紛飛的雪預示著年關將至,也讓冬季不止于凜冽的寒風,更暗藏著“滑倒摔傷”“天降冰柱”等風險。員工上班期間外出跑業務,因下雪結冰滑倒受傷,造成骨折,是否屬于工傷?讓我們通過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為網友解答。
案情簡介
李某系某公司員工,某日雪后,上班期間外出跑業務,因下雪結冰滑倒受傷,造成左側橈骨小頭骨折。之后,李某向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并向某公司送達。某公司不服,向市人社局提出復議。之后市人社局作出《復議決定書》,維持工傷認定。
某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及《復議決定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李某上班期間因工滑到摔傷,應當屬于工傷,人社局認定具有依據,最終,駁回了某公司的請求。
法官釋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是對工傷認定中“工作場所”的延伸保護,核心是保障職工因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執行工作任務期間的勞動安全。它不局限于固定工作場所,只要是因工外出的合理范疇,且傷害和工作相關,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就可認定工傷,且認定時不強調責任劃分,除非是職工個人無關活動導致傷害。該案中,李某系在履行工作任務期間滑倒摔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然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因自身原因發生滑到摔傷,則并不構成工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工傷。該規定對上下班途中認定工傷的標準進行了限定,一是要非本人主要責任,另一個是交通事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自身原因滑到顯然不符合該兩個條件。
(作者:北京朝陽法院 查娜 楊琪琛 光明網記者 孫滿桃整理)
(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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