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語
本期專欄的話題繼續聚焦“表演理論研究的新進展”。所推薦的兩篇文章均發表于《民間文化論壇》2025年第3期的“表演理論研究”專欄。其中孟琳峰的文章對表演理論的主要代表人物理查德?鮑曼最近出版的新書《最有價值的媒介:早期商業錄音中口頭表演的再媒介化》進行了評述,認為該書在探討口頭藝術再媒介化的過程中,彰顯了表演理論的效力,對于中國民俗學界的“聲音”研究具有重要啟發。李欣然的論文則梳理了鮑曼于 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德克薩斯州開展兒童民俗項目的過程,展示了國內民俗學界尚較少關注到的鮑曼對兒童民俗學做出的貢獻。兩篇文章從不同視角展示了國內學界所知甚少的表演研究新面向,也再次顯示了表演理論的廣闊潛力。
——專欄主持人:楊利慧
主持人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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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利慧,北京師范大學文學院民間文學研究所所長、教授,北師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與發展中心主任,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中國民俗學會副會長,北京民間文藝家協會副主席,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北京市政協常委。主要研究領域為民間文學、民俗學、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等。出版《女媧的神話與信仰——持續30年的整體研究》《神話與神話學》《現代口承神話的民族志研究》《神話主義:遺產旅游與電子媒介中的神話挪用和重構》(合著)等學術專著多部,發表中、英、日文學術論文和譯文百余篇。榮獲教育部青年教師獎、中國民間文藝山花獎、北京中青年德藝雙馨文藝工作者、北京市三八紅旗獎章、北京師范大學教學名師等獎勵。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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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然,女,江蘇南京人。北京師范大學文學院中國民間文學專業博士研究生在讀,研究興趣為兒童民俗學、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曾獲國家獎學金、“民間文化青年論壇獎”、北京師范大學優秀畢業生等榮譽,發表論文《民俗化視角下的非遺紀錄片:從紀錄到表達接觸地帶的對話》、《理查德·鮑曼的兒童民俗研究》等,參與撰寫2023年《北京文藝發展報告》。
理查德?鮑曼的兒童民俗研究
李欣然
摘要
理查德?鮑曼是兒童民俗研究發展與轉型的關鍵人物之一,他對兒童民俗的研究集中于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德克薩斯州開展的兒童民俗項目。鮑曼的兒童民俗研究始于德克薩斯州在廢除種族隔離后“補償教育”的需求,以“表演”為核心概念,以民族志為方法,推動了兒童民俗研究對動態交流過程的關注,有力反思了“剝奪論”與“成人中心主義”的觀念,發現和強調了多元的兒童民俗主體,是兒童民俗研究從“為兒童的民俗”到“兒童的民俗”轉型中的重要推動力量。另一方面,鮑曼對兒童民俗的研究也揭示了表演中交流能力的動態習得過程,為表演理論提供了交流能力發展的階段性視角。盡管這一項目的公共民俗學性質最終因政治阻力和實踐局限并未得到充分應用,但在學術上為后續美國乃至世界民俗研究提供了豐富借鑒。
關鍵詞
理查德?鮑曼;兒童民俗研究;言說民族志;表演理論;民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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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世紀70年代是理查德?鮑曼(Richard Bauman)的表演理論成熟與發展的時期,也是民俗學反思文本中心傾向、從文本向語境轉型的重要時期。這一階段的研究中,兒童民俗研究是鮑曼研究興趣的一個重要部分,與言說民族志(Ethnography of Speaking)及表演理論(Performance Theory)的發展有著密切的關聯,但該領域的相關成果卻較少得到關注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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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德?鮑曼(Richard Bauman)
兒童民俗是“由兒童自身在同輩群體中參與并維持的傳統”,其研究可追溯至19世紀對兒童民俗的搜集記錄與整理分類,但直到20世紀七八十年代,將“兒童”視為民俗實踐主體的兒童民俗研究才逐步成型。1978年美國民俗學會成立了“兒童民俗分會”(Children’s Folklore Section)并出版《兒童民俗評論》(Children’s Folklore Review)刊物,標志著兒童民俗確立為當代民俗學中的一個獨立研究領域。在這一發展過程中,以“德克薩斯州兒童民俗項目”(Texas Children’s Folklore Project,簡稱TCFP)為代表,鮑曼在20世紀70年代開展了一系列兒童民俗的相關研究,為兒童民俗研究的轉型與后續發展帶來了深遠的影響,其以表演為取向的成果直接推動了民俗學領域對“兒童”這一實踐主體的長期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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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薩斯州兒童民俗項目,Texas Children’s Folklore Project,簡稱T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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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 Are the Folklorists of Childhood?"
