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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鋒
中國社會科學院
社會學研究所
社會調查與數據處理研究中心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
社會與民族學院
副研究員
先秦政治思想中的“勢”概念:對“政治力量的組織”的思考
來源 | 《社會學研究》2025年第6期
作者 | 趙鋒
責任編輯 |何鈞力
對中國官僚傳統的理論研究長期沿用西方“bureaucracy”范式,卻忽視了先秦《慎子》《韓非子》中“勢”概念的理論潛能。本文首先梳理黃老與法家“勢”論的思想源流與核心意涵,然后將其重構為以“政治力量的組織”為核心的一般理論視角,借此視角重審韋伯的合法性概念,并以“官僚”問題為例彰顯該視角的解析力。研究表明,通過對“勢”的詮釋與再概念化,可激活其作為理論工具的潛力,有望推動相關研究的基礎理論創新。
一、引論:《慎子》《韓非子》的“勢”
無可否認,中國有著悠久的官僚傳統。杜佑(2016:463)在《通典·歷代官制總序》中記載 “伏羲氏以龍紀,故為龍師名官”,將中國古代職官的產生追溯至傳說中的上古時期。而嚴耕望(2017:11)在《中國政治制度史綱》中則將中國官司組織傳統的起點定為殷商時期。但理論上對這一傳統的認識、分析與批判,實則以近代學者引入西方“bureaucracy”術語為前提。如在20世紀40年代編著的《官僚政治批判》一書中,編者陳中民在序言中寫道,“吾國地大物博,代有英才;然國家至今猶未富強者,良以官僚政治(Bureaucracy)之貪污無能有以致之”(陳中民,1990:1)。當時的學者在著作時,或者直接使用英文“bureaucracy”,或者夾雜連用英文和中文,或者直接用官僚政治、官僚作用、官僚主義等術語。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當研究者在以“官僚政治”“官僚制度”“官僚體制”為主題展開論述時,他們很少對其所使用的概念工具產生疑問,而主要是用當時可隨手獲取的理論工具,去把握現實中分外復雜、理論上難以剖析的官僚傳統。
20世紀40年代,中國早期馬克思主義學者王亞南在《中國官僚政治研究》中將“bureaucracy”譯為“官僚政治”,并基于英國政治學者拉斯基(Harold Joseph Laski)的理論界定,發展出自己對官僚政治的批判體系。拉斯基延續英國政治理論傳統,將“bureaucracy”視為與民主政治相對的“壞的”政治體制,認為其本質是官僚集團把持國家權力并統治大眾。在20世紀30、40年代,這一界定與當時知識分子批判中國官僚傳統的訴求高度契合,因此得到廣泛認同。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時期的“官僚政治”概念與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的“官僚制支配”(Weber,2013)并無直接理論關聯。
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隨著對西方經典社會學傳統的系統引介,學術界逐漸以韋伯的“官僚制”概念作為分析中國官僚傳統的基礎。例如,社會學者周雪光(2013)在一篇論文中,全面闡釋韋伯理論并將傳統中國官僚的“組織形態”“運作過程”及“內在機制”統稱為“君主官僚制”。盡管難以斷言周雪光提出的“官僚體制”與王亞南的“官僚政治”完全無關,但前者顯然是更狹窄、更具中性色彩的概念,僅指向中國官僚傳統中的特定方面。當前,歷史學、政治學、社會學等領域研究者雖使用“官僚政治”“官僚制度”等不同表述,但其概念內核均源于韋伯理論。在歷史學領域,吳宗國主編(2004)的《中國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祝總斌(2006)的論文《略論中國封建政權的運行機制》、李峰(2010)的《西周的政體:中國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國家》、劉文瑞(2018)的《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地方體制與官僚制度》等成果頗具影響力;在政治學領域,谷宇(2011)的《軸心制度與帝國的政治體系:中國傳統官僚制度的政治學解讀》是重要代表;在歷史社會學領域,瞿同祖(2003)的《清代地方政府》及趙鼎新(2006)的《東周戰爭與儒法國家的誕生》亦堪稱典范。盡管這些著作橫跨不同學科,但其對官僚政治、官僚制度或官僚體系的概念闡釋均以韋伯的 “官僚制” 的理想類型概念為理論核心。
基于上述探討,我們面臨三個緊密關聯的關鍵問題。首先,當前用于分析中國官僚傳統的概念工具,究竟有著怎樣的內涵,又是否足以精準闡釋這一復雜傳統?其次,從西方引入的“官僚政治”“官僚體制”等概念,在解讀中國歷史與現實時,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的困境?最后,我們能否從中國自身的思想傳統中挖掘智慧,進而構建出更具包容性、更能有效解釋中國政治實踐的概念體系?
