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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地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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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牧野之戰是商周之際的政權變遷的轉捩點,牧野之地歷為世人關注。文獻所載的“沬”與牧野實即一地。若能在甲骨卜辭里找出“沬”地,就可以確定牧野的位置。花東卜辭為此提供了一個契機。花東卜辭第36片兩次出現的作為地名的字,即甲骨文字的另一類“未”字。此片卜辭表示了此地與“淇”“河”“商”等地的地望關系,分析其方位,可知它就是文獻所載的“沬”地。花東氏族長在“未”地的活動,花東卜辭記載的有狩獵、祭祀等,還曾在此地住宿。早在武丁時期,“未”地就有宮室類的建筑,故有“未京”之稱。殷紂王在此地的離宮別館,只是延續以前的建筑進行擴大而已。古本《紀年》說紂時“稍大其邑”,是正確的。
關鍵詞:殷商 “未”地 沬京 牧野
據古代文獻記載,商周兩大勢力終極對決之地“牧野”,又稱“沬”。它臨近晚商別都“淇”(朝歌)。文獻記載,殷商的“沬”“未(沬)”,又稱為“妹”。這個地方在《尚書》《詩經》以及其他文獻里稱為“妹邦”“妹土”“沬鄉”,是一處重要的所在。若能在卜辭里尋找出其相關記載,這對于認識殷商都邑地理情況,應當是一件有意義的事情。不敢自以為是,特撰小文敬請專家指正。
一 文獻所載的“沬”和“牧野”
作為地名,“沬”很早就出現于上古文獻。《尚書·酒誥》“明大命于妹邦”,又稱其地為“妹土”,偽孔傳“明施大教命于妹國”。馬融說:“妹邦即牧養(野)之地。”孔穎達疏謂“此‘妹’與‘沬’,一也”。西周康王時器大盂鼎“妹辰有大服”,于省吾先生說“妹”即《尚書·酒誥》的“妹邦”。宋儒薛季宣說:“妹,古沬字。沬水在衛之北。沬邦,衛也。”關于“妹邦”“沬鄉”“沬”“牧野”的關系,清代學者每有所論。《詩經·桑中》說:“爰采唐矣,沬之鄉矣。云誰之思,美孟姜矣。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宮,送我乎淇之上矣。”意思是說,到何處去采摘沙棠果啊,要到沬之鄉。是在想念誰呢,是那位美麗的孟姜。在桑中約會,還邀請我到上宮,再送我到淇水岸邊。從這首詩里可以看出,“沬”“桑中”“淇”是離得很近的地方,都在商末別都朝歌附近。
一般認為沬即牧野,是為武王與商紂王決戰之地,在今河南省淇縣南。《水經注·清水》說:“(清水)東南歷坶(牧)野。自朝歌以南,南暨清水,土地平衍,據皋跨澤,悉坶(牧)野矣。《郡國志》曰:‘朝歌縣南有牧野。’《竹書紀年》曰:‘周武王率西夷諸侯伐殷,敗之于坶(牧)野。’《詩》所謂‘坶(牧)野洋洋,檀車煌煌者’也。”楊寬先生曾推斷“牧即沬,是商代晚期的別都”,是有道理的。
“沬”、牧野,這么重要的地方,在甲骨卜辭的地名里從未現身,這令人有些費解。近年花東卜辭面世,使我們有了一個在甲骨卜辭里尋找“沬”(亦即牧野)的機會。這需要先從探討甲骨文中作為地名的“未”字開始。以常理度之,“沬”讀“未”音,甲骨卜辭里稱為“未”的地方,就有可能是文獻所載的“沬”。不過,在卜辭里,“未”字恒作干支字,并不用作地名,那么,甲骨文里有沒有另一類“未”字而用作地名呢?
