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采信學理著作判案,程序與證據多重爭議背后的司法公正拷問
2025年深秋,桂林市民袁婷仍在為71歲母親唐福秀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 定罪奔走申訴。這起案件因一審法院將 “中共全州縣紀律檢查委員會” 認定為 “國家機關”、二審法官采信無法律效力的學理著作作為判案依據,引發法律界對司法程序合規性、法律適用準確性的深度討論,也讓公眾重新審視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的司法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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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歲的唐福秀。
華夏早報-燈塔新聞記者 丑西 報道
案件緣起:一份黨內警告決定引發的刑事定罪
2025年6月24日,全州縣人民法院作出(2025)桂0324刑初77號刑事判決書,主審法官蔣生鳳認定唐福秀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法院審理查明,唐福秀為幫助同胞弟弟唐某某解決工作問題,通過制假販子偽造了落款為 “中共全州縣紀律檢查委員會” 的《關于給予唐某某同志黨內警告處分處理的決定》。
唐福秀自始至終不認為是犯罪,女兒袁婷對判決提出強烈質疑:“關鍵事實缺乏證據支撐,紀委的黨內文件怎么能算國家機關公文?” 不服一審判決的唐福秀提起上訴,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蔣華山主審此案。2025年9月2日,桂林中院作出(2025)桂03刑終270號刑事裁定書,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一結果讓案件爭議進一步發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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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一審判決。
核心爭議一:紀委是否屬于 “國家機關”?定罪基礎引法律性質之爭
“這是整個案件最根本的錯誤!” 袁婷向記者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 “國家機構” 條款,其中明確列出的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大及地方各級人大、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地方各級政府、監察委員會、法院和檢察院,并未將紀委納入其中。
《監察法》賦予各級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機關” 地位,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公開表述 “紀委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監委是國家監察機關,二者性質不同”。黨內警告決定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作出,僅對黨員具有約束力,不具備國家強制力,與國家機關公文的制發主體、效力范圍存在本質區別。
重慶市巫山縣人大常委會官方微信公眾號 “巫山人大”2025年8月7日的普法文章更明確指出:“‘國家機關包括黨的機關’的說法是錯誤的,正確的說法應當是‘國家機關不包括黨的機關’”,與一、二審判決認定直接相悖。
司法實踐中,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3行終633號、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黔行終38號等生效判決,均明確 “黨委機關非國家機關,其文件非國家機關公文”。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我國《刑法》第三條確立 “罪刑法定原則”,憲法和法律未將紀委界定為國家機關,將偽造紀委文件認定為 “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屬于擴張解釋,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令人意外的是,桂林中院法官蔣華山在判后答疑時,出示人民法院出版社《刑法罪名精釋》稱,判決依據來自該書第864頁 “國家機關包括中國共產黨的機關、政協機關” 的表述。袁婷購買該書后發現,主編胡云騰在書中注明 “水平有限,難免存在不妥乃至乖謬之處,懇請批評指正”。
記者致電人民法院出版社總編室核實,工作人員明確答復:“《刑法罪名精釋》是學者學理解釋,不具備法律效力,法院判案唯一依據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最高法、最高檢司法解釋,圖書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北京某高校法學教授王某某(化名)分析:“學理著作僅能提供參考,不能替代法律。法官未在判決書中注明學理依據,反而越權認定‘國家機關包括中國共產黨的機關’,違背憲法規定 —— 解釋憲法和法律的職權僅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基層和中級法院無此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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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二審判決。
核心爭議二:二審程序存疑,“全面審查” 義務未履行?
