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星鞠婧祎與經紀公司絲芭傳媒的風波再起,雙方在微博上互發聲明。鞠婧祎發布律師函,指責絲芭傳媒偽造補充協議,絲芭傳媒則曬出鞠婧祎1.3億多收入,引發關注。
鞠婧祎方指責絲芭傳媒偽造藝人簽名
后者否認
12月15日,鞠婧祎工作室發布聲明,指出鞠婧祎與絲芭傳媒的經紀合約已原本明確于2024年6月18日終止,但因絲芭傳媒在經紀合作期間存在多項違約行為,甚至偽造所謂的“《專屬藝人合約》補充協議”,嚴重損害藝人的合法權益,藝人忍無可忍最終在2024年6月15日選擇正式向絲芭傳媒發送《解約函》,要求“立即解除合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雙方間的經紀合約已經于《解約函》當日達到絲芭傳媒時終止。但念及雙方合作多年,藝人并未在第—時間主動公開披露合約提前解除的情況及事由,僅對外宣稱“合約終止不續約”。然而,在此之后,絲芭傳媒卻屢屢公開散布有關雙方間經紀合作關系的不實消息,阻礙藝人演藝活動的開展。
此外,鞠婧祎工作室抗議絲芭傳媒偽造藝人簽名及授權,甚至無差別“騷擾”合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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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2月16日),絲芭傳媒發布聲明,指出已邀請專業機構做出鑒定,《<專屬藝人合約>補充協議》是鞠婧祎本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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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婧祎方隨后通過律師聲明稱,在合作期間絲芭傳媒偽造鞠婧祎簽名,通過簽訂“雙重合同”隱瞞演藝收入真實金額,截留侵占本應屬于鞠婧祎的演藝收入。
關于簽名筆跡,聲明中稱,鞠婧祎方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專屬藝人合約〉補充協議》中“鞠婧祎”三字是否為委托人本人手寫進行鑒定。2025年2月20日,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之鑒定機構得出的鑒定意見為無法判斷簽名為鞠祎本人所寫,故絲芭文化申請要求補充鑒定。2025年9月4日,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之鑒定機構再次得出鑒定意見,無法判斷該簽名為鞠婧祎本人所寫。可見,絲芭文化通過新浪微博賬號“絲芭傳媒”于2025年12月16日在微博平臺所發布聲明中所載“鑒定意見”,并非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之鑒定機構作出,其內容亦與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之鑒定機構所作結論相悖。絲芭文化單方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應得到采信,鑒定程序、資質是否合法,鑒定結論是否客觀、依據是否充分均未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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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芭傳媒曬鞠婧祎工資
稱稅前已支付其超1.39億
每月支付固定收入25萬
12月16日晚,上海絲芭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發布聲明稱:我司藝人鞠婧祎在行業內和相關平臺上散布“個人只拿到金額極低的工資沒有業務分成并受到長期壓榨”等相關表述,上述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
絲芭傳媒稱曾出資人民幣1.6億余元為鞠婧祎單飛發展后規劃影視發展路線
截至2024年5月,已向鞠婧祎結算支付稅前金額共計139044543.5元,均有本人簽收憑證。
絲芭傳媒稱公司每月按時支付固定收入稅前25萬元,還提供專職司機、奔馳房車供其使用多年,提供上海外灘區域155平米以上江景高級公寓供其居住多年后改租更大面積的市區住房。
絲芭傳媒還指鞠婧祎經常額外報銷與實際工作無關的本人甚至私人朋友的旅游支出,日常開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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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凌晨,@絲芭傳媒 再發補充聲明:“公開的藝人收入為我司依約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并已向管轄地稅務機關依法完稅的正規合法收入,經得起任何形式的稅務核查。但是,在此之外如存在任何形式其他未申報、未依法納稅之收入我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并在這條聲明微博下精選評論,僅顯示“支持嚴查鞠婧祎個稅”相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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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絲芭傳媒這一系列發聲,鞠婧祎方暫未再做回應。
2024年6月合同到期后
雙方說法不一致
公開資料顯示,藝人鞠婧祎于2013年8月正式入選SNH48二期生,并于2017年12月成立個人工作室單飛發展。然而自2024年6月開始,在雙方經紀合約問題上,絲芭傳媒與鞠婧祎方的說法始終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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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8日,絲芭傳媒于微博發布公告稱:“按照絲芭公司與鞠婧祎女士簽署的《SNH48專屬藝人合約》及補充合約之內容約定,雙方基于SNH48女團經紀協議的第一階段部分合作已宣告圓滿完成,并將自即日起根據補充協議條款,正式過渡到以藝人經紀協議為基礎的第二階段合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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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布后,鞠婧祎在微博發了兩個問號,疑似表示對公司說法的疑惑。隨后又發長文表示,“前段時間,我已明確向絲芭傳媒表達了2024年6月18日到期不續的決定”,并稱對公告中所提的“補充協議條款”“第二階段合作”都不知情。
對此,絲芭傳媒再次發布聲明,強調補充協議“系鞠婧祎女士本人于2018年9月10日簽署”,并提到鞠婧祎在之前曾向公司突然通知“立即解除《SNH48專屬藝人合約》”,但此單方面告知行為并不對原合同的履行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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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經紀糾紛頻現“羅生門”
官司勝敗看合同
目前,鞠婧祎與絲芭傳媒雙方各執一詞,需通過法律程序進行相關調查和判決。類似的“羅生門”經紀糾紛,于當下的偶像經紀行業中可謂屢見不鮮。在鞠婧祎之前,SNH48成員黃婷婷也曾因經紀合同糾紛,與絲芭傳媒對簿公堂,最終被判賠償絲芭傳媒違約金350萬元。
關于公司藝人“非正常離團”的問題,絲芭傳媒相關工作人員曾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提到:“在將素人培養成為偶像的過程之中,公司投入了相當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若非正常畢業的成員不從事演藝行業,也不會過多追究,但是如果依然違背契約精神繼續從事相關行業,那么公司也會根據合同約定采取措施,相信任何一家經紀公司都不可能放任這種行為。”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趙虎律師曾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在藝人與經紀公司的合約糾紛中,決定官司勝敗的因素往往還是合同,“法官一般會根據雙方的約定來判斷,誰守約了,誰沒有守約” 。
趙虎指出,藝人經紀糾紛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公司的確付出很多,藝人紅了就走,公司就很被動”。當然,也并非所有公司都是既有實力又講良心的,坑騙培訓費、割流量韭菜、權利義務極端不平等的霸王條款等不靠譜行為,業內亦比比皆是。作為藝人,在簽署演藝經紀合同時應得擦亮雙眼、謹慎思辨,維護好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也必須具備契約精神,才能讓行業有序、健康地發展。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
綜合:南都官微運營部
視頻:南都官微運營部 黃翠萍
另據南都此前報道(撰文:朱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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