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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通常由直接侵權人和保險公司擔責,但車主并非絕對免責。借車給無駕照者、車輛掛靠營運等場景下,車主常因責任認定陷入糾紛。不少車主對自身責任邊界模糊,亟待專業(yè)解讀。對于此種情況,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劉劍律師根據(jù)法律條文規(guī)定以及裁判規(guī)則,整理了車主承擔事故責任的核心情形,供大家參考。
車主存在過錯的責任認定
車主對事故發(fā)生存在過錯時,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過錯情形由法律明確界定,不可隨意擴大或縮小。
1、車輛存在缺陷且與事故相關。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車主知道或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需承擔過錯責任。
2、駕駛人資質不符。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仍出借或允許其駕駛車輛的,符合上述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過錯情形,需擔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進一步明確,租賃借用場景下,車主有過錯的需承擔相應責任。
3、駕駛人狀態(tài)不適宜駕駛。知道或應當知道駕駛人飲酒、服用管制精神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等,仍允許其駕駛的,構成法定過錯,需承擔賠償責任。
特殊情形下的車主責任
除一般過錯外,掛靠、未投保交強險、套牌等特殊情形,法律對車主責任有專門規(guī)定,均需嚴格遵守。
1、掛靠經(jīng)營的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的機動車發(fā)生事故,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2、未投保交強險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明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事故,投保義務人需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不一致的,需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3、套牌車輛的責任劃分。根據(jù)上述解釋第三條,套牌車發(fā)生事故,由套牌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擔責;被套牌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需承擔連帶責任。
結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投保交強險是車主法定義務。車主在借車、掛靠等行為中,需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核查駕駛人資質、車輛狀態(tài),按時投保,杜絕套牌等違法行為。明確責任邊界,才能最大程度規(guī)避風險,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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