據《民訴法解釋》(2022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前訴與后訴須同時符合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或后訴實質否定前訴判決結果)一致的要件,才屬于重復起訴,法院對此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雖然,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權亦可因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受損而受損,但名譽侵權與商業詆毀在構成要件上仍存在顯著差異,個案中,需回歸重復起訴的核心審查邏輯,逐一比對三要件進行核實。
我們另需提示當事人,無論選擇名譽侵權/商業詆毀,抑或是二者共同/分別主張,當事人均應關注:在通過法律手段厘清責任以外,需盡可能通過多方途徑恢復名譽與商譽,修復公眾認知,正向引導輿論,以防損害范圍擴大。
法律規定:
1.《民訴法解釋》(2015)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應《民訴法解釋》(2022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3.《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
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1.無競爭關系的非同業經營者之間,主觀上不具有削弱對方市場競爭力,從而謀求競爭優勢意圖的,不屬于商業詆毀糾紛。
案例1:《河南省某甲商貿有限公司、樟樹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宜春中院(2024)贛09民終2151號]
宜春中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實施商業詆毀的主體是競爭對手,而本案雙方并不是摩托車潤滑油產品的同業經營者,不存在競爭關系,某乙公司主觀上也不具有通過發布視頻以削弱某甲公司市場競爭力,從而謀求自身市場競爭優勢的意圖,本案不屬于商業詆毀糾紛。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忠在微信公眾號“小某聊摩托”及抖音賬號“摩界小某”上發表題為《庫存摩托車置換,誰才是真正的受害者》的作品,以某某石油摩托車機油為例揭露成本價格,將其中幾款產品型號的二手車商拿貨價格為一個價格論斷,確有不當之處。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且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權通常因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受損。某乙公司發表的案涉作品評價及引用方式雖有不當,但文章、視頻瀏覽量并不大,并未使某甲公司的名譽權受到比較明顯的損害。某甲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30萬元損失賠付請求具有事實依據。某乙公司反訴要求某甲公司賠償其因為訴訟引起的精神和物質損失,但正因其文章和視頻存在不當之處而引發本案訴訟。故一審法院判決某乙公司應承擔發表致歉聲明,向某甲公司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駁回了某甲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及某乙公司的反訴請求,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2.名譽權糾紛與商業詆毀糾紛,管轄法院未必相同。
案例2:《山東某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與泰安市某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某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等名譽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案號:泰安市岱岳法院(2025)魯0911民初3657號]
泰安市岱岳法院認為,被告泰安市某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在向商標局申請原告山東某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注冊的第*6號“**生”商標無效時,在事實與理由中以原告山東某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為小微企業不可能有廣泛的經營范圍,且商標名稱廣泛超出原告山東某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營業范圍及注冊資本等歧視性言語,對原告山東某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行惡意的詆毀、貶低,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該案案由應為商業詆毀糾紛。我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本案應當移送至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
3.法院不能直接據名譽權糾紛中確認的事實,認定構成商業詆毀。
案例3:《山東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盱眙縣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518號]
再審審查期間,提交以下證據: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審理的(2011)盱民初字第1095號案件(以下簡稱1095號案件)的起訴狀、判決書等案件材料,擬證明1095號案件與本案事實相同,已認定某甲公司不構成侵權……最高法院認為,1095號案件為名譽權糾紛案件,而本案系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兩起案件提起訴訟的事項、訴訟標的、訴訟請求都不相同,與本案不具有直接的法律關聯,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據力不予確認。二審法院認定某甲公司通過對比、貶損等方式對某乙公司的產品進行了引人誤解的描述,損害了某乙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對某乙公司的商業詆毀,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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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李營營律師深耕法律實務多年,核心業務聚焦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訴訟、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領域,憑借精準的法律研判與扎實的實操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累計為客戶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超億元。在商業詆毀與不正當競爭專項領域,李營營律師兼具深度研究與實戰經驗。基于長期辦案積累與行業洞察,她撰寫形成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內容涵蓋裁判規則解讀、維權策略指引、合規風險防范等核心要點,這些文章除陸續集結成書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外,還通過專業平臺同步發布,助力企業及從業者系統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提前規避權益受損風險。李營營律師團隊以 “全方位、多角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為核心宗旨,針對企業合規管理、名譽權保護、客戶信息與技術信息保密、合同糾紛化解等企業核心法律需求,建立專項研究體系與標準化服務流程。團隊憑借專業高效的服務,已為多家大型、中型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及專項訴訟代理服務,憑借勝訴率高、響應及時、解決方案務實等優勢,深受客戶廣泛認可與高度好評。在商業詆毀相關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團隊通過精準取證、策略化訴訟方案制定,成功為眾多企業遏制惡意競爭行為、修復商業信譽,取得了顯著的法律效果與商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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