中國官僚傳統雖在秦漢時期成型,但其源頭可追溯至春秋戰國的社會劇變。這一傳統并非制度自發演進的產物,而是諸侯國變法實踐與諸子思想創新相互激蕩的結果。從歷史維度去審視,當代學者所研究的“官僚傳統”曾是諸子在時代變革中構建的理想的政治組織方案,諸子試圖通過變法將其轉化為現實制度。
觀諸子學說,我們可以發現《慎子》《韓非子》中的“勢”論具有特別的理論魅力,其中對“勢”的論述并非零散權謀之術,而是以“政治力量的組織”為核心的理論建構。本文基于此認識,首先追溯“勢”概念的思想淵源,繼而詮釋并辨析黃老著作《慎子》與法家《韓非子》對“勢”的差異化闡釋。在此基礎上,本文對 “勢” 進行理論再概念化,將其提升為以 “政治力量的組織” 為核心的一般理論視角。借助這一新視角,本文檢視并批判韋伯的支配合法性概念,再以“官僚”問題為例,進一步彰顯該視角將現實轉化為可進行經驗研究的問題的能力。本文試圖論證,通過對中國傳統思想的詮釋與再概念化,“勢”作為被激活的理論工具,具備與現代社會科學深度對話及參與理論構建的潛力。
二、政治思想中“勢”概念的淵源:《孫子》的“勢”
“勢”作為概念,最早見于《孫子兵法》。它的核心思想是:在作戰過程中,指揮者需通過主動積蓄與發揮己方戰斗力量,自然地達成對敵方的勝利。
通常,人們很容易將實際戰斗中軍隊數量的多寡、器械的好壞及士氣的高低視為克敵制勝的關鍵。但孫子指出,這種觀念存在偏差——軍隊數量、裝備水平與士兵士氣僅體現“兵力”,而非“實際的戰斗力量”(簡稱“戰力”)。簡言之,兵力規模不等于戰力強度:克敵制勝的關鍵不在于兵力多寡,而在于戰力強弱。正如流水本弱于大石,但若借地形條件便可形成強大慣性,撬動石塊;小鳥力量有限,但若極速俯沖則能產生巨大沖擊力,捕殺體型相當甚至更大的雀鳥。這一區別的核心在于:戰斗的勝負取決于雙方戰力的動態釋放,而非兵力的靜態對比。
在厘清兵力與戰力的概念分野后,孫子進一步指出,我方戰力可通過對兵力的主動部署與戰場環境的策略性利用得以生成。孫子認為,戰力非天然存在,而是通過兵力部署與環境利用人為造就,其核心路徑有二:依托地形構建勢能,或通過突襲形成動能。戰力一旦生成,便驅動部隊向戰斗目標發起攻擊,它不僅能整合兵力,而且能引導指揮員意志順應其內在驅動。由此形成的戰力,猶如張滿的弓弩,又如從山頂推下的巨石,雖已蓄滿勢能,但若要斬獲實際戰果,仍需把握恰當戰機。當戰力與時機相結合,克敵制勝便水到渠成。
孫子以“勢”概括克敵制勝的核心原則(吳如嵩、毛元佑,1993),在其“擇人而任勢”的命題中,“擇”通 “釋”(吳九龍主編,1996:79;李零,2006:38),即舍棄之意。這一理念強調,指揮員不應依賴兵力多寡、主觀臆斷或個人武勇——這些因素往往具有偶然性;而應著眼于把握和塑造戰場態勢,構建具有壓倒性的戰斗力,使作戰力量能夠依照其自身內在的驅力而自然達成作戰目標。這就是戰爭中“擇人而任勢”的軍事原則。
《孫子兵法》中的“擇人而任勢”雖為軍事原則,卻蘊含形而上的一般價值,其核心在于通過整合客觀條件,塑造具有內在驅動力、可自發達成目標的動態力量體系。這為政治、經濟等領域提供了方法論啟示。該理念強調,事業目標的實現,依賴于基于客觀條件、具備自然實現屬性的力量的造就與釋放。戰國中后期,黃老學派(如《慎子》)與法家(如《韓非子》)將“勢”的思想從軍事思想領域拓展至政治思想領域,發展出各具特色的政治組織理論。政治思想領域中的“勢”概念雖源自軍事思想,但該概念有其特有的對象和內容。
三、黃老《慎子》的“勢”:政治力量的組織
《韓非子·難勢》與《呂氏春秋·慎勢》中的“勢”并非日常觀念中的權勢或權力,而是有著特定思想對象和概念內涵的術語。以 “立天子” 以及重視 “因循” 作為學說根基的黃老學派代表人物慎到(蒙文通,2006:191-222),首次把 “勢” 作為政治概念引入政治思想領域。《慎子》中“勢”有兩重含義:一為政治力量的來源,二為其組織方法。
(一)政治力量及其來源
先秦諸子不擅長以定義方式闡釋術語的概念內涵,而是通過形象的比喻(意象方法)將其呈現。這些比喻包括:“蛟龍得水,而神可立也;虎豹托幽,而威可載也”(趙守正,1989a:12);“故螣蛇游霧,飛龍乘云,云罷霧霽,與蚯蚓同,則失其所乘也”(許富宏,2013:9);“吞舟之魚,陸處則不勝螻蟻”(許維遹,2016:399)。這些比喻構成了“勢”的意象體系(蛟龍、虎豹、騰蛇、飛龍、吞舟之魚),是政治力量持有者的形象化喻指;水、幽、霧、云則象征政治力量本身。一方面,當政治力量持有者獲得力量(得水、得幽),其政治意愿才能實現(神可立),政治舉措才能有效貫徹(威可載);另一方面,一旦持有者脫離政治力量(云罷霧霽、陸處),無疑會喪失既有的政治位置(與蚯蚓同、不勝螻蟻)。因此,在政治思想中,“勢”的第一重內涵既指政治力量,也涵蓋力量的獲得與維護。
慎到的重要貢獻在于,首次通過“勢”這一術語將政治力量確立為政治思想的核心對象。此前,以儒、墨為代表的主流思想僅聚焦于理想的政治秩序,并未系統地探討力量的問題。《論語》中孔子說“周監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從周”(來可泓,1996:69),此處的“周”指的是理想中的周代禮制秩序。當齊景公問孔子何為“政”時,孔子答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來可泓,1996:326),其核心思想是,現實中的君臣、父子等級關系應當符合禮制規范。可見,孔子的思想中僅有理想秩序的概念,尚未形成明確的政治力量理論。
墨翟的思想同樣以理想的政治秩序為核心,未明確提出政治力量概念。《墨子·尚同上》記載,天子、三公、諸侯、正長的設置,旨在通過選賢舉能構建“壹同天下之義”的治世秩序(譚家健、孫中原注譯,2009:59-60)。儒家的禮治與墨家的義治均聚焦于秩序本身,未能觸及政治力量問題。而慎到則突破了這一局限:他將力量視為實現秩序理想的現實基礎與手段,從而首次將政治力量納入思想的核心范疇。政治力量的概念本身隱含了力量來源的概念,所以提出政治力量的概念必然會引出其來源問題。具體而言,作為一種力量,政治力量的來源何在?其力量來源的具體構成要素又是什么?
