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各位小伙伴們,大家好呀!
監管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警示、處罰文件,都是非常好的審計知識學習材料。
我們不僅可以從中一探監管部門重點關注的領域,還能窺見那些行業老司機也常翻車的地方。
本期繼續更新《跟著證監會學審計》系列!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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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鴻達興業項目
一、永拓所鴻達興業項目組成員配合鴻達興業造假
1、永拓所項目組成員配合鴻達興業虛構審計調整分錄,篡改合并財務報表
2020年至2022年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期間,項目組成員陳曉鴻、趙睿在無審計調整依據支撐的情況下,配合鴻達興業在財務報表合并過程中虛構審計調整分錄,導致鴻達興業2020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項目組要求鴻達興業編造會議決議內容,并將其作為關于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證據
永拓所為鴻達興業2022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強調事項為提醒報告使用者關注84,835萬元募集資金繼續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并用于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其主要審計證據為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會議決議。
經查,相關總經理辦公會會議上未對公司84,835萬元募集資金繼續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并用于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事項進行決議,相關內容為鴻達興業應項目組要求制作。
3、永拓所明知鴻達興業募集資金被挪用、財務報表預付賬款科目存在重大錯報,仍對鴻達興業2020年至2022年財務報告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對2020年、2021年度募集資金年度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無保留結論的鑒證報告。
4、永拓所明知審計執業存在重大缺陷,仍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2020年至2022年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期間,永拓所明知營業收入、應收賬款等重要科目審計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但未考慮審計證據的充分性,仍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永拓所審計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永拓所未履行恰當程序獲取相關公司財務賬套數據,未對其可靠性保持合理懷疑
鴻達興業本部與其主要子公司內蒙古烏海化工有限公司、內蒙古中谷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西部環保有限公司實際經營地分處廣東、內蒙古兩地,上述子公司財務賬套數據實時存儲在其實際經營地,且未與鴻達興業本部的財務系統聯網。
①永拓所未按審計計劃在前述子公司獲取財務賬套數據以保證其可靠性,而是直接從鴻達興業本部的服務器上獲取財務賬套數據,前述財務賬套數據已被公司篡改。
②永拓所審計所用的財務賬套數據中,存在部分記賬分錄無制單人和審核人、部分憑證制單人和過賬人為英文單詞而非公司財務人員的異常情況,且項目組發現鴻達興業在年度報告審計期間多次調整前述子公司的財務賬套數據,但未對財務賬套數據的可靠性及相關記賬分錄的真實性保持職業懷疑。
2、營業收入審計存在重大缺陷
永拓所不同底稿關于同一會計主體的營業收入金額差異較大。
針對底稿中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永拓所未保持職業懷疑,未分析不同審計證據出現差異的原因并執行恰當的審計應對。
①烏海化工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不同審計底稿間營業收入差異較大
經查,相關審計證據出現差異與鴻達興業實施財務造假直接相關。
2020年度《營業收入明細表》底稿顯示本年聚氯乙烯銷售收入審定數192,308.89萬元,但《主營業務月度毛利率分析表》底稿顯示本年實現聚氯乙烯銷售收入139,372.67萬元,存在較大差異。
此外,營業收入本期審定金額為219,449.67萬元,但《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顯示本期銷售額為165,767.45萬元,存在較大差異。
2021年度《營業收入審定表》底稿顯示本期審定營業收入243,142.49萬元,但底稿所附2021年第四季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顯示本年累計營業收入150,501.26萬元,存在較大差異。
此外,《營業收入明細表》底稿顯示本年聚氯乙烯銷售收入審定數206,659.96萬元,但《主營業務月度毛利率分析表》底稿顯示本年實現聚氯乙烯銷售收入200,670.70萬元,兩者存在較大差異。
