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每年臨近春節,總會冒出幾起勞動糾紛事件,不少外資企業就是因為年終獎(th??ng T?t)發得少、發得遲,或者干脆不發,導致員工集體罷工、圍廠抗議。雖說這些事件不算天天上頭條,但一到年底就容易“冒泡”,尤其是那些員工期望高、公司卻沒提前溝通的企業。別覺得夸張——獎金雖不是法律硬性要求,可它早已成了越南職場的一種“文化默契”,處理不好,輕則影響士氣,重則工廠停產影響訂單、媒體曝光,對企業聲譽和運營都是不小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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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快到春節的時候,越南職場最熱門的話題莫過于:“今年年終獎發不發?發多少?”員工們私下議論紛紛,有人信誓旦旦地說“法律強制必須發”,也有人說“完全看老板心情”。今天咱們就來把這件事掰開揉碎講清楚——直接看官方文件怎么規定,避免大家被各種小道消息帶偏。
首先,得明確一點:越南法律并沒有強制要求所有企業必須發放春節獎金。是的,你沒聽錯,不是“必須發”,而是“看情況”。
根據《2019年勞動法》第104條,獎金被定義為雇主基于企業生產經營成果和員工個人工作表現**給予的獎勵,可以是現金、實物或其他形式。但關鍵在于,這條法律只是規定了“獎金是什么”,并沒有說“每年春節必須發一份”。
所以,單純從法律角度來說,企業完全可以選擇不發春節獎金,尤其是那些經營艱難或者本來就沒有這項傳統的企業。這一點其實挺現實的——生意好才有錢分,生意不好強行發獎金,對企業和員工長遠來看都不一定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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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事情還有另一面:一旦員工和公司之間已經有了約定,那就不一樣了。
如果以下三種情況出現任何一種,企業就必須履行承諾:
1. 公司內部的獎金規章制度里明確寫了有春節獎金;
2. 你的勞動合同里寫明了春節獎金條款;
3. 集體勞動協議(如果有工會參與)中約定了春節獎金。
這時候,企業不能隨便說“不發了”,必須根據當年的經營業績和員工的表現來兌現承諾。說白了,法律尊重雙方自愿達成的約定,一旦寫進了合同或規章,就有了法律約束力。這其實是在保護員工的合理期待,也提醒企業:承諾了就要負責。
那獎金發下來后,要不要交個人所得稅呢?答案是:要交,幾乎沒有例外。
根據財政部第111/2013/TT-BTC號通知,任何形式的獎金(現金、實物、不論叫年終獎還是績效獎),都屬于工資薪金收入,必須并入當年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只有極少數特殊情況才能免稅,比如國家授予的榮譽稱號獎金、胡志明獎、發明創造獎,或者根據《表彰和嘉獎法》頒發的官方獎勵。咱們普通企業發的春節紅包,顯然不在這個豁免名單里。
所以,員工拿到獎金時別忘了:到手金額通常已經是扣稅后的,企業有義務代扣代繳。
我的個人看法是:雖然法律不強制發獎金,但對大多數越南企業來說,春節獎金其實已經成了留住人才的一種“潛規則”。尤其是在經濟復蘇、人才競爭加劇的當下,一份合理的年終獎往往比空洞的口頭承諾更能讓員工感受到被重視。當然,前提是量力而行——發得起就發,發不起就提前溝通透明,而不是到最后才說“今年沒有”。這樣對大家都好,既維護了信任,也避免了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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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三句話:
沒有約定,企業可以不發春節獎金,法律不強求;
一旦有了書面約定,就必須兌現,不能食言;
獎金到手要納稅,國家榮譽類獎勵除外。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大家把年終獎這件事看得更清楚。無論你是老板還是打工人,了解規則總沒有壞處。祝大家2026年春節都能開開心心,獎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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