二 殷卜辭中的另一類用作地名的“未”字
花東卜辭第36片兩次出現的字,此外又見于第262片。在花東卜辭里,它是一個用作地名的字,花東卜辭另有一個字見于第363片,稱“京”。花東卜辭的這兩個字和,原考釋者未釋,只是持慎重態度而依原樣寫出。這兩個字是:
愚疑其為甲骨文里的另一類“未”字。今試作探討如下。
商周甲骨、金文中的未字除少數與“木”字相混以外,大部分作上部枝葉形重疊的樹木之形,例如:
商周金文里,“未”的字形不再與“木”互用,而只作上部重枝葉之形,其用法除極少數(約五六例)因辭簡而語意不明者外,皆作干支字。《說文》謂“未”字“象木,重枝葉也”。段玉裁說“老則枝葉重疊,故其字象之”,認為“重”,當為重疊義。但有專家不從此說,如馬敘倫謂“未、末一字,古音同在明紐,以形而言,木重枝葉,仍是木”。此說認為“未”和“末”一樣也是指事字,而不是象形字。眾所周知,“本”“朱”“末”皆是典型的指事字,都是在“木”字的一個部位加一畫,以指明位置。《說文》所言“重枝葉”,除了說枝葉重疊以外,還可以指“重(讀若‘著重’的重)在枝葉”,即加一畫來強調枝葉。就造字本義看,加在木形上部的一畫,都有強調重在枝葉的意思,即趙誠先生所謂“突出枝干之形”,一為指出枝葉為木之末端,義即“末”,一為指出枝葉尚未成長為木之主干,寓有未成之意,義即“未”。木形上部的指事之畫加在哪里呢?加在“木”形上部的筆畫之上,就是“末”字。那么,“未”字如何來指事呢?
甲骨卜辭里的字,很好地解決了加一指事筆畫的問題,這一畫不加在“木”字形上部的筆畫之上,而是加在其上部的筆畫之間。從指事而造字的角度而論,指事的筆畫加在“木”上部的筆畫之上的是“末”字,而加在上部筆畫之間的則當是“未”字。這樣的區別,使得“末”“未”二字有別而不混淆。戰國簡帛的“未”字偶見有在字的上部附加橢圓形符號以作為樹木上部枝葉標識者,字作。西周金文偶見有上部作點畫形者,如高田忠周所見的一例“未”字,即作如下之形:
戰國簡帛的“未”字雖然也多作重枝葉之形,但上部有不少與中、下部分離,也有上部中間一筆,似點畫者,如:
分析甲骨金文的“未”字的兩種不同形體,可以推測,作干支字者,形如本小節開始所引六例。不作干支字而用如地名者,則作形,以便與干支字的“未”相區別。
要之,“未”字在商周文字和戰國簡帛里一般作形,用作干支字,而表示地名者則作形,屬于一字兩形。甲骨文里,一字兩形或多形的情況并不少見,如“春”就有等多種形體,再如“執”字,有等多種寫法。這些異形字,隨著形體的變化,其含義可能有所不同,但大體一致,應當屬于同一個字。“未”字的作與的差異亦是這種情況。在甲骨卜辭中,前一類“未”字用作干支字,數量多至不可勝數,而后一類作形的“未”字則表示地名,而不用作干支字。
卜辭中為地名的“未”,應當就是“沬”。清儒朱駿聲說“未”字“別義”,指出“或說即沬之古文”。我們所見到的“未”的古文,有作等形者,其所從的彡,本來是側人形的訛變,與水形近似,朱駿聲蓋以此為據說“未”就是“沬”的古文。朱駿聲的這個說法,頗有啟發意義。
三 花東卜辭所見的“未”地
花東卜辭第36片的內容對于說明“未”的地望很重要,值得具體探討。此片甲骨所載共7條卜辭(見下圖),內容如下:
(1)丁卜,在:其東狩。
(2)丁卜,其。
(3)不其狩,入商。在。
(4)丁卜:其涉河,狩。
(5)丁卜,不狩。
(6)其AAAA河狩,至于。
(7)不其狩。
