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進入2026年,很多人都在轉發一條警告信息,說從2026年1月1日起,用微信發黃段子就違法了!
咱是一個生活得很單調還很枯燥的俗人,盡管一直警告自己潔身自好,但有時候也說段子,說不定有時候也算涉黃。我的微信朋友,有警察,有教授,有軍人,還有記者,也算有身份的人,熟了,有時候看到讓人哈哈一笑的段子,閑著沒事也會點對點轉發,讓朋友也哈哈一笑。畢竟,誰都有壓力,所以能解壓的段子,轉發量都很大。
見狀,本著凡事都得追根問底的職業習慣,我順藤摸瓜,找到信息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法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歷經2012年、2025年兩次修訂,最新修訂版自2026年1月1日施行 。
度娘說,該法旨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 。作為與公民日常生活關系最密切的法律之一,其因銜接刑法適用而被稱作"小刑法",也被稱為"老百姓身邊的法律"。
找到源頭的第八十條:“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前款規定的淫穢物品或者淫穢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從重處罰。”
圖片
我注意到,權威媒體只是從“利用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截取,然后加以解讀,于是這才有了微信發黃段子違法的說法。
作為曾經的語文教師,從字里行間認真查找,始終都沒找到這一款規定,就可以斷定黃段子就是淫穢信息,就能授權警察可以隨意檢查路人的手機,就可以憑一條黃段子抓人罰款。
作為法律,應該完整表述,前提為“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然后用“或者”并列“利用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這兩者是連在一起的。前者是實體的“淫穢物品”,后者是電子的“淫穢信息”。而“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是以盈利為目的。
何謂淫穢信息?度娘解釋:淫穢信息是指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內容之一,挑動人們性欲,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或科學價值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
擔心人們隨意解讀,度娘還列舉了詳細內容:
1.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揚色情淫蕩,淫亂形象;3.淫褻性地描述或者傳授性技巧;4.具體描寫亂倫、強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可能誘發違法犯罪;5.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6.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淫褻性描寫。
對照檢查,一般人轉發的搞笑黃段子具有上述特征和內容嗎?我不知道,媒體為什么要這么斷章取義地隨意解讀? 這是誤讀還是嚇唬老百姓?還是有關部門放風,有意試探吃瓜群眾的承受能力?
我還注意到第九十七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涉案人數眾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身份不明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以前,派出所動輒把人傳喚去,隨意用24小時折騰人。由此可以判斷,警察的權力不是在擴大,而是在約束。老百姓有低俗的權利,道德范疇的事,不要動輒動用法律。小夫妻分別,互發情趣段子;這警察也能干預?如此隨意解讀,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吧?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