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被警察帶走調查就等于罪名成立,但在法律框架下,“涉嫌”永遠不等于“定罪”。尤其是在詐騙案件中,司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和證據規則認定犯罪,任何環節瑕疵都可能導致案件反轉。本文拆解四種常見無罪釋放情形,每個結論均對應明確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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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案金額沒達標可能不構成犯罪
詐騙罪有“立案門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2011年3月1日發布)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才達到“數額較大”立案標準。各省會根據經濟水平調整,如北京、上海執行5000元標準,廣東分一類地區6000元、二類地區4000元。
涉案金額沒達到當地最低標準,即使存在欺騙行為,也只能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最多拘留15天,不能追究刑事責任。需注意:多次詐騙會累計金額,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詐騙,即使單次未達標,合計金額達到立案標準仍會被追究。
二、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不構成犯罪
詐騙罪核心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條明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經濟糾紛或債務違約,即使有夸大宣傳或拖延還款,也不能認定為詐騙。
司法實踐中通過客觀行為推斷主觀意圖:是否有履約能力、是否積極還款、資金用途是否正當。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確因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意志以外原因無法歸還貸款的,不能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微商囤貨、加盟項目失敗、P2P爆雷等如能證明最初有真實交易意圖,通常認定為民事糾紛。
三、證據不足會導致案件無法定罪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疑罪從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五條規定,只有“證據確實、充分”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詐騙罪需同時證明:欺騙行為→被害人錯誤認識→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物→行為人獲利→被害人受損五個環節。
常見證據缺陷包括:聊天記錄不完整、資金流向無法查清、被害人陳述前后矛盾、沒有客觀證據佐證主觀故意。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會嚴格審查證據,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對詐騙案件不起訴決定比例達12.7%,多數因證據不足。
四、法定從寬情節可能免予刑事處罰
即使詐騙行為已構成,法律規定多種可以免予處罰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七條明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免予刑事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意見》第19條指出,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依法從寬處理。
具體適用情形包括:全部退贓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沒有參與分贓或分贓較少、在校學生或已滿75周歲老人等。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指導案例顯示,詐騙金額剛達立案標準,案發后24小時內全額退賠并獲諒解,檢察院可作出不起訴決定。
五、這些誤區可能讓你錯失辯護機會
當事人常存在認知誤區:有人認為“只要沒認罪就沒事”,有人輕信“關系能擺平一切”,有人不知刑事拘留最長只有37天,在黃金救援期內未委托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律師介入最佳時機是刑事拘留前37天,有律師介入的詐騙案件,不批準逮捕率比沒有律師的高出2.3倍。
理解這些無罪情形,是為避免在經濟糾紛中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記住:任何時候都不要放棄法律賦予的辯護權,法庭宣判前,每個人都應被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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