這7條卜辭的內容皆圍繞著是否從地出發往東去狩獵而進行貞問。第(1)辭貞問是否從地出發,向東去狩獵。第(2)辭的“其”,當是一字為句。此條卜辭與第(3)辭毗鄰,可能是第(3)辭的正面貞問句。第(3)辭貞問要在狩獵與入商兩事間作出選擇。占卜之地在,可見地與商及狩獵地皆相距不遠。第(4)辭貞問,是否涉河(渡過河)去狩獵。第(5)辭從反面貞問(4)辭的內容。只是省略了“其涉河”三字。第(6)辭貞問是否“河”去狩獵,是否要一直走到“”地。第(7)辭是第(6)辭的反面貞問,省略了(6)辭的許多內容,其完整內容應當是“不其河狩,至于”。從以上內容可以推測,地往東可以狩獵,再往東就是“河”,若不狩獵,在一天之內即可到“商”,若沿河而行,則可以到“”。要之,這片卜甲上有“河”“商”“”“”四個相互聯系的地名,使我們有了具體探討的可靠基礎。
我們先來討論“河”及“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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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辭所言的“河”即黃河。先秦時期,黃河在今河南浚縣的大伾山一帶折向北流至渤海入海。關于古黃河的走向問題,學者多有考證,今可舉結合卜辭進行研究的劉起釪先生說為代表。他考證的結論是:“卜辭所載商代之河,是在殷虛之東自南向北流并受洹水來注的一條大河,與后代黃河相去洹水甚遠而在離殷虛之南數百里的鄭州、開封一線自西向東流者,完全不同。”花東卜辭所載流經殷墟一帶的“河”,應當是途經今新鄉、汲縣、滑縣一線的大河(即黃河),亦即《花東》第36片所云的“河”。上引第(6)辭謂“河狩”。“”字從“豕”,古讀當屬支部審紐三等字,疑當讀若“遂”。遂字所從的與豕有關,故《說文》說它“豕聲”。從字的古音與“豕”相近,“河狩”的前一字讀為遂,應當是可以的。《花東》原考釋者說這個字“用為動詞”,是正確的。愚以為這個動詞就是表示順之意的“遂”。“遂”有順行之義,《荀子·大略》“迷者不問路,溺者不問遂”,楊倞注“遂謂徑隧,水中可涉之徑也”。所謂“河狩”,當即順著河的流向而狩獵;所謂“涉河狩”,即涉過河狩獵。從“”地出發可以“涉河”,亦可“(遂)河”,“涉河”指涉過黃河到河東岸狩獵,“(遂)河”指在河西岸沿河狩獵。這說明作為出發地點的“”,當在黃河西岸不遠處。
我們再來討論“”。
關于花東卜辭的“”字,曾有專家釋其為“聶”,似不若原考釋為優。原考釋指出,這個字“似雙手持箕撮垃圾之形,在本片為地名,與地相距不遠”。原考釋將這個字寫作,為上其下雙手之形,愚以為這樣解釋此字,是正確的,但有進一步申說的余地。其實,“其”字本身,即是“雙手持箕撮垃圾之形”,所以此片的這個“”字就是“其”字。清儒徐灝指出:“,從持之其從丌聲,因為語詞所專,故加竹為箕。《易·明夷·釋文》‘箕子’,《蜀才》作‘其子’,是‘其’‘箕’古今字也。”現代學者王襄、趙誠、姚孝遂等皆指出“其”與“箕”古為一字,“‘其’即‘箕’之原始象形字”。《說文》箕字所引古文有等形。這兩個古文“其”字,前一個為箕形,后一個則加了雙手形。在古文字中從“丌”之字,如“典”“奠”“畀”等,其所從的“丌”皆為雙手形變化而成,“其”字亦為一例。顯而易見,花東卜辭的“”與“其”字古文是很接近的,應當直接釋為“其”字,而不必在其下再加雙手形。清儒徐灝及前輩學者所指出的“其”與“箕”為一字,確為卓見。
