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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本人的研究主要聚集于經濟學管理學領域,但由于所在單位的工作性質和常開展政策咨詢服務的原因,與法學也結下了不解之緣。我常想,自己與法律相關的經濟管理研究遠達不到法學的精度,可能更接近于制度經濟學。我也常告誡我指導的研究生,鼓勵跨學科支撐與融合,但應堅守學科主業。這是因為知識是無限的,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對絕大多數人而言,成為某一領域專家本就不容易,而成為眾多領域的雜家更是難上加難。
制度經濟學是以經濟制度為主要研究對象,起源于19世紀40年代以李斯特為先驅的德國歷史學派,經歷了20世紀初由凡勃倫、康芒斯等為代表的在美國興起的舊制度經濟學,以及后來以科斯、諾思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制度經濟學強調制度是影響經濟的內生變量,認為市場和政府都存在失靈,故需要制度的改革來解決問題。制度經濟學符合現實需求,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制度與法律在本質上具有同一性,法律可謂是最高層次的制度。2025年美國新政府執政以來,為了解決國內貿易逆差、推動制造業回流等,置WTO規則于不顧,依據美國國內法,推出美國關稅新政,憑一己之力單方面改變國際經貿規則。芻議美國國內與貿易相關的幾個法律,有助于揭示美國長臂管轄的霸權邏輯,有效應對美國給世界貿易經濟帶來的不確定性。
一、1930年《關稅法》
《關稅法》由胡佛總統于1930年6月17日簽署。該法應屬于美國國內有關貿易的基礎法律,涉及內容廣泛,后經過多次修訂,有的內容被刪除,有的內容被更新。最新修訂版本于2025年7月4日頒布。《關稅法》起初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美國農民和企業免受外國競爭。彼時,美國提高了2萬多種商品的進口關稅,同時,也遭到了貿易伙伴國的報復。有史學家認為,美國這一法律推高了1929—1933年世界經濟大危機。該法第337節對“進口貿易中的不正當行為”進行了規制,對構成摧毀或嚴重損害美國的某個產業、侵犯知識產權等可以展開著名的“337調查”。
二、1934年《互惠貿易協定法》
《互惠貿易協定法》由羅斯福總統于1934年6月12日簽署,是對1930年《關稅法》的修訂。《互惠貿易協定法》旨在促進對外貿易,“為外國產品提供相應的市場機會”“使外國市場能夠為那些需要且有能力開拓此類市場的美國生產部門使用”。總統有權修改現行關稅率,增減幅度在50%以內。《互惠貿易協定法》趨向自由貿易,開啟了對等時代,其導向也促成了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簽署。
三、1962年《貿易擴展法》
《貿易擴展法》由肯尼迪總統于1962年10月11日簽署,旨在刺激美國的經濟增長,維持和擴大美國農業、工業、采礦業及商業產品的國外市場,通過在自由世界發展開放且非歧視性貿易,加強與外國的經濟關系。肯尼迪奉行“貿易即外交”,由于彼時正值冷戰期間,立法還有一個目的就是防止共產主義經濟滲透。《貿易擴展法》第232條就維護國家安全做了規制,“如果總統認定降低或取消任何物品的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會威脅到國家安全”“應任何部門或機構負責人的請求、利益相關方的申請,或自行決定,應急規劃辦公室主任應立即展開適當調查”,即著名的“232調查”。該法第241條就美國設立貿易談判特別代表做了規制,是延續至今美國貿易代表制度的源頭。
四、1974年《貿易法》
這部法案經美國國會在1974年12月審議通過,福特總統簽署后,于1975年1月3日生效。目的是促進建立開放、非歧視和公平的世界經濟體系,刺激美國與外國之間的公平自由競爭,促進美國的經濟增長和充分就業等。該法“進口救濟”章節中第201條至203條,對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調查后的總統行動、進口救濟分別做了規制,許可調查產品進口是否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威脅,即著名的“201調查”。“外國進口限制和出口補貼”章節中第301節對外國政府某些貿易行為的應對措施做了規制,即著名的“301調查”。該法還對“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做了規制,對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做了修正。
五、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卡特總統于1977年12月28日簽署了《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經過多輪修訂,最新一次修訂為2024年。該法授予總統具有任何權力,可用于應對任何異常和特殊的威脅,且該威脅全部或大部分源自美國境外,并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經濟構成威脅,總統就此威脅可宣布國家緊急狀態。2025年特朗普政府提出的關稅新政就是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不過,總統緊急權力能否被允許擴張至財政和貿易核心領域,還有待進一步探討。
六、1979年《貿易協定法》
《貿易協定法》由卡特總統于1979年7月26日簽署并頒布。內容涉及政府采購、技術性貿易壁壘等。旨在促進開放的世界貿易體系的發展和維護,擴大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商業機會,以及完善國際貿易規則并規定執行這些規則的措施。立法的目的也暴露了美國試圖將國內法變成國際法的野心。
七、1984年《貿易與關稅法》
里根總統于1984年10月30日簽署了《貿易與關稅法》。修改貿易法的理由是,為了授權貿易協定的談判、延長貿易優惠、改變某些商品的關稅待遇等。該法案是貿易保護主義的重要體現,強化了301條款的效力,不僅將其適用范圍從商品貿易拓展到服務貿易與對外直接投資領域,還授權美國貿易代表可主動發起301條款調查,打破了此前多依賴私人申請啟動調查的模式。同時要求貿易代表每年提交《全國貿易評估報告》,量化分析國外貿易壁壘對美國的影響,以此精準鎖定貿易施壓目標,為后續報復措施提供依據。該法案將知識產權、服務貿易、投資等納入貿易政策范疇,推動了國際貿易議題的拓展。
八、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
1988年8月23日里根總統簽署了《綜合貿易與競爭法》。該法案強化貿易報復機制,細化了301條款體系。對1974年貿易法的301條款進行大幅修訂與強化,構建起包含一般301、超級301、特殊301的完整條款體系。一般301條款授權美國貿易代表可采取單邊報復措施;超級301條款要求貿易代表確定存在不公平貿易做法的重點國家名單,若這些國家三年內未整改,美國將啟動報復;特殊301條款則聚焦知識產權保護。
綜上,美國作為全球法治最健全的國家之一,其國內貿易法律是相銜接的,是不斷更新的,也是詳盡的、可操作性強的。呼吁我國國內培育更多的涉外法治人才,以應對來自美國的貿易糾紛與摩擦,期望各國在多邊框架下追求自由的公平貿易和公平的自由貿易。
(作者系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徐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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