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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送餐途中撞了人,醫療費、誤工費該誰出?一起來看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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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7月,外賣騎手付某在送餐途中,與孫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孫某受傷并入院治療。經交警部門認定,付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孫某負次要責任。后續,雙方就賠償問題發生分歧,孫某將付某、付某所在公司以及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同訴至法院,要求對其進行賠償。
付某及其公司均表示,事故發生時正在送餐,屬于職務行為,相關責任應由公司承擔,且公司已為騎手投保,故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付。
保險公司則辯稱,其承保的保險產品,根據保單特別約定,賠償范圍已超過保險責任范圍,不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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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為,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予以采納。付某在進行送餐任務時發生事故,屬于職務行為,應由該公司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根據事故責任劃分,公司對孫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因事故發生時公司已投保,故孫某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公司承擔。關于損失金額,本院根據相關證據和規定,核定孫某各項損失共計五萬余元。
據此,判決如下:對于孫某的損失,按60%的責任比例核算賠償數額。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孫某醫療費、符合約定的誤工費共計兩萬余元,并返還付某墊付的醫療費六千余元;保險范圍之外的費用共計四千余元,由濮陽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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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騎手送餐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依法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外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為騎手投保的商業保險,其賠付范圍應尊重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賠付不足以覆蓋全部賠償責任的,剩余部分仍應由用人單位負擔。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期數丨2711
供稿丨民事審判庭 李丁丁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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