據《水經注》所云,淇水自發源后,匯集了沾水、金谷水、女臺水、西流水等,本為一條大河,但分流出菀水以后,則水勢減小,所以,《竹書紀年》載晉定公十八年的時候,“淇絕于舊衛”,曾出現過斷流。淇水再東流,匯集了泉源水,水流增大,而經朝歌城西北,是傳說中的紂斷老人腿以視其骨髓情況之處。淇水在朝歌西北處,折向南流而東屈,流經朝歌城以南。《水經注》引《晉書·地道記》說這個地方,“本沬邑也”。商紂王時,蓋常居于“淇”,而便于田獵佚樂,遂以朝歌為別都。可以推測,淇之城邑本以淇水得名。后來商紂居此,又稱朝歌。沬地在其(淇)之南,是周武王伐紂的決戰之處。我們前引第(6)辭謂“河狩,至于其(淇)”,意即順河狩獵即可到達其(淇)地,從同版的卜辭可以知道,此次狩獵出發的地點在“未(沬)”,順著河流方向狩獵,就是由南往北行進,可見“未(沬)”與“其(淇)”這兩地方相距不遠,亦可見“未(沬)”在南而“其(淇)”在它的北面。如果斷定其(淇)即殷末別都朝歌的話,那么“未(沬)”就是別都之南的郊野之地,周武王率軍伐紂時在沬(亦即牧野)進行決戰,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我們再來說這片卜辭里的“商”。
《花東》第36片的第(3)辭說,若不狩獵,便“入商”。這是在“未”地的占卜,第(6)辭又說可以沿著河到“其”地,可見商和“其”不在“未”的同一方向,并且“未”地距“其”近,而距商較遠。這里的商應當就是卜辭所載的“大邑商”,即后來的殷墟之地。
總之,分析這幾個地名的關系,可以得出這樣的認識,河的流向是自西南偏南流向東北偏北,第36片說從“未”地沿著河可以到“其”,則“未”當在“其”的西南。從河的流向看,“未”地既然距河較近,并且可能沿河到“其”,所以它肯定不會在商之北,而一定在商之南。可以說這版卜辭所表示的方位是,“未”地在“其”之西南,商在其北。
不作干支字的甲骨文“未”,在花東卜辭以外的卜辭里集中見于《合集》第8043—8058等片,其字形有兩種,一作,一作,相關卜辭內容多為“往于未”“田于未”“其獲在未兕”“步于未”。這與記載在未地狩獵的花東卜辭相類似,皆用作地名。卜辭還有一個從火從未的字作等形,可以楷寫作。,字書未見,無從推測其造字本義。它在卜辭中只作地名,疑為“未(沬)”地別名,或者是“未(沬)”地中的一個小地名,愚以為將其作為“未(沬)”地別名較優。如句式相同的“王往于未(沬)京”的卜辭,其“未”,就有作“()”者,也有一般的作形者。
要之,如果我們以上的探討不致大謬,那么就可以推測卜辭里作地名的“未”,即后世的“沬”。這對于我們探討殷墟地名的地望是有意義的事情。
四 花東氏族長“子”在“未(沬)”地的活動
這里所說的“花東氏族”,是指商王武丁時期居于今殷墟花園莊東地的一個氏族,非是這個氏族當時的自稱之名。花東卜辭所載的“子”的具體身份,專家們說法不一,但其為花東氏族的氏族長,則無可置疑。關于花東氏族的活動區域,朱鳳瀚先生說在“鄭州以北、淇縣西一帶”,是正確的。后來,沈建華先生補充此說,指出《花東》第36、498片卜辭有“在箕(淇)”地名,是為其證,亦甚確。花東氏族居住的中心區,應當在殷墟花園莊一帶。作為這個推測的理由是在花園莊東地的H3集中發現了卜甲1558片、卜骨25片。這樣大數量的甲骨屬于有意貯藏,應當是貞人隨氏族首領到各地占卜后,將甲骨帶回居住地作為檔案保存,待到收存的甲骨有較多數量時,集中埋入特意挖好的坑中,精心擺放,再填土夯實,作為神圣之物而收藏。這樣的甲骨貯存坑應當距離貞人和氏族首領的住地不遠。商王朝的中心區域,以其宮殿區為中心展開。這個區域的北、東兩面有洹河作為天然屏障,其西、南兩面則有人工開挖的壕溝,花園莊位于正南偏西的壕溝內側,在王朝中心區以內。這表示著花東氏族與商王關系的親近。
花東卜辭的“子”在“未(沬)”地活動的記載,見于《花東》第262片卜辭。此片有三條卜辭,內容如下:
(8)癸卜,丁步,今戌(歲)月,在未。
(9)毋其步。
(10)癸卜,子弜執,燕,受□(堂)祼。
第(8)(9)兩辭貞問“子”于丁日這天,在“未(沬)”地是否步行,時間是這年的“月”。從占卜的這天“癸日”算起,其后的第4天就是丁日,可見這兩條卜辭是在貞問4天以后的事。第(10)辭貞問三事:其一,“子”狩獵能否“執”(擒獲);其二,是否燕舞行樂;其三,是否在堂接受賓客的祼獻飲酒。辭中所云“受□(堂)祼”意即在堂受祼。
