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聽瀾。
最近這兩天,圍繞香港的一場司法判決,國際局勢驟然緊張。
一邊是香港高等法院經過長達數月的審理,最終對黎智英案做出了法律裁決,幾百頁的判決書把犯罪事實列舉得清清楚楚;
另一邊,則是七國集團(G7)外長在不到24小時內迅速發布聯合聲明,甚至美國總統特朗普也親自下場喊話。
他們打著“人權”和“自由”的旗號,竟然直接要求中方放人。
那么,為什么西方國家會對一個中國的一審判決如此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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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對黎智英涉嫌危害國家安全一案做出了終審裁決。
結果非常明確:三項重罪成立。
這并不是一個突然的決定,而是經過了漫長的司法程序。
在長達數月的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都進行了充分的舉證和質證。
整個過程是公開的,每一項指控都有實打實的證據支撐。
判決書的內容非常詳實,直接指出了黎智英的所作所為:
他不僅僅是一個媒體老板,更是一個長期勾結外部勢力、利用《蘋果日報》散布仇恨言論、資助暴力分子、甚至公開乞求外國對中國進行制裁的策劃者。
這些行為,無論放在哪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下,都是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就在判決結果公布后,西方的反應卻完全無視了這些法律事實。
美國總統特朗普第一時間發聲。
他沒有談法律,也沒有談正義,而是拿黎智英的“年齡”和“健康”說事,聲稱黎智英年紀大了、身體不好,要求中方“通融”放人。
但這種說法顯然站不住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年齡和健康狀況從來不是逃避重罪懲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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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接著,七國集團(G7)外長的聯合聲明也發布了。
而這份聲明的內容更是充滿了政治偏見。
他們無視黎智英違法犯罪的事實,反而指責香港的司法審判“不公”,聲稱判決侵犯了所謂的“言論自由”,并強硬要求中方立即釋放黎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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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這是有組織的政治施壓。如果這只是一起普通的案件,如果黎智英只是一個普通的商人,七個西方大國的外長絕對不會如此步調一致地為此發聲。
那么,為什么美西方如此在意黎智英?為什么特朗普和G7要冒著干涉別國內政的指責,也要強行“營救”?
原因很簡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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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對于美西方反華勢力來說,不僅僅是一個“盟友”,更是一個極其重要的“代理人”。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黎智英充當了西方在香港搞“顏色革命”的關鍵角色。
他利用手中的媒體資源操控輿論,利用個人的資金網絡為反對派輸血,更頻繁地與美國高層政要密會,充當西方干預香港事務的橋梁。
實際上,黎智英掌握了大量美西方介入香港事務的內幕細節。
在庭審過程中,已經有不少關于資金流向和政治交易的證據被披露出來。
美西方非常擔心,隨著案件的定讞和黎智英的服刑,更多關于他們如何策劃亂港、如何輸送利益的敏感信息會被公之于眾。
這對于標榜“民主、自由”的西方國家來說,將是巨大的政治丑聞。
更重要的是,如果像黎智英這樣級別的“代理人”被判重刑,而美西方卻無能為力,這將在其全球的所謂“盟友”網絡中產生極大的負面示范效應。
其他那些依附于西方、企圖在別國搞破壞的人會看到:給美國賣命,最后不僅保不住,甚至連美國總統出面都救不了。
所以,他們現在高喊的“人權”和“法治”,完全是雙重標準。
我們可以對比一下美國自己的做法。
對于2021年沖擊美國國會山的參與者,美國司法部門的打擊力度極大,抓捕、起訴、判刑,毫不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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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候,美國政客強調的是“法律與秩序”,絕口不提這些人是在行使“言論自由”。
再看看斯諾登和阿桑奇。
斯諾登揭露了美國監聽全球的丑聞,阿桑奇曝光了美軍的戰爭罪行,他們做的事情才真正關乎公眾知情權。
但美國政府對他們的態度是全球通緝、引渡受審,甚至長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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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候,七國集團的外長們為什么不發聯合聲明,要求美國尊重“新聞自由”并放人?
實際上,在美西方的邏輯里,凡是針對他們對手的破壞行為,就是“民主抗爭”;凡是針對他們自己的反抗,就是“暴亂犯罪”。
黎智英案再次暴露了這種虛偽。
他們關心的根本不是黎智英個人的權益,而是他們通過黎智英所能獲取的政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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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七國集團的聯合聲明和美方的政治施壓,中國的態度非常明確,回應也相當直接。
中國外交部、駐港公署以及港澳辦接連發聲,強調了一個核心原則:香港是中國的香港,香港的司法獨立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
至于所謂的“不公正審判”和“不人道待遇”,完全是西方政客編造的謊言。
法律依據確鑿,犯罪事實清楚,判決合情合理。
更重要的是,現在的香港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自從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那個曾經動蕩不安、暴力橫行的香港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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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迅速恢復,法治精神重新確立。
普通市民不再擔心走在街上會被襲擊,商家不再擔心店鋪會被打砸,投資者重新對香港的營商環境建立了信心。
這才是最大的事實,也是最有力的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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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瀾認為,面對美西方最高級別的政治施壓,香港司法機構頂住了壓力,做出了公正的裁決。
這本身就說明了“一國兩制”下香港法治的堅韌與獨立。
特朗普的“人情牌”也好,七國集團的“聯合聲明”也罷,在鐵一般的法律事實面前,都顯得毫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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