黃老學派視土地與民眾為政治力量的根本來源。《呂氏春秋·慎勢》強調:若無“郼”“岐”等根據地,即便像商湯、周武一樣賢明,也難以成事。土地承載民眾,所以君主的力量最終源于民眾——得民則強,失民則弱。土地與民眾實為不可分割的根基,而黃老尤重“民心”:所謂“得民”,非僅民眾依附,更需其衷心擁護。民眾恒求生存、避危趨利,故執政者須使法令契合民愿,方能獲其自愿服從,從而收服民心。
(二)政治力量的組織
政治力量的概念引出政治組織的構建與運作原則問題:如何設立并運轉組織,方能取天下而達至治?綜合黃老文獻,可歸納五項原則。下面分述如下。
1.立天子
政治組織的首要環節是“立天子”。黃老學派所謂“天子”,并非神權后裔,而是天下(政治力量)的驅動者、政治組織的最高權位者、組織運作的核心樞紐。因天下乃眾人共有,天子須經“立”以確立其位。
“立天子”的要義在于,由百姓推選有德行的圣人為天子,使其執掌力量為天下謀利(非為一己私利)。百姓將有德行的圣人推舉為天子,使其統御天下,從而得以頒布法令、維護秩序。這是黃老的核心主張,其概念基石為天下(客體)、百姓(主體)、圣人(德行載體)、天子(職能角色)。
天子一旦確立,便成為力量掌控者、組織領袖與運作中樞,政治組織的具體構建與運轉亦即由此展開。
2.用眾
如何構建政治組織體系?黃老學派主張,須超越個體依賴,匯聚眾人的力量與智能。《慎子》以喻明理:建大廈需集棟梁之材,制狐裘必聚眾狐之腋,絕非一人可成。《呂氏春秋》更強調:唯賴眾力,方能筑穩固架構、積眾力、達治世;因眾力勝一人之勇,眾智超一賢之能。
3.使能
聯合眾人的原則在于才能互補。《慎子》指出,人各有能乃客觀事實,組織者須據才性差異合理配置,使人盡其用。因個體才能皆有限且互有短長,故當如匠筑宮室,依體系需求與人才特質統籌職能;同時,更應以“以能受事、以事受利”為準則,即按照才能授職事,據成績給予酬賞(許富宏,2013:21)。黃老學派強調,政治組織須以才能為基礎,統合專長與短板,通過具體職事凝聚協作。“用眾”賴于“使能”實現,“使能”依托“用眾”平臺,二者辯證統一于組織實踐。
4.權位
如何統合才能各異、職責有別的人員?關鍵在于“權位”,即組織內各個職位的設置以及各職位之間責任、權力與利益的平衡,其核心原則有三。一是不兼:官位如職業分工,每職限專一職能,以盡才成事——職位須據事務屬性而設,非因人而定。二是明界:預先厘清職權范圍。權責不明則眾人爭功如逐兔,反致事滯;權責清晰則各司其職,免生紛爭。三是差序:確立權責差序。若官員權級相近,共事必生抵牾,難成協作。
5.任法
政治組織建立后,如何確保各職位的效能充分發揮?黃老學派主張“任法”。法是天下公認的行事準則,其本質非源于執政者智賢或私意,而是植根于政治力量本身。作為普遍準則,法具雙重作用。一是積極的規范性,法就如度量權衡那般界定眾人行事的公共準則。二是消極的保障性,法以禁私原則為核心,通過約束個體私欲進而形成秩序。
黃老強調,法的作用首先在于約束執政者,君主驅動組織之際,須摒棄個人好惡,嚴守法式。法的另一個作用在于約束官僚體系中的臣屬私行。唯有以天下之法為依歸,執政者才能有效引導、推動、發揮并約束政治力量,確保組織運行的穩定性與效能。
四、法家《韓非子》的“勢”:作為工具的政治組織
(一)從“任勢”到“勢治”
《慎子》率先提出“勢”論,《韓非子》則對其進行繼承與改造。在分析《韓非子》的“勢” 論之前,先要說明《難勢》對“勢”的概念辨析。韓非將“勢”的概念分為兩類。一是“自然之勢”,指事物內在趨向的必然結果(例如堯舜生來天下大治、桀紂生來天下混亂),具有形而上的屬性,非人力所能干預。二是“人設之勢”,指通過人為建立的可控政治組織。韓非強調,討論“賢”“勢”與國家治亂的關系時,必須排除自然之勢中的極端案例。真正的“勢治”取決于人設之勢,即把政治組織的建立與運作視為國家治亂的根本。
前文的分析表明,黃老學派“任勢”理論中的“勢”概念未能區分政治力量的組織與政治組織的利用,將政治力量的組織和運作建立在“立天子”“用眾”的道德理想之上,而非以現實為基礎,致使“賢治”(圣賢政治)仍為其核心要素。《韓非子·難勢》對此進行了批判,提出國家治亂的現實基礎在于“中主”(才德介于堯舜與桀紂之間的普通君主),此類君主無需依賴道德稟賦,只需通過組織建構與主動運用政治組織,即可實現富強統一。
韓非在此基礎上對黃老“勢”論進行了改造:融入君主專制內核,確立“勢治”以取代“賢治”。他的理論體系以三大支柱為支撐:一是強調政治組織的人為建構與能動運用;二是將君主專制作為勢治的政治根基;三是以“抱法處勢”為根本方法。這構成了法家“勢治”理論的核心框架。
(二)“勢”即君主專制的工具
