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維護和落實軍人合法權益,構建軍地既各司其責又密切協同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工作格局,鼓勵青年參軍報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進一步做好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工作機制
成立由市縣(區)征兵辦、紀委監委、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領導組成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工作機制。機制成員實行職務出任制。
第三條
主要部門職責(概要)
(一)征兵辦。負責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領取人姓名、身份證號、銀行卡等信息的提供審核等工作。
(二)紀委監委。負責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查處。
(三)財政部門。負責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所需資金保障。
(四)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領取人相關信息審核,并組織發放。
第四條 發放標準
義務兵服役期間的家庭優待金按照其批準入伍年度的標準發放,現暫行標準。
(一)基礎標準。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實行全市統一,按照每人每年2.2萬元定額標準發放。
(二)特殊地區增加標準。對赴新疆、西藏等高原地區部隊服役的高原兵每人每年增發1萬元。
(三)學歷增加標準。大學本科學歷義務兵每人每年增發0.8萬元,大學專科學歷義務兵每人每年增發0.6萬元。高校新生學歷認定以《錄取通知書》和辦理保留學籍相關材料為準。
第五條 享受時間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時間從批準入伍時間起算,每服役滿6個月發放一次,不滿6個月按6個月發放。提前退役等未服滿兩年義務兵役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戰時義務兵的家庭優待金,根據實際服役時間發放。因身體原因(含精神類心理類)不適宜服現役、因政治情況不符合征集條件作退回處理的對象,其家庭優待金根據實際服役時間發放,服役時間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發放,最多發放3個月。月優待金標準等于基礎標準除以12。
第六條 發放時間
3月份入伍的,于當年11月15日前發放到位;9月份入伍的,于次年5月15日前發放到位。
第七條 停發補發
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提干、考入軍校、提前選改為軍士,不再享受家庭優待金。對因執行應急應戰、國際維和、海外護航、重大演訓等任務,經所在軍委機關部門、大單位批準后離隊的義務兵,推后離隊期間的家庭優待金按實際推后月數相應計算發放。故意隱瞞病史或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資格被注銷入伍手續的,以及因違紀或拒服兵役等原因被軍隊除名或開除軍籍的義務兵不予發放,已發放的予以追繳。
第八條 發放流程
(一)采集信息。新兵入伍時,在縣(區)征兵辦公室領取并填寫《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領取人銀行卡信息采集表》。
(二)?提供資料。填寫表格時,新兵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戶口本復印件、入伍通知書復印件等材料。對于大學在校生或畢業生,還需提供帶有網登編號的應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復印件;大學新生則需提供高校錄取通知書和保留入學資格審批表。
(三)信息審核。每年6月、12月底前,市、縣(區)兵役機關按照實力會審數據對《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領取人銀行卡信息采集表》信息進行審核,如領取人變更或領取人信息變化的,縣(區)兵役機關應及時函告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義務兵本人在入伍前應指定家庭優待金領取人,一般為義務兵家庭主要成員,特殊情況下,義務兵本人領取家庭優待金的,應經義務兵本人申請、縣(區)級兵役機關核實同意。
(四)信息復核。縣(區)征兵辦將《匯總表》和《信息采集表》,抄送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信息復核,并與征兵辦確認,確保信息準確無誤。
(五)?核發查收。新兵入伍后,當年11月15日、次年5月15日前,縣(區)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優待金存入新兵或家長的銀行卡內,新兵或家長及時核對并查收該款項。對因領取人賬戶信息變更、誤差等原因導致發放失敗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會同縣級兵役機關,及時更新信息并發放到位。對多發、錯發的家庭優待金,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會同縣級兵役機關、財政部門及時追回。
(六)情況匯總。每次發放完成后,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在10個工作日內將發放情況函告縣級兵役機關。年度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完畢后7個工作日內,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及時通報同級征兵辦公室和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縣(區)征兵辦公室核對無誤后報市征兵辦公室。
市、縣(區)征兵辦公室要全程跟蹤、掌握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工作進展情況,如有服役期間提干、考學、選改軍士、卡號信息變更等情況變動的,軍地加強信息互通,確保優待金發放有序、及時、準確。
第九條 工作運行
(一)召開會議。采取聯席會議、集中辦公等形式,學習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工作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規等,通報區域內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工作情況。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席會議。
(二)信息通報。成員單位及時反饋本單位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工作動態信息、意見建議等,工作機制辦公室及時印發工作機制重要工作會議紀要,適時通報工作情況、經驗做法。
(三)宣傳教育。成員單位加強本區域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工作宣傳教育,嚴守保密規定的情況下,對優待金發放工作中好的單位和個人、經驗做法按有關規定做好宣傳報道。
第十條 監督檢查
各級紀委監委、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和征兵辦公室應當加強對優待金發放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自查和抽查。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督等工作,確保優待金發放準確無誤。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規范,存在截留、挪用、克扣優待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適用范圍及時間
本規范適用于中衛市行政區內批準入伍的義務兵家庭,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征兵辦公室負責解釋。
▌文字來源: 中衛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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