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玲,1965年生,1990年進入化州市人民法院工作,從書記員一路干到副院長,2010年后任化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兼反貪局長,2012年后任化州市委政法委副書記。2016年10月,郭志玲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作為一名反貪局長,郭志玲經常研究的是化州市各單位“一把手”的“含金量”,基本形成了一條權力的生財鏈:研究職位含金量—接收舉報信—“請”當事人到反貪局—制造緊張氣氛—談判收錢—放人了事。她不屑于查處群眾身邊的腐敗,而是將目光盯著有油水的職位。
郭志玲有著極強的反偵查能力。每次收錢,她都精心選取茂化公路法院門口、公園或大酒店附近作為接洽點,利用無牌小汽車、異地二手手機遙控指揮。她本人躲在暗處,讓中間人開著車在相關地段溜達,全程將送錢人“牽著鼻子走”,甚至臨時指揮車輛變換路線以確保安全。
為藏匿贓款,郭志玲甚至用農村雇請的小保姆身份證開戶儲存巨額存款,在茂名市區購買兩套房產,并用不會開車的父親名字購買路虎汽車。積累了20多年司法經驗的她,曾自恃手段高明,但最終難逃“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鐵律。
來源:尚紀紀言、新粵微聞、信義都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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