“未(沬)”地附近還有、斝等地,“子”亦到這兩地有較多的活動。如:
(11)乙未卜,子宿在,終夕······
(12)丙戌卜,子其往于,若,用。子不宿,雨。
(13)甲子:歲祖甲,子祝,在。
(14)戊午卜:我人禽(擒)。子占曰:其禽(擒)。用。在斝。
(15)癸酉:子靈在,子乎大子禦堂,宜。丁丑王入,用,來獸自斝。
上引(11)(12)辭貞問子是否在地住宿之事,第(12)辭說到地是吉利的。采用了此占卜,但是,子因為下雨的緣故而沒有住宿。(13)辭貞問在地是否用一頭公豬歲祭祖甲,子是否在祭禮上祝禱。(14)辭貞問我人狩獵時是否有擒獲。子占的結果是有擒獲。采用了此條所占之事,占卜的地點是斝。在甲骨卜辭里,“我”多作復數的人稱代詞,過去其常見之義是指我們商王朝,花東卜辭的“我”,當指我們氏族。“我人”當指我族之人。(15)辭謂子靈在地的時候,子呼喚大子在堂進行禦祭是否適宜。丁丑這天商王是否會來到這里。結果是采用了此卜,為商王來臨作準備,還從斝地弄來擒獲的野獸。
綜上所述,花東氏族長“子”居于殷都之內,其氏族成員或居于殷都以南,有可能是在卜辭所載的“未(沬)”地。這個地方在《尚書》《詩經》以及其他文獻里稱為“妹邦”“沬鄉”“沬”“牧野”,因為臨近淇水,所以此處又稱為“其(淇)”。因商紂王在此歌舞佚樂,所以后世又被稱為“朝歌”。花東氏族長“子”,時常到此處狩獵、祭祀、飲宴。這里還有花東氏族的田地,花東卜辭里有關于此地農田收成的貞問,商王武丁也偶而行幸此地。早在花東氏族的時期,即武丁時期,這里就有宮室類的建筑,所以此地又稱為“未(沬)京”,婦好曾到此居住分娩。如果我們把“未(沬)”“其(淇)”看作一個較大的區域的話,則花東卜辭所載的時有子及婦好等活動的“”“斝”等也在這個區域之內。花東氏族的族長“子”在“未(沬)”及附近區域有較多的活動。如祝禱、祭祀、狩獵、住宿、飲宴、樂舞等,有時候還在這里迎接商王。
五 商代的“沬京”
花東卜辭的時代,“未(沬)”是商的田獵區。此地也有一些農田,雖然尚未有大規模的城邑,但也有一些建筑在。卜辭有“未(沬)京”之載。有一條歷組卜辭謂“癸丑,貞旬無咎,見(獻)于未(沬)京”,另有一片歷組卜旬的卜辭貞問從癸卯到癸未連續五旬的吉兇,貞卜的地點都是在“未京”。這兩片卜辭,“未京”的寫法有所不同,前者“未”“京”二字分開寫,后者則連為一體,作“”形。無論是合文,抑或是分書均當讀為“未(沬)京”。此亦可證“未(沬)”地有“京”這樣的建筑。
關于“京”的造字本義,一般據《說文》“人所為絕高丘”為訓,獨王獻唐釋其為建筑之形而得之,謂“字本亭樓之制,其下以柱支撐,支撐為擎,因以擎呼之”。京字是否從“擎”得音,雖不可遽定,但以其為亭樓建筑之形,則是可信的。殷商時代,蓋有“京”之建筑的所在處,均可稱京,所以卜辭中有“京”字前加地名者,是為某京,“未(沬)京”即為其中之一例。“未(沬)京”之地,因為“未(沬)”地有確切的地望可指,所以更值得重視。
此地在武丁時期即有“京”這樣的建筑,恐非孤獨的一座亭樓可以當之。請看相關卜辭的記載:
(16)貞,王勿步于未(沬)京。
(17)貞,王往次未(沬)京。
(18)庚見(獻)婦好,在未(沬)京,一月。
(19)呼婦好往于未(沬)京。
(20)旬(又)二日,辛未,婦好允冥(娩)嘉,在未(沬)京。
(21)······未(沬)京,[尞](燎)。
(22)癸酉貞,旬亡咎,[在]未(沬)京。
(23)己卯卜,在未京:子其入,若。
(24)······以子徒于(未,沬)。