BrianSutton-Smith.in Children 's Folklore:
A Source Book, edited by Brian Sutton
Smith et al., University Press of Colorado. 1999.
本文將以鮑曼的德州兒童民俗項目為切入點,探討鮑曼的研究對兒童民俗研究轉型的影響,尤其是鮑曼如何將言說民族志與表演理論應用于兒童民俗的研究,以及相關成果對兒童民俗研究的當代轉型具有怎樣的影響。此外通過對這一階段鮑曼兒童民俗研究的重新回顧,我們也可以進一步理解表演理論及其在具體領域的應用與發展。
一、德克薩斯州兒童民俗項目:
兒童民俗與教育實踐
在鮑曼的研究生涯中,語言意識形態是他關注的重要話題之一,而德州兒童民俗項目正是鮑曼在這一問題上的實踐探索。將民俗應用于教育領域并由此促進多元融合與教育平等也是鮑曼開展兒童民俗研究的最初目的。
德州兒童民俗項目于1973—1976年在美國南部的德克薩斯州奧斯汀開展,由西南教育發展實驗室(the Southwest Educational Laboratory)主持,由德克薩斯大學的教職員工和研究生組成的團隊進行具體實踐。經筆者梳理,該項目源于20世紀70年代初期德克薩斯州在廢除種族隔離后的“補償教育”(Compensatory Education)需求,并受到聯邦法律和民權運動的影響。從歷史與社會背景上看,從1954年直接挑戰了公立學校種族隔離政策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到1964年美國歷史上最全面的反歧視立法《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提出,美國民權運動已經通過立法形式從教育領域擴展到社會各層面。雖然從全局的角度,隨著地方的文化權利得到高度重視,教育體制方面的各項改革嘗試不斷涌現。然而,對于像德州這樣的美國南部地區而言,布朗案和《平等權益法案》在德州都曾遭到強烈抵制,即使聯邦法院強制推動學校的融合,但州政府的執行不力導致歷史遺留的系統性歧視問題依舊嚴峻。這些現實的問題也最終促使德州教育局(the Texas Education Agency)從20世紀60年代末期起,開始采取一系列措施試圖克服一個多世紀中種族隔離教育帶來的負面影響。其中最具影響力的便是針對文化不利(Culturally Disadvantaged)兒童展開的一系列“補償教育計劃”(Compensatory Education Program),即“運用激勵性與內容性的教育計劃,幫助某些方面具有缺陷的兒童克服學業以及智力上的障礙”。
該計劃本身的問題將在后文詳細討論,在此我們可以發現,德州兒童民俗項目在性質上是鮑曼在公共民俗學領域做出的積極探索。民俗能夠在這一時期的教育實踐中引起關注并非偶然之舉。早從戰后初期開始,美國民俗學界關于“讓民俗有用”(Making Folklore Available)的爭論就一直延續。在學校教育領域,以艾倫?洛馬克斯(Alan Lomax)為代表的一系列學者大力呼吁民俗學家充當民俗的代言人,呼吁民俗進入學校的教育體系。毋庸置疑,作為本土文化的重要資源,兒童民俗受到兒童的喜愛與使用,也因此被許多學者認為可以積極應用于高雅藝術課程的教育之前。在公共民俗學的爭論中,斯蒂思?湯普森(Stith Thompson)對學校中的民俗應用表達了截然不同的態度,主張民俗學家不應充當文化仲裁者的角色來確保舊形式民俗的復興。然而,盡管在具體的操作方式上爭議不斷,但在民俗學家應該參與向公眾提供民俗這一點上,雙方都達成了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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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Folklore , University Press of
Mississippi, 2007.
