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不開車 開車不飲酒
這是刻在每個駕駛人心中的安全底線
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
酒后鋌而走險駕車上路
最終釀成事故、身陷囹圄
任何僥幸都將付出沉重代價!
案例一
借酒消愁釀事故,醉駕入刑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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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13日01時26分,曾某某醉酒后駕駛貴AP3**C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美安路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貴州三匯物流園路段時,與姚某某、陳某某停放在車位內的2輛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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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貴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觀山湖區大隊民警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勘查工作,現場對曾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顯示為240mg/100ml,遠超80mg/100ml的醉駕標準。隨后,民警將曾某某帶至醫院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鑒定,結果顯示其血液酒精含量高達268.7mg/100ml,屬于嚴重醉酒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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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民警現場詢問核實,事發當日,曾某某借酒消愁,酒后不顧安全駕車上路,最終引發事故。
2025年9月18日,觀山湖區大隊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曾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姚某某、陳某某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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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0日,經法定程序審理,相關判決正式生效,曾某某因危險駕駛罪被依法收監,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價,也給他人的財產安全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
案例二
僥幸酒駕撞多車,一念之差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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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5日00時25分,安某某醉酒后駕駛貴A49**5號小型普通客車,由觀山湖區賓陽大道南往北方向行駛至閱山湖路段時,先后與前方陳某某、鄭某某及陳某某駕駛的3輛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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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山湖區大隊民警抵達現場后,立即對安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顯示為145mg/100ml,涉嫌醉駕。當日,經醫院鑒定,安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90.4mg/100ml,確認屬于醉酒駕駛。經詢問,安某某當日與朋友聚會飲酒后,心存“深夜人少、不會被查”的僥幸心理,駕車上路,最終引發連環碰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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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觀山湖區大隊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安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其余三名駕駛人無責任。
2026年4月10日,經法定程序審理,相關判決正式生效,安某某因危險駕駛罪被依法收監,僥幸之舉,換來的是法律的嚴懲和無盡的悔恨。
法律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及以上,即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交警提示
酒醉駕沒有“例外”,無論深夜還是凌晨,無論路段偏僻還是繁華,交管部門酒駕醉駕整治工作常態化開展,切勿抱有任何僥幸心理;
飲酒后可選擇代駕、網約車、公共交通等安全出行方式,既守護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守護他人的出行平安;
親友聚會時,請主動提醒身邊人“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共同筑牢交通安全防線,不讓“一時大意”變成“終身遺憾”;
一念之差,生死相隔
一杯烈酒,一生悔恨
莫讓酒精麻痹理智
莫讓僥幸毀掉人生
自覺遵守交通法規
安全文明出行
來源:貴陽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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