這9條皆為一期卜辭。第(16)辭貞問商王武丁是否步行至未(沬)京。由此可以推測,“未(沬)京”距離商都并不太遠。第(17)辭貞問商王武丁是否率軍駐扎在未(沬)京。第(18)辭貞問,婦好是否在未(沬)京接受貢納。花東卜辭有花東氏族的主人“子”向婦好獻物的記載,與此條卜辭的記載可以相互印證。第(19)辭貞問是否讓婦好到未(沬)京。第(20)條記載婦好于辛未這天在未(沬)京,果如占卜所言,順利地誕下孩子。這些卜辭表明,商王武丁和婦好到未(沬)京,并非偶一為之的事,而應當是時常光顧此處的。婦好在此生育產子,則未(沬)京不當是一個簡陋的去處,此地應當有適宜商王和后妃居住的較有規模的建筑群,如離宮別館之類。古本《紀年》說“紂時稍大其邑,南距朝歌,北據邯鄲及沙丘,皆為離宮別館”,蓋武丁時在朝歌已有“離宮別館”類的建筑,紂時則更加擴建而已,這應當就是古本《紀年》所說的“稍大其邑”之意。第(21)辭貞問是否在未(沬)京舉行尞(燎)祭。第(22)辭的“未”字作形,是為未字省體。這條卜辭貞問在未(沬)京此旬是否有災禍。第(23)辭,是花東卜辭,貞問正在未(沬)京的“子”到地去是否吉利。這條卜辭表明,未京可能是當時作為花東氏族首領的“子”的一個居住地,他可以在此占卜,并由此出發到別的地方。第(24)辭意謂在(未,沬)地征召子族的徒。此條卜辭的“子”,與花東卜辭的“子”是否有關系,現在的材料尚無法判斷。如果兩者是一致的,那么就可以推測,花東氏族的“徒”,就有居住于(未)地者。
“未(沬)京”可能是當時的一個狩獵和祭祀的中心區域,它和“”“斝”同見于《花東》第363片,貞問事情亦有關聯,應當屬于同一地區。“”是花東氏族重要的祭祀處所,有在此地祭祖乙、祖甲、妣己、妣庚、妣丁、婦好等記載。我們如果把“”“斝”都看作“未(沬)京”的附屬地,當無大錯。《花東》第363片第4辭有在“”地狩獵,隨后到斝的記載,亦可證斝與相距甚近。
要之,商王朝都邑之南,直到“未(沬)”邑一帶,地勢平坦,河流縱橫,有沼澤地,也有農田,還有不小的狩獵區。這一帶,在武丁時期就有一定規模的建筑,在卜辭中稱為“未(沬)京”,可以提供給商王及婦好暫住。這些建筑應當是商紂王時期大規模“離宮別館”的先聲。
上古時代曾將國君和貴族休息盤游之處稱為“苑囿”。戰國時人曾經諫勸君主不要大興苑囿,講到古代圣君的苑囿時,說道:“昔先圣王之為苑囿園池也,足以觀望勞形而已矣;其為宮室臺榭也,足以辟燥濕而已矣;其為輿馬衣裘也,足以逸身暖骸而已矣;其為飲食酏醴也,足以適味充虛而已矣;其為聲色音樂也,足以安性自娛而已矣。五者,圣王之所以養性也。”這里所說的“圣王”所建造苑囿的標準是有園池、宮室、臺榭,可以輿馬馳驅,可以飲宴樂舞。從卜辭記載看,商代的未(沬)地,可視為商王朝的苑囿。但與后世王家苑囿比起來,可以說它尚屬初級階段。其間的區別大略是,首先它并非后世那樣的帝王禁苑。其(淇)、未(沬,牧野)之地,商王可以至此盤游,其他貴族亦可到此休憩,甚至也還沒有禁止普通百姓來此,傳說紂于此地曾見畏淇水寒而難渡的老人,此老者當系普通民眾,而非貴族。是可作為普通民眾也可以涉足此地的旁證。戰國前期,孟子見梁惠王、齊宣王時曾論及古代君主的苑囿,孟子特別強調國君的苑囿應當與民同樂,并以周文王的靈臺苑囿為例說道:“文王以民力為臺為沼。而民歡樂之,謂其臺曰靈臺,謂其沼曰靈沼,樂其有麋鹿魚鱉。古之人與民偕樂,故能樂也。”“文王之囿方七十里,芻蕘者往焉,雉兔者往焉,與民同之。民以為小,不亦宜乎?”孟子所言君主苑囿,“與民同之”“與民偕樂”,固然是理想國之情況,但謂上古“圣王”與民眾間并無后世那樣的地位懸隔,或當近于事實。商王朝的淇、沬之地雖然是商王的苑囿,但尚未成為君主的禁苑,一般貴族(如花東氏族的“子”)甚至普通民眾,亦可涉足于此。其次,后世的君王苑囿,都是國君的盤游休憩之所在,而淇沬之苑囿除盤游外,還是祭祀的場所。卜辭所見于沬京舉行尞祭和歲祭的記載,就是一個證明。