1971年,《民俗論壇》(Folklore Forum)發布的特刊發表了一系列匹茲堡會議的論文以及鮑曼關于建立“應用民俗學中心”的提議,民俗熱(the Folklore Boom),或者說公共民俗學熱隨之而來。在論壇內外的一系列討論與項目中,此前一直被忽略的美國公共民俗學史得到了重新的評估和審視,公共民俗學的自我意識得以建立,大量的地方項目和州計劃在這一時期積極開展。其中,利用民俗在教育領域的作用來解決社會問題成為一個突出的主題。
而對于德州地區而言,一些早期的兒童相關項目為德州兒童民俗項目的開展進一步奠定了基礎。在1967年開展的東德克薩斯州方言項目(the East Texas Dialect Project)中,田野工作者開始關注到語音和語法之外的“語言外”因素,尤其是跳繩歌謠等兒童民俗在非裔美國兒童語言使用中的重要意義,并由此開始積累一系列兒童民俗的語料庫。隨著羅杰?亞伯拉罕斯(Roger Abrahams)的加入,民俗學家在這一項目中的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到1968年春天,民俗與口述史跨文化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Intercultural Studies in Folklore and Oral History)成立時,兒童民俗已經成為當時德克薩斯大學的民俗學者們的重點關注話題之一。另一個值得關注的項目是早期童年項目(the Early Childhood Program),該項目同樣受到西南教育發展實驗室的支持,主要關注幼兒園至三年級(5—9歲)的兒童發展,其中項目主持人鮑勃?蘭德爾(Bob Randall)尤其聚焦于兒童的非正式學習(informal learning)領域,鮑曼也正是在這一時期受到他的邀請參與了相關研究,并在后續應允主持德州兒童民俗項目。
1972至1973年,德州教育局贊助支持了一系列促進種族融合與教育平等的會議,在1973年于德州奧斯汀舉行的語言與文化差異管理者會議(Administrators Conference on Language and Cultural Differences)上,鮑曼以《兒童民俗》(Children’s Folklore)為題發表文章,向會議的參與者推薦在教育中使用兒童民俗以培養學生對周圍文化多樣性的理解力與欣賞力,這一提議也成為德州兒童民俗項目的主旨和目的。鮑曼明確強調了兒童民俗在教育領域的兩方面重要意義:兒童在同齡群體中的交際能力和領導能力與在課堂上的表現并不一定相關,兒童民俗的研究有助于理解兒童在同齡群體交流中的語言與社會語言能力,而教育體系理應建立在對兒童能力發展充分認識的基礎上;另外,兒童民俗代表著本土的、被兒童自身重視且享受的藝術形式,這些內容應成為當地教育的重要資源,尤其是可以對以西方文化與美學為中心的藝術課程形成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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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 Bauman. Administrators Conterence
on Language and Cultural Differences,
Austin: Texas Education Agency, 1973.
從1973年開始,鮑曼在德克薩斯大學開設兒童民俗相關課程,借此招募和培訓項目的工作人員,并制定了項目的操作指南。德州兒童民俗項目聚焦于德克薩斯州非裔、墨西哥裔和盎格魯撒克遜人這三個主要族裔5—9歲、不同性別的孩子,旨在為建立一套兒童參與的口頭、認知與互動的藝術教育項目提供參考。然而,盡管促進當地教育的融合與平等是該項目產生之初的現實目的,但在實際發展中,這一項目在學術上展現出更加豐富的成果和可能性。
二、從兒童民俗看“表演”:
交流能力獲得的過程性視角
(一)反駁剝奪論:兒童民俗與交流能力
言說民族志與表演理論的概念和方法原則構成了德州兒童民俗項目指導方針的基本框架,而另一方面,他在兒童民俗方面的民族志研究也為表演理論的發展提供了新的視角和補充。在鮑曼著手準備德州兒童民俗項目的同時,他參與組織和推進了1972年4月的言說民族志會議(the Conference on the Ethnography of Speaking),并后續與喬爾?舍澤爾(Joel Sherzer)共同編輯出版了《言說民族志探索》(Explorations in the Ethnography of Speaking)一書。無論是海姆斯還是鮑曼的研究中,“交流能力”(communicative competence)都是一個核心的概念,即以適應社會的方式進行講述的知識與能力,不只包括正確地使用語法,還要求合乎社會互動與闡釋的規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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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 Bauman, Joel Sherzer,