基于君—臣—民三級結構的現實秩序,《韓非子》將“勢”概念創新性地融入法家傳統的“法”與“術”的體系中。“法”“術”同為君主專制的統治工具。“法”是由官府制定并施之于民的規范性制度,“術”是君主藏于心中、用于管控臣屬的政治權術。二者互為補充,共為君主治國樞要。
“勢”與“法”“術”同為君主統治臣民(治理國家)、實現自身抱負(統一天下、成就帝業)的工具,但“勢”不同于“法”“術”,它不僅是君主與臣民區分的政治基礎,還是“法”“術”得以發揮統治效能的組織基礎。法家認為,個人無論道德多高、才能多大,若無法有效組織政治力量或喪失對該力量的控制,便與普通人無異。君與臣的區別并非天然,而是由二者在組織體系中的位置決定:位居最高層、掌控整體力量者為君,身處體系中、受約束者為臣。
韓非認為,君主能使臣屬效力的關鍵,不在于其道德與智慧,而在于君主占據政治力量體系的高位,臣屬處于低位。同理,君主治理百姓依賴的并非仁義道德,而是“勢”所代表的政治力量的組織體系。因此,“法”“術”雖為重要統治工具,但“勢”作為政治力量的有效組織體系,才是君主專制的根本基礎。
法家構建高效政治組織的原則有三項。一是“因能授官”,即根據個人才能或技能授予相應官位與職責。在這點上,法家與黃老學派一致,共同反對以品行、操守和名譽授官的做法。二是“循事授權”,即根據事務性質與要求來分配完成相應事務的各種權力手段,確保官員在特定職位上勝任職責、完成任務。有了這兩條原則保障,處于特定官位、負有特定職責、從事特定事務的個人,才能做到勝任他的職位,完成他的事務,盡心盡力而又能心滿意足。三是“專職專任”,即一人一職、一事一官,禁止兼任。專職化可促進官員深耕技能,避免多頭決策、推諉扯皮;同時能杜絕爭功諉過現象,抑制不同層級與部門間的權力紛爭。依此組織起政治力量,便可鑄成制度化治理的根基,并奠定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石。
(三)君主對“勢”的利用:“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
《韓非子》強調,有效組織政治力量后,君主須善用“勢”才能變亂為治、轉弱為強、成就帝業,其核心在于融合“勢治”(基礎)、“法治”(約束手段)與“術治”(強化手段)。基于戰國興衰史訓,韓非指出君主失“勢”的主因有兩方面:一是臣屬結黨營私(“朋黨比周”),架空君權;二是佞臣欺君竊勢(“奸劫弒臣”),終致弒逆。二者互為表里:黨爭為篡權鋪路,篡權有賴于黨爭而成功。究其根本,韓非指出,是因為人性本自私自利,所以臣屬并非出于愛戴而為君主效力,而是因私利與畏懼而不得不這樣做。若君主缺乏有效手段控制臣屬,臣屬便不會畏懼,必然會結黨營私、欺瞞君主以謀私利。因此,君主若僅憑臣民名聲任免官員(“以譽進能” 或 “任賢”)、依賴臣屬薦舉授官(“以黨舉官”),或僅憑個人愛惡用人(“妄舉”),實則是給臣屬可乘之機,任其竊取和轉移君主的政治權威與力量。依此,韓非提出,君主需用“法”(針對官吏)來防止 “朋黨比周”,用“術” 來對付臣屬的哄騙欺瞞。
“法”治的要義在于,依法定標準與程序選任能職相稱者,并據既定規范考核政績。官員選拔、考評、賞罰皆依法而行,非憑君意,故能者不因誹謗去位,庸者不因贊譽保官。依法明責定賞,更利君主控臣。“術”治則包含兩方面,一是“審合形名”,即君主根據臣屬對自身能力、忠誠的陳述授予職位職權,責令其完成任務,并依據任務完成情況驗證其實際能力與忠誠度;二是“掩情匿端”,即君主需隱藏自身偏好與行事端倪,避免臣屬窺測意圖、投其所好或欺騙操控。
《韓非子》以專制理論為基,視組織化政治力量為君權根基與帝業工具。因此,它提出的“勢”論重心不在于力量的組織,而在于君主如何借“法”“術”專制工具,有效駕馭既成之“勢”。通過吸收《慎子》的“勢”概念,《韓非子》將“勢”概念完全植根于戰國時代君主專制的現實之中。
五、“勢”的再概念化:“政治力量的組織”作為視角
在政治思想史上,“勢”概念的提出折射出春秋戰國前中期政治組織體系發生的根本性轉變。“勢”概念的思想內容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民眾與土地作為獨立政治力量來源的地位逐步確立;二是士階層崛起,知識分子逐漸主導政治組織的重構進程;三是君主專制、官僚體制與郡縣制趨于融合。本文不打算詳述這三重變革與“勢”的具體關聯,而旨在探討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先秦的“勢”概念是否蘊含可進一步提煉的理論洞見,即能否由此發展出一種具有普遍解釋力的視角,以把握一般政治組織的基本性質與特征?
