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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2日《南方日報》發布解讀文章,聚焦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其中第八十條關于傳播淫穢信息的處罰規定因明確覆蓋私人聊天場景,引發廣泛關注。
《南方日報》在文章中科普,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條對傳播淫穢信息的處罰作出明確細化,顯著加大了處罰力度。
《南方日報》的這篇報道后面還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條明確將“利用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納入治安處罰范疇,無論傳播場景是公開微信群還是私人私聊,只要證據確鑿,均可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也將面臨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這就是這兩天有朋友私下開玩笑,說1月1日起就不能給好友發黃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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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相關解讀發布后,胡錫進迅速發文質疑,引發輿論場熱烈討論。
胡錫進在文中明確表示,反對對“傳播淫穢信息”的定義層層加碼,更反對輿論對此進行加碼解讀。
他指出,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條并未明確將夫妻、情侶私密分享涉性信息納入“傳播淫穢信息”范疇,但部分報道和評論卻朝這一方向過度解讀,這種解讀容易導致輿論認知混亂,還可能誤導基層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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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所說的“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但是,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色情內容的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這里的“制作”是指生產、錄制、編寫、譯著、繪畫、印刷、刻制、攝制、洗印等行為。
“運輸”是指通過各種交通運輸工具輸送淫穢物品的行為。“復制”是指通過翻印、翻拍、復印、復寫、復錄等方式對已有的淫穢物品進行重復制作的行為。“出售”是指將淫穢物品通過批發、零售的方式銷售給他人的行為。“出租”是指通過收取一定費用或好處的方法,將淫穢物品暫時給他人使用的行為。這里的“淫穢書刊”是指載有淫穢內容的圖書、報紙、雜志、畫冊等。“音像制品”是指載有淫穢內容的錄像帶、幻燈片、錄音帶、照片、激光唱片、影碟等。
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行為,既包括直接實施傳播行為的人,也包括明知是淫穢電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鏈接的人。這里的“計算機信息網絡”是廣義的,既包括互聯網,也包括局域網、遠程網等網絡,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配套設備、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計算機系統。本條所說的“傳播”是指通過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方式致使淫穢信息流傳的行為。傳播,必須是故意地進行傳播,即明知是淫穢內容而故意傳播給他人。如果主觀上沒有傳播的故意,就不能認定為傳播淫穢信息。這里的淫穢信息,是指帶有淫穢內容的信息。應當注意的是,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電子信息和聲訊臺語音信息不是淫穢信息。包含色情內容的具有藝術價值的電子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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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第一款并未作大的修訂,只是提高了罰款數額和進行了表述性修訂。
從這條款,也得不出夫妻之間或私下兩人之間傳遞不雅視頻違法的結論。
理由很簡單,夫妻倆不但可以傳遞不雅視頻,而且都可以上演不雅視頻,當男女主角,2004年的延安黃碟案就是例證。
一晃又是20年了,我們的普法看來還是有死角,特別是關于法治常識的教育。
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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