Explorations in the Ethnography of Speaki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
諾姆?喬姆斯基(Noam Chomsky)將“能力”(competence)一詞引入語言學話語中時,主要指向的是語法知識,盡管他將語法之外的所有知識以及語言使用當中的所有能力歸入了“表演”的范疇,但研究的主要關注點仍然是作為理想法則的語法、語義的邏輯特征。如前文所述,當時德州正在開展的一系列補償教育計劃,目的是為文化不利兒童設計不同教育方案,補償由原生環境所缺少的文化。可見,這一計劃的前見假設則是這些兒童在幼年時期存在文化與語言剝奪現象。20世紀60至70年代,在教育界與心理學界占據重要地位的一批剝奪論者(deprivationist)認為,工人階級和少數族裔兒童在語言和認知能力上存在嚴重缺陷,他們語言貧乏(verbally destitute)、缺乏規范,甚至阻礙認知發展,斷言這些孩子的語言結構無法支持抽象思維或邏輯推理。在這樣的認知下,少數族裔兒童的學業成績低下問題被簡單歸因于兒童自身的語言缺陷,而教育機構則開始以強制推廣標準英語的手段來“糾正”兒童的“語言缺陷”。不難發現,剝奪論者的觀點很大程度上建立于靜態的、標準化的、以語法等語言內規則為首的評估標準,而對兒童在實際生活語境中的語言應用缺乏細致考察。
剝奪論的觀點也自然引起了鮑曼的反對,他試圖提供一種新的理解視角來打破歧視與偏見,而兒童民俗正是理解交流能力獲得與發展過程的重要領域。早在羅勒?伯恩斯坦(Basil Bernstein)在對兒童民俗學家歐匹夫婦(The Opies)的著作《學童的民俗與語言》(Lore and Language of Schoolchildren)的評論中,兒童民俗在社會語言學研究中的重要意義就被首次指出,并引起了鮑曼對兒童民俗與語言習得之間關系的興趣。當鮑曼開始著手兒童民俗的研究時,兒童如何獲得和發展交流能力以及如何發展藝術性的口頭表演技能成為他重點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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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na Archibald Opie, Peter Opie,
The Lore and Language of Schoolchildre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USA,1959.
鮑曼明確指出,剝奪論者的觀點背后實際是長期存在的意識形態偏見,本質上是主流文化對少數族裔文化的壓制和貶低,這也促使鮑曼開始嘗試將言說民族志引入兒童民俗的田野,通過展現兒童在復雜語境中的語言使用情況來彰顯其語言能力的多樣性和創造力。戴爾?海姆斯的言說民族志不僅填補了對社會與文化的民族志記錄和對語言的狹義的語言學記錄之間的空白,還為理解語言作為社會實踐提供了重要視角。而鮑曼進一步提出的“表演”概念,更是把注意力投向了社會互動以及社會互動中的交流能力方面。
(二)作為交流框架的“誘導套式”
基于上述視角,兒童民俗形式中的跳繩游戲、環形游戲、拍手游戲和“誘導套式”(solicitational routines),如謎語(riddles)、“敲—敲”(knock-knocks)、捕捉(catch),成為德州兒童民俗項目收集和研究的重點。其中,謎語、敲—敲和捕捉等是鮑曼在田野調查中發現的最受孩子們歡迎的游戲形式,相比執著于具體游戲形式所帶來的瑣碎化分類,鮑曼將關注點放在了這類游戲共同的互動框架上,并將這類游戲稱之為“誘導套式”。
“誘導”是一種言語行為,其功能是引發口頭或身體(運動)反應,可以分為“激發”(elicitation)和“指令”(directives)兩類。在戴爾?海姆斯看來,所謂的“套式”指涉“兩人或多人之間的語言互動序列”。而“誘導套式”這類兒童民俗的特點正是在正式結構中納入雙向的社會互動交流,至少包括一次誘導和一次回應。
以“捕捉”這種“誘導套式”為例,“捕捉”指的是“在戰略上一步步引導參與者獲得驚喜或者受到冒犯的幽默的誘導套式”,往往是通過一個接一個的問題來套路回答者說出某些冒犯性詞句或做出侮辱性動作,如:
A:What’s your name?(你叫什么名字?)
