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攤成本”
“共享貨源”
四名男子自以為聰明的操作
最終換來的不是“有福同享”
而是“有罪同當”!
近日
云南省施甸縣人民檢察院
辦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
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再次為心存僥幸者
敲響禁毒警鐘
案情回顧
王二、張三、李四、劉五(均為化名)是認識多年的好友,2025年5月以來,四人多次共同湊錢購買毒品后一起吸食,因單次少量購買毒品成本高,四人便商議多湊點錢多買一些。湊齊毒資后,王二聯系賣家購買了一定數量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用于四人共同吸食。剩余毒品經商議由張三負責保管,以供后續吸食。后公安機關將四人抓獲,并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12.51克。為方便四人吸食毒品,劉五還多次提供其住所和車輛作為吸毒場所。
該案件提起公訴后,經法院審理,王二、張三、李四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劉五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以案釋法
共同出資購毒+共同持有,屬于共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行為人需對共同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擔刑事責任,而非僅對個人出資部分負責。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數量即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查獲毒品達12.51克,已構成犯罪。
吸毒+持有,雙重違法后果疊加。吸毒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違法行為,若吸毒者同時非法持有一定數量的毒品,則可能同時觸犯刑法。本案中,四人不僅因非法持有毒品獲刑,其吸毒行為也已被公安機關另行作出治安處罰。
警示提醒
毒品是社會“毒瘤”,不僅嚴重危害個人身心健康、破壞家庭幸福,更會誘發各類違法犯罪,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因一時僥幸,從“毒友”淪為“獄友”,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價。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堅決抵制毒品誘惑,不接觸、不吸食、不販賣毒品,樹立“健康人生、綠色無毒”的生活理念。
切勿抱有“湊錢購毒更安全”“自己吸食不犯法”等僥幸心理,共同出資購買、持有毒品的行為同樣構成刑事犯罪,參與者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切勿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無論是自己的住所、出租屋還是車輛,一旦觸碰紅線,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來源:云南法治網】
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提醒您:
珍愛生命 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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