通過前文闡釋,《慎子》與《韓非子》所論之“勢”并非日常意義上強調權威或權力的觀念,而是將“政治力量的組織”視為秩序構建之基石的革命性概念。慎到敏銳地洞察到春秋末至戰國初期民眾與土地地位上升、士人階層興起的趨勢,融合墨家“尚同”思想與道家“法自然”思想,提出“立天子”“任法治”的理想化組織方案。韓非則進一步將“勢”改造為服務于君主專制的實用工具。
基于黃老與法家對“勢”的闡釋,本文嘗試將“政治力量的組織”提升為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理論視角,該視角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政治力量的概念:力量來源與政治秩序的中介
《慎子》中“勢”概念的首要貢獻,在于揭示理想政治秩序的非現實性,進而指出“勢”(即對現實存在的力量來源的組織)才是政治秩序的現實基礎。在先秦時期,這些力量主要來自土地、民眾與士人階層,諸國秩序正是在這些基礎上得以確立。由此,本文提出一個一般性的“政治力量”概念:它是為實現一定的政治秩序,對現實存在的力量來源進行組織與動員所形成的一種“三位一體”的能動實踐,它統一了戰略途徑、操作手段與動態過程。
在先秦政治思想中,政治力量的主要來源通常被歸結為土地與民眾,即所謂“地力”與“人口”。然而,從更廣泛的范疇來看,政治力量的來源還應涵蓋不同地域的風俗民情、意識形態與宗教信仰。其中,尤為關鍵的是馬克思所提出的“生產方式”,即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結合方式及其所形成的社會關系(馬克思,2009:21-22)。特定的土地與民眾總是依托于一定的生產方式,才構成現實的政治力量來源。更重要的是,這些要素作為同一政治力量的來源,并不意味著它們具有同質性;它們在本質上常是異質的,甚至存在矛盾與對立。這種異質性尤其體現在階級或階層屬性、生產力發展水平、語言與生活習慣以及宗教意識形態等方面必然存在的差異與沖突之上。政治力量來源的統一性恰恰在于其內在地包含了這種差異性與矛盾性,而這種包含差異性與矛盾性的統一性正是政治力量來源的特殊存在方式。
研究者還要區分理想的政治秩序與現實的政治秩序。儒家主張建立以“周禮”為核心,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為綱常的規范秩序;墨家則追求“壹同天下之義”,并實現“兼相愛,交相利”的治世理想。這些都屬于理想的政治秩序。而現實的政治秩序則體現在政治力量的實際運作之中,往往是一定地域內被民眾普遍接受的實際狀態。理想秩序常蘊含至善或終極價值;現實秩序雖可涵蓋多方面內容,但作為政治秩序,其首要內容在于實現一定地域內有差別(甚至存在矛盾與沖突)的民眾的統一,即消除潛在的敵對狀態與實際戰爭。現實秩序的次要內容在于推動生產與生活的發展。此外,現實秩序還涉及階級階層關系、宗教意識形態、生活習俗等方面的沖突之轉化、差異之維持或融合。作為政治力量組織結果的秩序,常與作為力量來源的民眾意愿存在內在關聯。秩序反映了不同民眾意愿經競爭與沖突后所形成的主導性意愿,還更多地體現了民眾中占據主導地位的力量來源的意愿。
同時,作為實現一定政治秩序的途徑,政治力量能以多種方式整合一定地域內民眾的力量。作為手段,它通過對力量來源的組織以達成特定秩序。作為過程,它本身是一動態過程——它持續地整合力量來源,并不斷實現秩序的構建與更迭。
政治力量處于力量來源與秩序之間,既區分二者,又使之相互聯系,它就是政治現實本身。這種組織起來的力量便成為一種特定的政治組織,具有相當的自主性:它既不完全受力量來源制約,所產生的秩序也非一成不變。基于上述界定,可得出以下推論。
推論1.1:政治力量的組織構成和模式與其力量來源之間存在內在關聯,組織的存續要求組織適應力量來源的變化。但由于其自主性,組織結構也可能與來源變動相抵觸。
推論1.2:政治力量所實現的秩序,既反映力量來源的共同訴求,也往往為其中的主導部分所形塑;秩序可能是多維的,實現程度亦有差異。政治力量既須維護現有秩序,也須推動新秩序形成,二者可能連續演進,也可能出現斷裂。
推論1.3:政治力量在維護舊秩序與構建新秩序的同時,也持續對其力量來源進行再生產,即引發力量來源在規模、結構與構成等方面的變化。這種再生產可能是培植式的(通過拓展和增強力量來源以鞏固自身),也可能是破壞式的(導致力量來源弱化或瓦解)。
(二)“有力地組織”的概念:組織構建的原則
只有依據特定原則有效地整合從力量來源中汲取的組織力量,整個組織才可能實現力量來源所指向的秩序訴求。
“有力地組織”的原則是指通過統一意志中心,協同整合組織成員的智慧與力量。該過程遵循兩項原則:一是唯一性原則,即組織意志的集中是形成協力的前提;二是開放性原則,即在從力量來源中吸納成員時,應盡可能做到機會平等。