B:Jane.(簡。)
A:What’s this?(這是什么?)
B:A nose.(一個鼻子。)
A:What’s in my hand?(我的手里有什么?)
B:Nothing.(什么也沒有)
A:Jane knows nothing.(簡什么都不知道。)
這一游戲通過提問和指令,一步步誘導參與者進行互動,并最后通過“鼻子”(nose)和“知道”(knows)兩個英文單詞的相似讀音,實現幽默的效果。這些游戲顯然違反了基于信任原則的互動關系,因此往往受到成人的排斥,但卻在孩子中間大受歡迎。而實際上,捕捉套式的使用者不僅需要擁有精湛的語言能力,而且對社會語言的細微差別也必須具備深入的認識,這些套式作為一種交流的框架,包含復雜的語言結構,運用了比喻性語言、語言歧義等語言藝術,而且反映了參與雙方對社交規則以及彼此間關系的把握,代表了操縱交流過程的基本手段——發出誘導的人必須運用語言來引起另一個人做出期望內的反應。可以說,這看似簡單的套式背后,實際有著豐富的可闡釋空間與復雜的信息交流過程。
誠然在成人的眼光中,這些“誘導套式”由于過于簡單而并不值得引起關注,但鮑曼卻將其視作一種極具研究價值的“詢問與回答”的表達性交流框架,認為誘導的能力是講述者的一種基本的語言能力,“誘導套式”的使用可以產生人際互動、激發出表演者想要的反應,并由此產生豐富的信息。兒童民俗的研究中一直存在著“瑣碎障礙”(triviality barrier),即因為兒童民俗自身的瑣碎而導致其長期被學者忽視。而鮑曼對“誘導套式”的研究彰顯了“瑣碎”的互動交流模式所具有的研究潛力,也進一步展現出“表演”視角為民俗學研究所帶來的可能性。正如鮑曼自己所言,“如果能夠通過展示民俗形式的復雜性來跨越瑣碎障礙,那么深入研究兒童民俗的豐富成果將更容易被接受。”
(三)從“錯誤”到“熟練”:交流能力的動態習得
任何表演都受制于言語社區內部的一系列交流規則,而對這些規則的掌握并非與生俱來,而需要經歷動態的習得過程。在過去規范性的文類觀念下,完整的、正確的、藝術性高的異文往往更受研究者青睞,這也造成大量有缺陷的文本被舍棄和忽視。相比于成人的民俗,兒童的民俗表演往往由這些“缺陷”構成,這也進一步造成了大量來自兒童自身的民俗材料的價值受到低估,兒童自身交流能力也隨之被貶低。當鮑曼以“表演”的動態視角重新在民族志中進行理解時,這些有缺陷的表演不再是失敗,而恰恰成為兒童表達性輸出的重要部分,是兒童交流能力發展的階段性表現,為理解表演中交流規則與交流能力的習得提供了有效參考。
比如在兒童謎語這種“誘導套式”中,誘導常常以提問的形式出現,采用固定、現成的言說形式且需要設置障礙來誤導或迷惑猜謎者,當猜謎者無法回答時,出謎的孩子需要能夠給出正確的答案。對于一個5歲的孩子而言,他們的提問往往并非來自固定的已有套式,而是自己模仿謎語的結構創造的,比如“什么東西大且有黑白條紋(斑馬)”,這個提問表明表演的孩子已經掌握了謎語的交流結構,但在提問中尚未構成誤導的迷惑性障礙,只是直觀的描述。而在下一個階段中,孩子開始進行一些更有效的誘導,比如故意讓謎語的答案變得很模糊:
-What color is blood?(血是什么顏色?)
-Red.(紅色。)
-Nope,it’s blue and black.(不對,是藍色和黑色。)
這表現出他對謎語迷惑性特質的理解,但在修辭的使用上仍存在偏差。到第三個階段,孩子們對語言藝術的掌握能力得到了進一步的提升,他們的描述開始變長,或者開始讓描述更加模糊,比如:
-What is sometimes black and red?(什么東西有時候是黑色和紅色的?)
