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邀請男生到家中居住后,卻報警稱被強奸。 2024年7月,17歲的小董與17歲的麗麗相識,隨后很快確定戀愛關系。8月初兩人約定從許昌去鄭州玩。期間,麗麗邀請小董前往鄭州的家中居住。據判決書顯示,麗麗稱她跟小董商量好分房睡,但小董卻留在了自己房間,并對她進行性侵。
事發后麗麗報警,小董也被警方控制。小董母親說,女方邀請兒子去家住,兒子沒有采取暴力手段,不認可“強奸”行為。此外女方還曾在兒子被拘留后發微信留言稱“好想你”。今年9月,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認定,小董雖然應邀去麗麗家居住,但是這并不代表同意性行為。法院一審判決,小董構成強奸罪,判決有期徒刑2年9個月。
看到這個案子,大家可能想起了之前備受爭議的“訂婚強奸案”。一對情侶在訂婚的第二天,回到婚房,發生了關系。可事后,女方卻聲稱自己是被迫的,最終男方被法院認定構成強奸。案子的判決結果,至今仍在網上吵得不可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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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兩起案子之所以會引發這么大的爭議,根源在大家對“性同意”的理解完全不同。過去,國際上通行的判斷標準是看有沒有“反抗痕跡”,既然女性說不同意,那對方用強時,她肯定會激烈反抗吧?反抗就一定會留下痕跡吧?比如被撕壞的衣服、搏斗造成的傷痕,只要有這些證據,基本就能認定是“違背婦女意志”的。
但近年來,司法實踐的標準已經明顯向“不即是不”傾斜。也就是說,無論雙方之前關系如何曖昧,只要證據表明女性在發生關系的那一刻明確表示了拒絕,就可能構成強奸。回過頭再看這個案子,爭議的漩渦,其實都在于一個問題:當女性先前的一系列行為(如追求、共處一室)營造出一種“可能同意”的氛圍時,男性是否就有權忽略女性在關鍵時刻發出的拒絕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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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判決已經給出了清晰的回答:沒有。比起去糾結“她為什么之前不拒絕”或“她為什么事后才反悔”,我們更應該關注一個更根本的事實,在行為發生的那一刻,她,究竟同不同意。
說句題外話, 法律判決確實也越來越難,“不要,不要”的話術,分不清真假的時候,應該緊急剎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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