六 晚商時期的“未(沬)”地
值得提到的一個現象是,字在晚商卜辭中發生了變化。《小屯南地甲骨》面世的時候,專家敏銳地注意到多次出現的地名和。姚孝遂、趙誠先生指出,這個字是從繁化而來的。這個地方是“商代重要地點之一。其字形亦變化較多:。另外尚有一些較細微的變化,745之乃AA字之未刻全者,不能認為是字之異體”。姚、趙兩位先生的考證,正確可從。關于這個“”字的造字本義,尚可略作推測。從字形上看,這個字從木、從尋。尋為以雙手度物之狀。以雙手度量樹木,多未能量到其頂端,此字蓋從“未能”取義為未,這是會意,而此字形“木”形上部的一畫,則是指事。所以這個“”字的造字,當是指事與會意并存。商代前期,僅用指事,即可知道其為“未”字,但隨著時代進步,用字日趨增多,為了區別的方便,所以再加會意以突出其字的本義,可謂用心良苦矣。卜辭所見,還有另外一個字亦可視作“未(沬)”字異體。這個字作形,只一見于《英藏》834片,辭謂:“庚寅卜,貞,于,十月。”此字作地名用,可以說是“未(沬)”字的繁構。
為方便計,我們將這些異體字,一概寫作“未(沬)”。第五期卜辭記載商王常到“未(沬)”地,其活動有舉行禦祭、田獵。其在“未(沬)”卜旬、卜夕的記載表明,商王還常居于此處,商王關心在此居住是否有災禍、有大雨,來往交通是否順利等事,并為此進行占卜貞問。例如《合集》30526片貞問“于沬亡災。厄。”此辭的“厄”字,多楷寫作“”,裘錫圭先生釋為“厄”,讀若“果”,是為驗辭。今從裘先生說。此條卜辭貞問在沬地有無災禍,驗辭說果然無災。
特別難能可貴的是,上世紀小屯南地甲骨再現了這類卜辭材料,姚孝遂、趙誠兩位先生曾經在其所著《〈屯南〉所見田獵地名同版關系表(表一)》中,舉出以下四例:
(25)甲子卜,貞,王其(踐)未(沬),亡災。
(26)乙酉卜,貞,王其田未(沬),亡災。
(27)王其(踐)于未(沬),亡災。
(28)于未(沬),亡災。
上引第(25)辭的“”字,前輩專家有釋讀為、過、等說,今暫從釋為“”之說,讀其為踐,意釋為履。這三條卜辭貞問,商王來到未(沬)地是否有災。商王在此田獵的卜辭僅《屯南》所載就有十二三條之多。這些卜辭的字體與內容跟《合集》關于王至未(沬)地活動的四、五期卜辭完全一致,應當是同時期所卜。
卜辭的材料表明,商代前期,即武丁時期,未(沬)地已有宮室類的建筑存在,并且是商王和貴族的田獵之域,已有帝王苑囿之象,到了武乙至帝辛時期,商王來未(沬)地的次數和居留時間大有增多的趨勢。《史記·殷本紀》載紂王“大聚樂戲于沙丘,以酒為池,懸肉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間,為長夜之飲”。關于商末紂王之荒淫奢華,其中未免有夸大的成份,正如《論語·子張》篇載子貢語所云“紂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惡居下流,天下之惡皆歸焉”。然而,《殷本紀》所載紂王有鹿臺、鉅橋、沙丘苑臺等游樂之處,則還是可信的。這些地方都在“未(沬)”地或其附近。《太平御覽》卷一五五引《帝王世紀》曰“武丁徙朝歌,于周為衛,今河內縣是也。紂自朝歌北筑沙邱臺”。可以說,關于商末的“未(沬)”地情況,卜辭所載與文獻可以相互印證。
作者:晁福林
來源:《中國史研究》2019年第2期
選稿:宋柄燃
編輯:王玉鳳
校對:宋柄燃
審訂:杜佳玲
責編:楊 琪
(由于版面有限,文章注釋內容請參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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