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時不時的就有強奸司法案例,因為判決說理和結果上了熱搜。此前的大同強奸案、定親強奸案等等,強奸案件一向是不公開審理的,卻屢屢因為判決結果被網友質疑,而成了輿論熱點,甚是令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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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紅星新聞報道:2024年7月,17歲的小董與17歲的麗麗(化名)相識,隨后很快確定戀愛關系。
8月初兩人約定從許昌去鄭州玩。期間,麗麗邀請小董前往鄭州的家中居住。
據判決書顯示,麗麗稱她跟小董商量好分房睡,小董在了自己房間對她進行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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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董母親說,女方邀請兒子去家住,兒子沒有采取暴力手段,不認可“強奸”行為。此外女方還曾在兒子被拘留后發微信留言稱“好想你”。
2025年9月28日,鄭州市高新區法院一審認定,小董雖然應邀去麗麗家居住,但這并不代表同意性行為,判決小董構成強奸罪有期徒刑2年9個月。目前,小董已經提出上訴。
網友紛紛不理解和接受這樣的判決結果
在這個新聞的留言區,大多數的網友留言并不認可這樣的審理認為和判決結果。
有網友留言:邀請不算性同意,結婚不屬于性同意,同意過后反悔不屬于性同意。那性同意的標準是啥?是不是應該設計一款APP,發生關系之前要先發生關系前掃碼、刷臉、指紋確認。
有網友留言:這個案件的兩個情形,一是兩人戀愛,二是女方邀請到家住,不需要辦案時考量嗎?按常人思維,女方為性行為準備好了條件,男方只是順勢而為。另外還有一個細節沒有公布,就是女方是否有反抗,身上是否有被強迫的損傷,如果沒有,那就是事后反悔。法應當保護善意,而不是為惡意站崗,這才是法的價值!
有網友留言:女孩都17周歲了,對社會事物應該具有一定的分析和判斷能力,主動邀請一個男性和自己獨處一室,即使是戀人或者是朋友會有什么樣的風險,應該有警覺性和預知能力!邀請同住和邀請同居一字之差,混了兩三年牢飯,但實在搞不清居和住到底有什么本質區別。
有網友建議強奸案的辦理方式,應該學習澳門模式
媒體報道,去年一年澳門處理了8起內地女子誣告強奸案。這些案件的案情大體類似,都是女子事后因為價錢或是條件沒有談攏而報案。有網友評論為,是不是內地的案例看多了學多了,以為澳門也是內地一樣的辦案模式?
澳門《刑法典》規定,“意圖促使某一程序被提起,以針對特定之人,且明知所指控之事屬虛假,而以任何方式向當局檢舉,或表示懷疑該人實施犯罪,又或以任何方式公開揭露或表示懷疑該人實施犯罪者,處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可處罰金。”
“如該行為系不實指控該人做出輕微違反或紀律違犯者,行為人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如行為人所采用之手段系偽造、更改證據方法,又或使之失去作用者,屬第一款的情況,處最高五年徒刑;屬第二款的情況,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處罰金。”“如因該事實引致被害人被剝奪自由,行為人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可見,澳門的刑罰是將強奸案的報案人與被報案人放在了同一法律地位的角度,同時審查雙方行為的合法性,不是像某些辦案機關一樣,動輒就喊出了“保護受害者”、“保護女性”的辦案要求,動不動就對被報案人講出,怎么不告別人只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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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司法案例顯示,強奸案報案的,未必就是受害者
強奸案證據審查方面,澳門辦理此類案件,強調調取監控網絡、考量雙方事前事后舉動等客觀證據組成完整證據鏈,避免依賴單方口供主導結論。
例如,“澳門日報”報道,7月8日凌晨,蔣姓女子報警稱,“7日其與該男同鄉到澳門旅游,在酒店房間內聊天期間遭對方拉扯,被按在床上強奸。”
澳門司法警察局調查了兩人活動軌跡及酒店監控,并在兩人的聊天記錄中發現,雙方在內地期間已經談妥以2000元為報酬進行性交易,因此確定蔣姓女子涉嫌誣告對方。調查期間,警方發現,涉案雙方7月7日曾一同離開酒店房間并在酒店內閑逛。蔣姓女子因涉嫌虛構犯罪已被移交檢察院。
而內地,對強奸案的認定則主要依靠“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這一主觀證明,其他的客觀證據要么不審查,要么即便查明了不作為定罪的主要證據。如熱議的山西訂婚強奸案,男女雙方對親密行為的性質各執一詞,但主要的定罪證據均采信對男方不利,而對男方有利的證據,均沒有采納。
2024年2月26日,最高檢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2021年6月至11月,李某某(女,2004年6月出生)與他人共謀,李某某通過社交軟件或到酒吧等場所結識男性,以假裝醉酒、無處可去等借口引誘男方發生性關系,在對方身上留下抓痕,后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被強奸,再由他人向男方索要財物。
李某某等三人采用此方式共誣告陷害孫某某等8名被害人,導致其中3人被立案后采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敲詐勒索23.7萬元,實際獲取8.7萬元。2023年1月17日,法院以誣告陷害罪、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三人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七年六年,并處罰金不等。
評論區里,廣大網友紛紛為此前被陷害的8名男性表示心疼,關心之前的刑事案件該如何糾正,質疑為何刑事辦案時為何不查下報案人的前科?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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