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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七(家庭與家庭成員)
對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具體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七篇,介紹家庭與家庭成員。
前言:
《民法典》特別重視家庭和家庭建設。其中第1043條規定了家庭成員對家庭的職責,第1045條規定了家庭成員及種類。
家庭:
家庭的法律結構含著“家人--陌生人”的差序格局,因此家庭法需要解決何為家庭、家庭成員,才能為不同類型的社會關系提供規范指引。
家庭是由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構成的親屬團體,具體包括三層含義。第一,家庭是獨立的親屬團體。第二,家庭是以共同居住、生活為目的的親屬組成的生活團體。第三、家庭是由家庭成員組成的社會團體。
家庭成員:
《民法典》第1045條第二款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第三款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我國家庭成員的基本類型分為兩種:第一是家庭基本成員,即配偶、父母、子女,即使不在同一個家庭生活,也是家庭成員。第二是,其他家庭成員,即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近親屬,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也是家庭成員。
需要注意的是:
1、近親屬之外的直系血親即使共同生活也不能成為家庭成員。
2、三親等以內的其他旁系血親即使共同生活也不能成為家庭成員。
3、離開家庭單獨組成家庭的子女認定為家庭成員形成身份重合。
4、在同一個家庭共同生活的非親屬不屬于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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