同時,“有力地組織”還須依循辯證原則,實現“事”(政治力量需承擔的核心事務,包括戰略目標、規劃與運作)、“能”(成員的知識、技能與潛力)與“位”(名位設置及相應的責權、利益分配)三者的有機結合。先秦諸子語境中的 “事”“能”“位” 具有鮮明的具體性。在構建適配當下現實的新理論視角時,研究者的核心任務是,基于經驗事實的比較與分析,將先秦語境下的 “事”“能”“位” 提升至高度抽象層面,進而演繹出一套具有解釋力的分析工具,再反饋于事實的收集與分析。這里以“事”為例。《商君書·農戰》有言:“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高亨,2011:45)。此處的 “戰”特指對外戰爭,其本質是政治力量主體為維護自身所確立的統一秩序,或為實現更廣闊地域范圍內的統一秩序而開展的行動;“農” 則指向政治組織對民眾經濟活動的“再生產式”的干預。一方面,“農” 與 “戰” 在實踐層面均隸屬于政治力量的“事”;另一方面,在理論分析中,需對二者進行明確的區分,以期更深入地理解力量積累與力量運用的辯證關系。
只有將“事”“位”“能”合理地整合起來,才能實現組織效能與組織穩定的統一。“因事設能”和“授事與能”的事功原則有助于充分發揮成員能力;“授位與能”和“據位成事”的結構原則則有助于維持組織穩定。據此可提出以下推論。
推論2.1:政治組織的意志中心未必唯一,可能呈現多中心格局。單一中心既可反映多數成員的集體意愿,也可憑借首腦位置的至高性與獨占性而確立核心地位。多中心之間可能通過制度相互協調,也可能因制度缺位而彼此對抗。需指出的是,組織易因制度匱乏從單中心滑向多中心;而多中心重新收斂為單一中心則通常較為困難且依賴偶然的時機。
推論2.2:政治組織在從力量來源中吸納成員時,其準入機制往往呈現特定的“開放—封閉”特征,即在形式準入規則與實質準入條件兩個層面表現出不同程度的機會平等。此外,組織常借助階級屏蔽、精英篩選或關系網絡等排斥機制進行篩選。若這類機制與其力量來源的構成結構存在內在關聯,其運作實質上就成為對力量來源的再生產。
推論2.3:政治組織很少能真正實現“事—能—位”三者的辯證統一。當承擔更具戰略性的核心事務時,組織更傾向于遵循“因事設能”與“授事與能”的原則;若事務趨于慣常,則“位”易固化甚至僵化。此外,在不同功能單元與層級中,“事—能—位”的結合方式多樣且不確定,實際效能需依具體情形判斷。同時,“事—能—位”在小單元上的合理結合未必在大單元上也能實現。
(三)“有效地運作”的概念:組織內摩擦的克服
政治組織的運作本質上是最高首腦意志的貫徹過程。這一意志既需轉化為全體成員的行為規范(即“法”),也構成推動組織運行的命令核心(即“令”)。若將政治組織比作一臺機器,其運作必然伴隨摩擦——首腦意志在落實過程中,總會遭遇各類內部抗力。這些內部抗力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首腦意志與被支配者私欲直接沖突。二是不同官員、部門或集團在責任、權力和利益上競爭與對抗。三是即便官員將首腦意志內化,執行過程中仍可能因熱忱不足、能力欠缺或條件限制而受阻。
政治組織的“有效運作”需依靠“法”與“術”兩個維度。“法”是指建立完善的制度安排,既用以規范與約束組織內部的摩擦,也用于在摩擦出現后破除障礙,推動意志逐步落實。“術”是指通過運用權力技術贏得被支配者的信任、忠誠與熱忱,降低命令傳遞與執行中的潛在摩擦。據此可提出以下推論。
推論3.1:組織內部摩擦隨規模擴大與結構復雜化而加劇;若組織對力量來源的再生產由“培植式”轉為“削弱式”,摩擦也會從可調控的“正常摩擦”演變為難以化解的“反常對抗”。
推論3.2:用于規制摩擦的“法”既包含規范性內容,也包含懲罰性內容。“法”體系整體偏重何者,將直接影響組織的性質與效率。“法”的執行也存在嚴格性與公平性差異。當摩擦由“正常”轉向“對抗”時,“法”的條款易流于形式,執行也更易被私權操縱。
推論3.3:組織內部權力技術(即“術”)的運用常存在超越“法”框架的傾向。若權力技術頻繁溢出制度邊界,易形成私人化權力集團,這不僅會加劇內部摩擦,還可能推動“正常摩擦”向“反常對抗”轉化。
有必要說明的是,“有力地組織” 與 “有效地運作”僅為理論視角在概念維度上的抽象劃分,其價值在于提供分析便利,而非對應組織 “先組建、后運作” 的實際過程。在政治力量的組織進程中,組織問題與運作問題始終處于密不可分的關聯之中。據此,在理論層面,將 “事—能—位” 歸為組織問題范疇,將 “法—術” 歸為運作問題范疇,這一劃分雖有助于研究者在高度抽象層面厘清問題邊界,但具體經驗分析仍需將組織問題與運作問題結合起來考察。例如,組織內部的 “職位”即是通過專門制度安排設定、具備特定職責與職權的位置。
六、基于新視角對韋伯的支配合法性概念的扼要批評
基于前文提出的“政治力量—有力地組織—有效地運作”三層理論框架,可從以下三方面重新審視韋伯的支配合法性概念:“政治的”獨異性、支配即“力量”的結合,以及服從的三重結構。
(一)“政治的”獨異性
韋伯將其關于國家的政治社會學建立在“合法性”(legitimacy)概念之上(Mommsen,1989:44-49;Beetham,1991)。該概念抽象地概括了各類支配共同體(如經濟組織、宗教團體或政治實體)的形式特征,即支配者意志成功引導被支配者行動。基于此,韋伯提出三種純粹支配類型:傳統型、卡里斯馬型與法理型(Weber,1978:215)。從形式結構來看,中世紀莊園、佛教寺院與春秋戰國政治實體均可歸為“傳統型”或“家產制”支配,三者在抽象層面并無差異。