-I don’t know.(我不知道。)
-You don’t know what a flower is?I mean a rose.(你不知道什么是花嗎?我是說玫瑰。)
在鮑曼的研究中,往往7歲以上的孩子已經能夠充分意識到傳統套式的存在,即社區的文化傳統中有大量已經創作出來的、可供使用的謎語,因此,他們在表演中展示交流能力的方式也不再是創造新的內容,而是展示自己對言語社區傳統中已有套式的記憶與掌握程度。在此之后,孩子們會進入一段“有缺陷的表演”(Flawed performance)時期,即試圖正確表演已有的謎語,但不能完全正確。在兒童的“敲—敲”游戲中,孩子們從模仿形式到展示傳統版本的表演技巧發展也有著類似的過程。在整個過程中,盡管所展示出的交流能力有差異,但謎語的表演者始終能夠控制互動的過程,比如或者用一個問題來引起對方的回答,或用滑稽的謎底引人發笑,也正是這種互動交流不斷對表演者的能力提出要求并傳遞信息,使其得以發展。
這個例子展現了兒童交流能力發展的階段性。“從根本上說,作為一種口頭語言交流的模式,表演存在于表演者對觀眾承擔展示自己交流能力的責任。”通過觀察兒童逐漸熟練掌握表演框架的過程,鮑曼將“表演”擴展至能力習得與互動交流的過程,強調表演能力是通過社會互動逐步構建的,揭示了語言習得的社會互動本質。
三、多元主體的聲音:
以兒童為中心的跨文化民族志方法
鮑曼的“表演”概念在兩個基本方面構成了德州兒童民俗項目的核心——表演作為實踐和表演作為一種藝術展演(virtuosic display)。從第一個方面出發,“表演”的視角為兒童民俗的研究帶來了動態的過程性視角,顛覆了以往靜態文本化的研究模式。而另一方面,鮑曼充分關注了兒童民俗的藝術性,他對兒童民俗的研究揭示了表演形式如何根植于特定文化語境,尤其是對單一化的社會標準提出了質疑。
(一)“以兒童為中心”的評估標準
早期的兒童民俗研究長期囿于對材料的搜集與甄別,主要依賴于文獻資料與成人回憶,兒童民俗被視為培養工具,而兒童則被視為未長成的成人,只是成人文化的被動承載者。這種目的論的觀點大大削減了兒童民俗中藝術性的成分,而僅僅將其作為一種工具。鮑曼將這種從成人標準出發看待兒童民俗的觀點稱為“成人中心主義”(adultocentrism),盡管這種傾向在教育等領域中不可避免,但鮑曼認為在對兒童民俗的理解中應該使用具有平衡力量的視角。
實際上,自第一次世界大戰后,越來越多的學者加入兒童民俗研究領域并取得一些突破發展。從研究對象上看,兒童民俗的內涵得到擴展,許多如笑話、謎語、惡作劇(prank)、涂鴉(graffiti)等原先被認為不體面、污穢的內容被納入研究框架,并在方法上逐漸走向田野研究。然而,盡管隨著田野的開展,將兒童民俗視為原始遺留物的理解逐步得到反思,但“兒童”本身的身影仍然長期缺失,研究的更多是一種“為兒童的民俗”(folklore for children)而不是“兒童的民俗”(folklore by children)。相較于此前的研究,鮑曼的表演理論揭示了“表演者”的重要性,強調多元實踐主體的地位,將“以兒童為中心”(child-centered)作為指導性概念。
鮑曼在項目指南中對表演者交流能力的評估標準能夠充分說明這種“以兒童為中心”的取向。表演作為口頭交流的方式,包括對觀眾表現和展示交流能力的責任,這種能力取決于表演者以適應社會(socially appropriate)的方式進行交流的知識和技巧。而在鮑曼看來,所謂的“適應社會”應以表演參與者的反應為參考基準,而非學者的前見,如果參與者對一場表演的評價和回應是熟練的、愉快的和引人入勝的,那么它就是適應社會的,即使這一表演從嚴格的成人或以學校為中心看來可能顯得淫穢或違規。
鮑曼在兒童民俗研究中對“成人中心主義”偏見的挑戰,與表演理論反對將文化實踐簡化為固定文本或規則的觀點一致,都展現出在具體交流語境中理解民俗的取向,凸顯了主體在交流互動中的中心地位。
(二)跨文化的民族志方法
