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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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聞事件
近日,江蘇徐州睢寧一名“宴席刺客”被抓獲,他長期流竄于各類宴席,不隨禮、不送祝福,專偷一種酒,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8日的處罰。
近日,睢寧縣市民張女士一家在酒店為新人舉辦婚宴,現場熱鬧溫馨、賓主盡歡,然而當婚宴結束清點物品時,張女士發現宴席上的兩瓶紅花郎10白酒不翼而飛。張女士立即通過睢寧公安“寧城支點平臺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
睢寧縣公安局睢河派出所民警接到線索后火速到場,通過調取視頻后發現關鍵線索:寒冬時節,一男子離席時竟不穿外套,行色匆匆快步下樓。
經進一步調查,該男子壓根不是賓客,竟是一名長期流竄于各類宴席的“職業蹭客+盜竊慣犯”。他是這么“工作”的:先在婚宴、壽宴、喬遷宴等各類宴席蹲點,看看該宴席是否用某品牌白酒,如果是這款白酒,就進去偷酒,如果用的不是這款白酒,就進去蹭飯。
掌握其行動規律后,民警迅速展開追捕,將嫌疑人抓獲。民警:“為什么只偷郎酒?”嫌疑人:“……喝慣了。”民警:“不是郎酒就只蹭飯?”嫌疑人:“不能白來。”
到案后,嫌疑人對混入婚宴蹭吃蹭喝并盜竊白酒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睢寧縣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8日的處罰。
二、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或者敲詐勒索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
三、法律知識學習
該男子的核心違法行為是盜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或者敲詐勒索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本案中,該男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宴席上的白酒,雖單次金額可能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已符合治安管理處罰的構成要件。公安機關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八日,于法有據。
值得注意的是,該男子屬于“長期流竄作案”,且具有明確針對性(專偷某一品牌白酒),這表明其行為并非偶發,而是帶有習慣性、計劃性的違法模式。在司法實踐中,這類情節可能被視為“情節較重”,若未來再次查實其有多起同類行為,累計金額達到一定標準或次數較多,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男子在無目標酒水時選擇“蹭飯”,這一行為同樣值得法律審視。雖然單純“蹭飯”難以直接認定為盜竊或詐騙(如果未虛構身份或事實),但其混入宴席的行為可能涉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如果宴席主辦方或酒店要求其離開而拒不離開,情節較重的,亦可處以警告、罰款或拘留。此外,若其以虛假身份或編造理由進入宴席,可能涉嫌詐騙。
四、案件引發的社會思考
從這起事件中可以明白,宴席本是基于人情、親情、友情的社交場合,往往預設了較高的信任氛圍。參與者多是親友熟人,陌生面孔容易借助這種氛圍混入。“宴席刺客”正是利用了這種人情社會的信任漏洞,將喜慶場合變為作案現場。這反映出在傳統熟人社交模式向半開放、陌生人可介入的社交場景擴展過程中,安全防范機制未能同步跟上。人們習慣于在喜慶場合放松警惕,卻給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機。
該男子的行為模式——有目標則偷,無目標則蹭——本質上是一種“低成本違法試探”。盜竊白酒若未被發現,則獲得實物利益;即便被發現,單次涉案金額可能不大,法律制裁相對較輕。這種心理在部分法制觀念淡薄、僥幸心理強烈的個體中并不少見。它反映出在社會治理中,對于這類“小惡”行為的日常預防和及時制止機制尚有提升空間。如果每一次“蹭飯”或“小偷小摸”都能被及時發現并干預,或許能更有效地遏制違法習慣的形成。
“宴席刺客”案件雖是個例,卻像一面多棱鏡,折射出法律執行、社會信任、公共安全等多個層面的議題。它提醒我們,在法律框架下,任何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都應受到懲處;在社會交往中,信任不應等同于毫無防范;在活動組織中,安全與喜慶同樣需要精心籌備。只有公眾法制意識普遍提升、社會防護網絡持續織密,才能讓宴席回歸純粹的美好,讓“刺客”無處遁形,讓每一次相聚都安心、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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