案件審理程序的合規性同樣備受質疑。一審中,全州縣法院最初通知適用簡易程序由羅珊璐獨任審理,開庭當日才告知變更為普通程序,合議庭組成人員為蔣生鳳、羅珊璐、李繼英。袁婷的代理律師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7條,合議庭組成人員應在開庭前三日告知被告人及辯護人,便于其行使回避權,一審法院的行為直接剝奪了唐福秀的合法權利,屬于嚴重程序違法。
二審程序爭議更為突出。唐福秀對一審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均提出全面異議,主張不構成犯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4條及最高法、最高檢等四部門《關于開展促進提高刑事案件二審開庭率專項工作的通知》,此類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但蔣華山未組織開庭,僅通過書面審查和詢問當事人便作出維持原判裁定。
“不開庭審理無法當庭質證、辯論,關鍵疑點難以查清。” 袁婷稱,蔣華山在答疑時表示 “僅審上訴請求”,這一說法遭到法律界反對。根據《關于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的解釋》的規定,二審法院應全面審查一審事實、法律適用、程序合法性,不受上訴范圍限制,“法官規避全面審查義務,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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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憲法對于國家機關的規定。
核心爭議三:證據鏈斷裂,未達 “確實、充分” 定罪標準
刑事訴訟中,證據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記者梳理發現,本案證據鏈存在多處嚴重瑕疵,未達到《刑事訴訟法》第55條 “證據確實、充分” 的法定標準。
首先,關鍵證據缺乏合法性。卷宗顯示,辦案民警梁軍華、蔣忠旭、熊繼騰有可能分屬不同部門,卻全程參與案件辦理,有可能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按職責分工管轄” 要求。更嚴重的是,卷宗未附三人初級執法資格證、刑事犯罪現場勘查證,根據相關規定,未取得執法資格的民警不得辦案,勘查現場需持勘查證,其收集的證據屬非法證據,應依法排除。此外,民警制作的《現場勘驗筆錄》僅有兩人簽名,未注明見證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其次,鑒定意見程序違法。全州縣監察委委托的《鑒定意見書》作為關鍵證據,卷宗中無負責人批準文件、《委托鑒定書》及送交記錄,也未向唐福秀和證人唐某某送達《鑒定意見告知書》,違反《監察法實施條例》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剝奪了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法律效力存疑卻被作為定案依據。
再者,關鍵事實缺乏支撐。一審認定唐福秀 “支付200元制證費” 無支付憑證,制假販子未被抓獲,偽造過程無法核實;唐福秀與唐某某(姐弟關系)供述相互矛盾,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此類親屬供述需其他證據印證才能采信,本案無補強證據;證人石某某與唐某某曾有矛盾,其證言亦無佐證。因監察委、公安機關均沒有對唐某某向組織部提交的《關于給予唐某某通知黨內警告處分處理的決定》采取制作扣押決定、提取筆錄又無同步錄音錄像,有可能不能證明就是唐福秀所為。組織部門將所謂的“決定”交給全州縣紀委“案件屬于典型‘孤證定案’,刑事審判中絕對不允許。” 王某某教授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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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刑法罪名精釋》一書。
申訴與追責:為母親洗冤的艱難抗爭
“我不是法律專家,但知道公民應受公正對待。” 袁婷從零學習法律,撰寫數十頁申訴書和追責申請。2025年10月30日,她向桂林中院申訴庭提交刑事申訴書;11月9日,將精簡版申訴書郵寄給院長楊曉春親收;同時將材料寄往中央第十三巡視組,巡視組轉至廣西區信訪局,后者轉交自治區高院,11月6日廣西高院已將材料轉送桂林中院辦理。
在申訴同時,袁婷依據《刑法》第399條(徇私枉法罪)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43條,申請追究蔣華山刑事責任與紀律責任,認為其明知一審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等情形,未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反而維持原判,涉嫌徇私枉法。
截至發稿,桂林中院尚未就申訴和追責申請作出書面答復。記者多次聯系桂林中院及主審法官蔣生鳳,未獲得回應,全州縣法院也未解釋判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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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巫山人大官方微信公眾號上的普法。
社會關切:司法公正如何守護?
案件爭議經網絡曝光后引發廣泛關注,相關文章47條留言均質疑判決、期待司法公正。有網友留言:“法官應以法律為準繩,而非法學著作,枉法裁判令人難以接受”;另有網友表示:“支持正義維權,司法公正關乎每個人切身利益”。
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唐福秀案暴露出的問題具有典型意義,核心在于堅守罪刑法定、程序正當、證據裁判三大原則。“罪刑法定是公民權利底線,程序正當是司法公正保障,證據確實充分是刑事定罪標準,三者缺一不可。”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院研究員劉某某指出,法官應嚴格依據憲法和法律辦案,不得隨意擴大解釋范圍,更不能將學理著作作為判案依據,“司法公信力需靠每起案件的公正審理構建,只有讓群眾在每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才能樹立司法權威”。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刑法罪名精釋》一書的責編白老師接受華夏早報-燈塔新聞采訪時表示,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的內容是作者對相關問題從他自己的角度撰寫的一個分析,包括對法律問題的解讀,只是起到一個參考的作用。至于判決書引用圖書里面的內容表述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白老師稱,還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來。
12月19日,記者聯系上桂林中院法官蔣華山,他表示很抱歉,稱按照當地規定,新聞采訪實行歸口管理制度,媒體如果有這方面的采訪需求,須向宣傳部門遞交采訪函,經過批準以后,他們才可以接受采訪。
目前,唐福秀案申請再審已經受理,桂林市中級法院正在審查中。袁婷書面請求桂林市中級法院采取聽證方式審理本案,目前中院沒有答復袁婷是否聽證,本案是否再審還是一個謎?袁婷的申訴之路仍充滿未知,但案件引發的 “國家機關界定”“學理著作能否作為判案依據”“二審程序合規性” 等爭議,已超出個案本身,成為對司法公正的公開拷問。
“我會堅持到底,直到母親得到公正判決。” 袁婷眼神堅定。記者將持續關注案件進展,期待司法機關以嚴謹態度查明事實,以公正裁判回應社會關切,讓法律正義照亮每一個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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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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