另一方面,鮑曼大力提倡民族志的研究方法,指出兒童在民俗活動中的參與往往是跨文化的,盡管相比于其他民俗,兒童民俗在更大范圍內具有同質性傾向,但仍然受到族裔、性別、年齡等因素的影響,而民族志的研究方法恰恰提供了這一維度的補充,能夠充分展示共同體內部的語言多樣性。
如鮑曼所言,無論是對于研究者還是普通的教育者,最重要的是愿意將兒童視為具有自己傳統藝術形式的存在,且應充分認識到“兒童”內部的多元性。德州兒童民俗項目的民族志研究聚焦于當地三個主要族裔的兒童,除了各族裔兒童間所流行的民俗形式存在差異之外,即使是各族裔群體中都流行的民俗形式也存在著差異,且顯示出不同的語言能力發展特征。如盎格魯兒童在“敲—敲”游戲中所使用的套式多受到流行文化的影響,而墨西哥裔兒童則更多使用身體的部位來進行比喻或充當謎底,相較之下,非裔兒童則很少使用“敲—敲”這種傳統套式,而是對其他一些形式更感興趣。再比如女童的拍手游戲中,非裔女孩開始游戲的信號往往是非語言的——左手掌向上、右手掌向下,當受邀請者接受時會直接開始唱一段旋律,而另一個人則會自然接住。相比之下,盎格魯女孩則通常以口頭形式向伙伴發出邀請。
然而,與長期以來德州教育體系將少數族裔兒童在學校中的失敗表現歸因為能力的先天缺失不同,鮑曼認為從各族裔兒童的視角出發,這些兒童民俗都是兒童群體中最巧妙和最有價值的說話和行為方式,也是衡量同齡人群體中兒童認為重要的事情以及他們在群體中的溝通能力的指標。也正是從這一角度出發,鮑曼積極倡議教育者對多元化的兒童民俗給予關注,理解各族裔兒童群體差異化的語言交流方式并提供更加多元的教學方式與評估標準。
(三)雙重矛盾下的項目失敗
盡管鮑曼試圖通過兒童民俗研究促進當地的多元教育,改變教育領域對少數族裔兒童的偏見,但這一項目的性質也最終使得其在政治阻力和實踐局限下并未得到充分的實際應用。盡管鮑曼的團隊提供了大量關于兒童民俗,尤其是交流表達行為的重要數據,但其中的大部分并未真正被納入教育應用中。
德州兒童民俗項目的失敗反映了學者的學術性探索與實際應用間的矛盾,以及兒童民俗乃至民俗在整個社會話語中始終面對的瑣碎障礙。鮑曼強調的兒童在同輩群體中運用語言的交流能力,往往在學校教育中被視為不標準、錯誤,甚至危險的存在,正如鮑曼所說,教育者對“游戲潛在可用性”和“教育目的”的過度強調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兒童民俗中那些游戲的、異想天開的、藝術性的層面,使之僅僅成為一種工具性的活動,而徹底地避開了其中侵犯性的、淫穢的、分散的、反權威的和顛倒的元素。這種回避最終使得應用于教育實踐的“兒童民俗”脫離了表演實踐而走向另一種文本化和精英化,被重塑為鮑曼在項目最初所致力于打破的“成人偏見”與“單一標準”中的一部分。這一問題并非僅存于該項目,筆者在研究兒童民俗時發現,這也是兒童民俗至今面臨的主要困境之一——一方面,兒童民俗因為兒童本身話語權力的缺失、社會中根深蒂固的線性發展觀念而長期處于被忽視的境遇,另一方面,“兒童”常常被定義為一個生理性的年齡階段被賦予同一要求與標準,其內部的多元性很少能夠得到重視,往往成為一個面目模糊的群體。
該項目盡管在學術領域以及觀念領域具有前瞻性和創造性,但卻未能落地為明確的制度或可供操作的教育方法。對于當時參與的教育者而言,他們希望鮑曼能夠提供一系列有助于兒童教育和成長的文本和參考資料,而對于“有利”的評估標準則依舊建立于主流社會單線的教育發展觀念下,與鮑曼所試圖倡導的社會與語言多元化之間有著天然的沖突。不過仍需強調的是,從學者的理論探索到現實的實際應用間往往需要漫長的過程與艱難的積累,項目在實踐層面的失敗并不能遮掩其對于學術研究領域的深遠意義,重新回顧當時的研究資料和成果會發現,許多研究框架與理念放在今天也仍具有前瞻性和可參考性,它們極大地推動了兒童民俗研究領域從“為兒童的民俗”到“兒童的民俗”的轉型。
結語
美國民俗學會兒童民俗分會出版的刊物《兒童民俗評論》于2024年專門出版了一期以德州兒童民俗項目為主題的特刊,特刊邀請鮑曼重新總結和回顧了70年代的這一項目,當時項目的出版成果也得到了系統的整理和總結,其中包括21篇文章和工作文件、2篇論文、4本書。這不僅展示了鮑曼及其項目在兒童民俗研究領域取得的豐富學術成果,也彰顯了在今天重新理解和反思這批成果的價值和意義。
