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寧波小洛熙事件最近在網上被廣泛熱議,今天看新聞又涉及尸檢報告,要求衛健委解釋小洛熙尸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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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寧波鄧女士“小洛熙媽媽”在社交平臺發帖稱,其女兒五月齡大,被診斷為心臟“房間隔缺失”,經寧波大學附屬婦女兒童醫院檢查后決定手術。據其上傳的病歷,11月14日,患兒在全麻下進行手術,病情評估為病危,有合并癥。“術前溝通手術時間2個半到3個小時,實際手術長達7小時10分鐘,進手術室9個小時。”女嬰經過數小時手術后,當晚不幸去世。
12月14日,寧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調查通報,確認醫療團隊存在手術風險評估不足、操作過失、突發情況未及時告知、術后監護處置有缺陷等問題,并公布了對醫院黨委書記、院長、主刀醫生等人的處分決定。
對相關人員進行處分后,并未平息網上的憤怒。
2月19日晚,@許洛熙媽媽發布法醫劉良團隊提供的小洛熙尸檢報告,小洛熙的死因與醫療行為直接相關。尸檢報告隨即引發公眾質疑:小洛熙所患病癥能否自愈?該病癥是否必須立即手術?為什么手術會出現如此嚴重的技術失誤?
我看這個新聞本身很亂很糟。“尸檢報告隨即引發公眾質疑”,問題是此前官方已經通報,“確認醫療團隊存在手術風險評估不足、操作過失、突發情況未及時告知、術后監護處置有缺陷等問題”,官方沒有回避和遮掩前因啊。如果該醫療活動沒有問題,沒有不正當行為,就不存在對相關人員處分的結論了。
我現在納悶的是,新聞所稱“引發公眾質疑”的東西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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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主任醫師占世坤對此事件表示:此事在業界引起很大震動,對這么多的領導、主任進行處罰,這個力度是比較少見的,說明這個事件比較嚴重。5月齡的小洛熙身患靜脈竇型房間隔缺損,主刀醫生是否充分考慮到了手術時機的問題?是不是可以等到2歲-3歲再進行手術?是不是病情嚴重到立即進行手術?手術前是否進行了多學科會診?另外,非常疑難的(病情),是不是可以暫緩手術?或者請上級的專家會診。從衛健委的通報中可以看到,主刀醫生對手術風險意識不足,防范不夠。作為患者家屬,碰到這類疾病的話,要多看幾家醫院來綜合考慮。
占主任最終提及衛健委的通報:“從衛健委的通報中可以看到,主刀醫生對手術風險意識不足,防范不夠。作為患者家屬,碰到這類疾病的話,要多看幾家醫院來綜合考慮。”從占主任的語氣中,他對衛健委的通報并未明確否定。新聞號稱“引發公眾質疑”,到底去質疑什么?
說小洛熙事件必須說醫療事故罪。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醫務人員,包括在醫療機構從事對病人救治、護理工作的醫生和護士。
醫療事故罪兩個關鍵詞:嚴重不負責任和嚴重后果。具體來說,屬于“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包括:
1、擅離職守:醫護人員在工作期間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崗位,使患者無法及時得到診治。
2、拒絕急救: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患者實施必要的醫療救治,例如推諉或延誤搶救。
3、違規操作: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如用藥、手術部位核對失誤)、診療護理常規或技術規范(如手術中違反無菌操作)。
4、使用不合格物品: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或使用過期、變質的產品。
5、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未經審批擅自進行新的醫療方法或藥物試驗,對患者造成損害。
6、其他嚴重失職:如嚴重違反職業道德、不履行告知義務、不執行上級醫囑等行為。
除“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外,還必須是行為造成以下結果之一才構成醫療事故犯罪:
1、就診人死亡;
2、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例如造成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或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后果。
小洛熙事件造成受害人死亡,這是確鑿無疑的事實;但造成受害人死亡并不見得就是醫療事故罪,因為醫療事故罪還得具備前述“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如果存在不負責任,但未達到“嚴重不負責任”程度的,也不構成醫療事故罪。
在認定醫療事故罪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會從行為與后果的關聯性上考量:
法院會結合病歷資料、醫療操作記錄、專家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判斷醫務人員行為是否違反規范,以及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例如:若醫生因擅離職守導致患者錯過最佳救治時機而死亡,可能被認定為嚴重不負責任。
若護士未嚴格執行查對制度,導致患者用錯藥并引發嚴重過敏反應,可能構成嚴重不負責任。
法院從主觀過失上考量:
法院審查醫務人員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例如:若醫生明知患者對某藥物過敏仍盲目使用,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若醫生因疏忽未核對患者病史導致用藥錯誤,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
以上可見,不是說醫療活動造成嚴重后果了就一定構成醫療事故罪,還要此前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并且嚴重后果和嚴重不負責任存在因果關系,才成立醫療事故罪。
小洛熙事件就目前情況看,嚴重后果已經造成,但醫療人員是否屬于“嚴重不負責任”現在還未有權威認定。少安毋躁。
診療活動造成患者嚴重后果,除醫療事故罪外,還涉嫌另一個罪名——故意傷害罪,這個罪名通常是針對惡醫,而非庸醫,著名惡醫劉翔峰就是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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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翔峰在擔任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副主任醫師期間,為牟取額外手術費用,單獨或伙同他人夸大患者病情、虛構病征,給6名不具備相關手術指征的患者實施手術,導致5人重傷、九級傷殘,1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小洛熙事件是否存在主刀醫師等人員“為牟取額外手術費用”情況,筆者不得而知。如經有關部門調查,存在此類情況,那就不是“評估不足、操作過失”的問題了,而是涉及比醫療事故罪罪更嚴重的罪名——故意傷害罪。
在沒有真憑實據的情況下,網上一些不知真相的網民或故意裝傻帶節奏的網民對小洛熙事件倒果為因,編排些似是而非、空穴來風的原因或者背景,那就很不厚道了。本律慈悲:編造謠言或者故意傳播謠言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醫患關系,不能再撕裂了,也經不起撕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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