然而,韋伯對“政治”的定義強調,“若一個統治組織的存續與秩序,由其行政人員在特定領土內通過威脅或使用物理強制力持續維護,則該組織為‘政治的’”(Weber,1978:54) 。這一經驗性界定突出了政治組織區別于經濟或宗教團體的實質特征:領土性與有組織武力的壟斷性。這樣的界定盡管更貼近現實,卻與韋伯形式性的合法性概念及支配類型學產生深刻矛盾,這尤其體現在他認為國家與現代工業均必然走向法理型官僚制的“鐵籠”論述之上。
這一矛盾的根源,在于韋伯忽略乃至遮蔽了政治組織的“獨異性”。這里的“獨異性”即政治哲學家施特勞斯(Leo Strauss)所主張的 “政治事物的至上性”:“政體意味著一個整體,而如今我們習慣主要以碎片化的形式來看待這個整體:政體同時意味著一個社會的生活形式、生活風格、道德品味……政府形式以及法律精神”(Strauss,1973/1959:34)。因此,政治組織——即在民眾與土地基礎上組織起來的政治力量——并非多種支配結構之一,而是具有原型意義的特殊結構。從“政治力量的組織”視角看,“政治”的核心在于將一定地域內多樣乃至沖突的民眾整合進一種共同秩序。該秩序為域內一切有組織活動提供基礎,其他支配結構必須與之協調,若不如此便會被視為異己而遭到改造或排除。因此,政治組織并非與公司、教會并列的支配實體,而是為所有支配關系提供可能條件的“元組織”。這里,“元組織”僅為比喻,旨在說明:政治力量的組織模式雖受其他組織模式影響,但其創造性發明會對其他組織模式的變革起根本作用。
(二)支配即“力量”的結合
韋伯的支配合法性概念建立在尼采式的權力意志哲學基礎之上(Warren,1992)。他將權力(Macht)定義為“在社會關系中,無論基于何種基礎,行為者都有機會貫徹自身意志,即使遭遇反抗的可能性”(Weber,1978:53)。若說韋伯的權力概念預設了個體意志間不可避免的斗爭,那么“支配”則進一步意味著某一特定意志內容能夠被他人視為“命令”,并自愿以支配者為“行動導向”而加以“服從”。所謂支配的“合法性”,則是對一切偶然動機——如臨時性的物質利益、情感沖動或價值理性選擇——的排除,其基礎在于個體所形成的服從習慣:或是對某種人格特質的追隨,或是對傳統神圣性的遵從,抑或是對理性規則的認同。因此,韋伯的支配合法性概念完全建立在個體意志間斗爭的基礎上,這一概念既不涉及意志的實現,即特定目標如何轉化為客觀現實,也未探討意志的集體性問題(Blau,1963)。
相比之下,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通過對現代工廠勞動協作的分析,提出“集體力”的概念,與韋伯的“支配合法性”形成鮮明對照。馬克思(2001:378)指出:“結合勞動的效果要么是單個人勞動根本不可能達到的,要么只能在長得多的時間內,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規模上達到。這里的問題不僅是通過協作提高了個人生產力,而且是創造了一種生產力,這種生產力本身必然是集體力”。這一“集體力”概念可能更貼近支配現象的一般實質,從而為一般性的“力量的組織”理論提供了基礎。簡要來說,首先,集體力是由不同個體勞動能力結合所生成的合力,它超越了個體能力的簡單加總;其次,集體力的形成以所有個體共同認可的行動目標、計劃與程序(即一個共同的集體意志)為前提;最后,集體力只能在集體事業中通過特定組織得以生成和發揮。
集體力的存在和形成表明,支配并非單一意志對個體的引導,而是集體意志通過組織對個體能力的整合,這一過程才是支配的核心實質。據此,可將一般意義上的“支配”理解為:在共同目標(集體意志)的引導下,集體通過組織個體能力結合到集體事業中,從而形成集體對個人行為的導向與約束關系。
(三)服從的三重結構
韋伯支配合法性類型學的獨特之處,在于其具有齊美爾“形式社會學”所強調的幾何式形式特征。在韋伯的理論中,支配的合法性可被理解為在兩點之間確立一條有方向的直線,即基于被支配者對支配正當性的信念,而純粹支配類型正是由這些單向信念構成的平面化結構。
然而,若從前文提出的“政治力量的組織”這一視角出發,政治組織中的服從遠非簡單的平面結構,而是一種具有立體拓撲特征的動態過程,至少包含三個層次的認同與內化。
首先,不能僅關注組織內部個體的服從,更應看到一般民眾作為政治力量來源,對既有政治秩序的整體認同。這種廣泛的政治認同,是政治組織招募與吸納成員的基礎;缺乏這一認同,個體難以進入組織,更談不上內部服從。
其次,個體需先進入組織、成為正式成員并獲得特定位置,此后分析者才可討論其作為組織成員的服從行為。根據前文對“支配”的重新界定,成員須認同組織整體,并將組織目標視為集體意志予以承認和服從。在此基礎之上,個體才進一步面對是否服從組織內部其他成員命令的問題。
最后,個體無論基于習慣還是其他理由服從他人命令,都隱含一個基本認知:視該命令為組織意志的傳達,而非純粹個人指令。因此,組織內部任何個體對命令的服從,都至少包含三重結構:作為力量來源對政治秩序的普遍認同,作為組織成員對集體意志的自覺維護,以及通過認知機制將他人命令詮釋為組織命令的過程。
七、余論:基于新視角反觀“官僚”問題
本文將先秦政治思想中的“勢”視為一個具有特定理論對象的概念,并闡明其理論內涵實質上是圍繞“政治力量的組織”這一根本問題展開。筆者循著《慎子》與《韓非子》的相關理論脈絡,初步提出一個尚處于建構階段,但頗具分析潛力的新理論視角——“政治力量的組織”,以期對政治組織的現實形成更深刻的把握。