在實踐方面,盡管德州兒童民俗項目從最終目的與成效上看是失敗的,但鮑曼對民俗在兒童教育領域的應用的關注,依舊為民俗學何以賦能基礎教育的問題提供了豐富的參考。補償教育計劃至今是美國基礎教育階段普遍實施的計劃,為中國的教育公平問題也提供了許多借鑒,而鮑曼的研究有力反思了計劃施行過程中潛在的意識形態偏見,這種思考如今看來依舊具有先進性。在德州兒童民俗項目中,鮑曼及其團隊為教育發展委員會提供了大量的研究資料與項目成果,盡管如鮑曼本人所說,最終的使用情況并不如預期,但仍然有部分在應用領域發揮了作用,如團隊成員結合學術文獻和分析,以教師為目標受眾撰寫的介紹性文章《兒童的拍手:游戲中的非正式學習》(Children’s Handclaps:Informal Learning in Play)和《游戲中的黑人女孩:兒童發展的民俗學視角》(Black Girls at Play:Folkloric Perspectiveson Child Development),這兩部作品都收獲了不少教師的認可,也為學術與教育應用的結合提供了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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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eltje, Beverly.Children's handclaps :
informal learning in play,Austin,
Texas ; Southwest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Laboratory, 1978.
而在學術方面,鮑曼對表演理論的研究促進了民俗學領域朝向語境、過程、表演者和當下的轉型,也使兒童作為多元實踐主體引起學界的關注。一方面,兒童民俗的研究本身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表演理論,揭示了交流能力的動態習得過程與發展階段性,其對語言與不平等社會結構間關系的反思,也彰顯出表演理論與文化政治的復雜關聯;另一方面,表演理論將民俗視為動態開放的實踐過程,顛覆了傳統剝奪論對兒童語言的“缺陷”敘事,挑戰了長期以來的成人中心主義偏見,反思了單一的標準化認知,揭示出兒童在同齡群體中的交流能力與兒童民俗的藝術性,凸顯了“兒童”作為民俗實踐者的主體地位。此外,德州兒童民俗項目為兒童民俗乃至整個民俗領域培養了一批如約翰?麥克道爾(John McDowell)、貝弗利?J.斯道杰(Beverly J.Stoeltje)等優秀學者,為當時的參與者提供了對文化和語言多樣性的全新理解,其中有不少學者都繼續在兒童民俗研究領域深耕,成為美國當代民俗學領域的重要人物。這些成果也最終客觀上促進了兒童民俗研究的轉型與發展,為長期囿于文本中心與瑣碎障礙的兒童民俗研究帶來了突破。
盡管鮑曼對兒童民俗的關注點主要集中于兒童的口頭交流領域,但其研究方法、理論框架等同樣可以用來理解更廣泛的兒童民俗實踐,可為我們提供一種通向理解多元主體價值與復雜性的視角,也為后續多元文化教育、兒童語言習得等問題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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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民間文化論壇》2025年第4期。注釋從略,詳見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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