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對于人保原監事會主席張孝禮被查被判一事,有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不容忽視:那就是他自從2009年到2024年被捕時,在這整整15年當中,他長期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受賄,他的腐敗為何能夠持續多達15年?
這就暴露了一個核心問題,那就是國企公司對內部人員,特別是高層的“內部監督機制”,是否出現了空心化?這是一個靈魂的拷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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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孝禮被捕的時間是在2024年10月,他因涉嫌嚴重違紀,受到相關部門的監察調查,而他當時的職位是人保黨委委員和監事會主席,職位相當高。
再根據隨后的調查表明,張孝禮從2009年到2024年的15年時間內,利用其在人保所擔任的重要職位之便利條件,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90萬余元,近1000萬。這個數額相當巨大。
有一點特別重要的必須要提一下,那就是張孝禮被捕之前,他就是人保公司的監事會主席,而這個職位的核心職責本來就是要監督公司的合規運營。可他卻在這個位置上,通過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承攬保險業務、人員入職、資金撥付、工作調整等方面采取手段操作,出現了巨額的貪腐受賄,這就是典型的“監守自盜”,性質更為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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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張孝禮身為國企高管,本應該要堅守理想信念、堅守初心使命,可最終卻在廉潔和道德底線面前失了守,這到底是為何而導致?同時,在我國持續高壓的反腐背景下,一個國企高管是如何能夠在長達整整15年的時間內,多次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而且還未被察覺,這條漫長的時間線本身就是多個問題組成的巨大問號。
說實話,有很多時候人性是經不住考驗的,因此對一些單位人員進行規定化的制約和監督的基礎,我們將廉潔寄托于要職干部的“覺悟”和“自我修養”的同時,相關監管部門也應該通過更深刻的制度反思與改革,去及時堵塞漏洞、規范監督,或許這才是實現避免要職人員走錯路、走死路的治本目標。
此外我們還注意到,在張孝禮被查之后,他在進入國企人保單位任職之前,其更多前身份也被曝光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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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張孝禮是1965年生人,曾就讀于中歐國際工商學院,以工商管理碩士學位畢業。按學歷來說,張孝禮的學歷是并不低的,本來應該要把事情和未來的道路看得更清晰,更不應該走上受賄這條錯誤的道路。
1980年,張孝禮便進入解放軍服役,此時的張孝禮才15歲。有人說15歲就進入解放軍,這個歲數是不是太小了。實際上這放在當時那個年代并不小,15歲參軍入伍是很正常的事。而從1980年一直到2000年,在這整整20年的時間內,張孝禮長期在解放軍部隊擔任領導職務。一直到2000年才轉業進入金融領域,隨后加入國企人保公司。
在筆者看來,張孝禮整整20年軍隊服役的生涯,到后來進入地方后成為一名受賄的問題干部,他可謂是把曾在軍隊服役的那種軍人榮譽感忘得一干二凈。
而人保公司近些年發生的人事問題,也是我國金融領域持續反腐的一個縮影。張孝禮并非人保近年來出事的孤例,因為在他之前的,人保公司原總裁林志勇、原副總裁沈東等公司的高管,也早已經先后被查。這就回到了本文開頭的那個靈魂拷問:公司對內部高層的監管機制,是否長期出現空心化?或者說監管人員如果本身出現問題,那么監督者又由誰來監督?這是必然要重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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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也就是10月19日,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張孝禮的案件,在一審判決當中,被告人張孝禮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而且對其受賄犯罪所得予以全部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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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在這起案件當中,法院認為張孝禮歸案之后如實供述罪行,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且因其認罪悔罪,以及受賄犯罪所得已經全部追繳,因此法院認為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實際上,法院對其考慮重新處罰量刑,本質上也是代表我們在法律嚴懲受賄腐敗的同時,也給予了一些迷途知返者明確的出路。
但有一些網友似乎并不買賬,并認為:我們必須要在反腐時零容忍,不姑息、嚴懲處,這樣才能夠起到威懾警惕作用。否則便會有越來越多的要職人員仍會以身試法。
對此你們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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