在前文基于新視角對韋伯的支配合法性概念作出批評的基礎上,本文最后擬借助該視角,就“官僚”問題稍作探討,以進一步揭示“政治力量的組織”這一框架所具有的分析潛力與理論價值。
在新視角的審視下,“官僚”這一詞語正如普通人所感知的“白光”,它并非一種單一的實體,而是由政治組織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所呈現的多種異質表象復合而成的綜合印象。若將“官僚”作為理論分析的起點,不僅難以觸及政治組織的深層機理,更可能導致研究流于表面現象的描述,或陷入概念上的混亂。
這里以拉斯基對“官僚政治”的界定為例。王亞南在《中國官僚政治研究》這一經典著作中對中國官僚傳統所作的分析,正是基于該定義而形成的。拉斯基將官僚政治界定為:“通常是應用在政府權力全把握于官僚手中,官僚有權侵奪普通公民自由的那種政治制度上”(轉引自王亞南,1981:19)。然而,該界定的首要問題即在于其對“官僚”概念的界定本身。在拉斯基的論述中,“官僚”有三層含義。一是民族國家政府組織內擔任一定官職的人員。二是與西方傳統封建貴族有本質區別的群體,體現為:不憑借貴族身份自然獲取職位;在組織內將君主視為唯一意志中心,其行動旨在貫徹最高命令;因占據職位而獲得與之相應的職權(區別于貴族的榮譽性官職)。三是因占有官職而在社會、經濟、文化、婚姻等領域享有高于普通民眾的特權階層。
由此可見,拉斯基的“官僚”概念實則是一個未加辨析的混合體,該概念將政治組織內部職位的職權化、人員吸納的非貴族化、命令執行的行為特征以及組織對社會階層的再造效應,籠統地合并為一個似乎具有自在統一性的研究對象。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若從本文提出的新視角出發,“官僚有權侵奪普通公民自由”這一論斷并不應被簡單看作政治組織的內在特性,而應被理解為政治組織對力量來源所實施的某種“再生產”方式。更進一步地說,“侵奪自由”本身是一個充滿價值立場的判斷,例如過去有觀點常將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干預視為對自由的侵犯,然而在現代語境中,政治組織的一項重要功能恰恰是通過對舊生產模式的改造以實現生產力的發展,這正是一種典型的“再生產”。因此,更具理論分析意義的區分在于:政治組織中職位的占據者究竟是以個體行動的方式,還是以集體或階層的方式,對力量來源進行“破壞式”的再生產。
再看韋伯所提出的“官僚制”概念。首先須指出的是,韋伯所使用的“官僚制”與拉斯基“官僚政治”中的“官僚”一詞,盡管在字面上有所重合,但除了表面稱謂的相似性之外,在理論內涵上并無實質關聯。甚至可以說,韋伯將高度形式化、純粹抽象的分析工具命名為“官僚制”,這在某種程度上是不恰當的術語選擇,因為它極易使人誤以為該理論源于對現代官僚組織的經驗歸納。事實上,韋伯的“官僚制”是理想類型式的概念構建,旨在作為社會科學的分析工具,而非對經驗現實的特征歸納。
韋伯的“官僚制”理論包含一組核心分析概念,其中最為關鍵的是以規則為基礎的行政事務與職權(Kompetenz),二者共同構成了機關(Beh?rde)這一組織內部的基本行政單元。必須明確的是,韋伯是從一切組織的形式特征出發的。他認為,“在大型私營企業、政黨、軍隊中,與在‘國家’和‘教會’中一樣,都存在上述意義上的‘機關’”(Weber,2013:457)。換言之,“機關”在韋伯那里是一個純粹形式,屬于分析意義上的建構,并不帶有日常語境中專指政府行政單位的實質含義。由此可見,韋伯“官僚制”概念中所指的“官僚”,實為這些抽象機關中的行動者,這一概念與人們日常用語中所理解的“官僚”并無內在關聯。
基于本文提出的新視角,研究者一方面可合理借鑒韋伯“機關”概念的抽象形式,用以分析政治組織內部一種關鍵的組織化進程——機關化,即政治組織通過將成員個體的位置正式界定為“職位”,從而使“事—能—位—法—術”五要素形成固定關聯,最終導致組織單位運作趨于程式化的過程。例如,韋伯對機關的界定強調機關行動者處理行政事務的方式受規則約束,這可從 “能—事—法” 三方面分析;而他對職權的界定也可從 “位—法—事” 三方面解析。韋伯的純粹官僚制概念預設了組織內無摩擦,其在分析維度上始終缺失應對組織內摩擦的“術”,即權力技術的應用。另一方面,研究者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對政治組織機關化的研究絕不能脫離其固有的“政治性”與“力量性”,絕不能從泛組織論的形式特征出發,而必須始終在新視角的指引下,扎根于對具體政治組織現實的分析,從而發展出相應的、切實有效的分析工具。
最后,筆者認為,置身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時代浪潮中,我們唯有自覺地發掘傳統概念(如“勢”)的理論潛能,方能真正有效地借鑒與融通他者的思想;同時,也唯有主動以他者的思想來叩問古老的傳統,方能為后者注入新的生命力。歸根結底,我們的最終目標始終在于發展出能夠幫助人們深刻把握現實,進而走出現實困境的理論視角與分析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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