2022年度《營業收入明細表》底稿顯示本年收入審定數272,920.14萬元,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顯示本年收入251,999.25萬元,兩者存在較大差異。
②中谷礦業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不同審計底稿間營業收入差異較大
經查,相關審計證據出現差異與鴻達興業實施財務造假直接相關。
2020年度《營業收入明細表》底稿顯示本年聚氯乙烯銷售收入審定數201,441.25萬元,但《主營業務月度毛利率分析表》底稿顯示本年實現聚氯乙烯銷售收入168,896.42萬元,存在較大差異。此外,營業收入本期審定金額為235,426.50萬元,但《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顯示本期銷售額為202,881.68萬元,存在較大差異。
2021年度營業收入本期審定金額為261,323.59萬元,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顯示本期銷售額為174,644.63萬元,存在較大差異。此外,《營業收入明細表》底稿顯示本年聚氯乙烯銷售收入審定數205,836.42萬元,但《主營業務月度毛利率分析表》底稿顯示本年實現聚氯乙烯銷售收入176,852.53萬元,存在較大差異。
2022年度《營業收入明細表》底稿顯示本年收入審定數119,522.11萬元,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底稿顯示本年收入61,072.95萬元,存在較大差異。
③西部環保2022年度不同審計底稿間營業收入差異較大
2022年度《營業收入明細表》底稿顯示本年收入審定數32,632.62萬元,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底稿顯示本年收入25,907.47萬元,存在較大差異。
3、應收賬款審計存在重大缺陷
①未關注2020年度應收賬款回函率低等風險,且未執行替代程序
2020年烏海化工應收賬款審定賬面價值63,442.38萬元,中谷礦業應收賬款審定賬面價值119,727.48萬元。
永拓所向烏海化工、中谷礦業余額較大的客戶發出應收賬款函證,回函金額均不足發函金額的10%。
永拓所未充分關注應收賬款回函率低及主要客戶未回函存在的風險,且未執行替代測試以驗證未回函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和余額的準確性。
經查,部分未回函客戶對應的應收賬款與鴻達興業實施財務造假直接相關。
②對2020年度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未保持職業懷疑,未執行恰當的審計應對措施
2020年報審計時,永拓所向中谷礦業的客戶淄博樂塑商貿有限公司、天津和遠商貿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瑞源通貿易有限公司發出往來詢證函,函證信息顯示中谷礦業應收上述客戶金額分別為729.07萬元、991.67萬元、654.58萬元,客戶回函確認信息無誤。
但《應收賬款明細表》底稿顯示,中谷礦業應收上述客戶的未審數及期末審定余額相同,分別為1,228.41萬元、2,326.88萬元、1,167.15萬元,與詢證函及回函不一致。
永拓所未保持職業懷疑,未對相關審計證據不一致的異常情況進行恰當審計應對。經查,前述審計證據出現差異與鴻達興業實施財務造假直接相關。
③2021年度和2022年度函證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2021年鴻達興業應收賬款審定期末賬面價值252,706.95萬元,2022年鴻達興業應收賬款審定期末賬面價值318,284.26萬元,對報表影響重大。
審計底稿中未見執行函證程序的相關審計證據,永拓所未對前述應收賬款余額的真實性、準確性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
④2021年度憑證檢查細節測試存在重大缺陷
永拓所選取中谷礦業多筆應收賬款會計憑證執行細節測試,底稿記錄對“原始憑證是否齊全、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是否相符、賬務處理是否正確、是否記錄于恰當的會計期間”等內容進行核查,底稿記錄的核查結果均顯示未發現異常。
實際上,永拓所抽取的部分會計憑證無真實業務支撐,無相關原始單據,且相關憑證未打印裝訂。
永拓所審計時對抽取的樣本實質未執行憑證檢查細節測試程序,導致未能發現前述問題,未能發現錯報。
4、應交稅費審計存在重大缺陷
永拓所在2020年度至2022年度應交稅費審計中,對識別的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未執行恰當的審計應對。
①烏海化工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不同底稿的增值稅銷項稅存在較大差異,永拓所未保持職業懷疑,執行恰當的審計應對。
經查,相關審計證據出現差異與鴻達興業實施財務造假直接相關。
②中谷礦業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不同底稿的增值稅銷項稅存在較大差異,永拓所未保持職業懷疑,執行恰當的審計應對。
經查,相關審計證據出現差異與鴻達興業實施財務造假直接相關。
③ 西部環保2021年度和2022年度不同底稿的增值稅銷項稅存在較大差異,永拓所未保持職業懷疑,執行恰當的審計應對。
5、未對募集資金使用相關的預付賬款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可收回性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
①中谷礦業2020年末審定預付賬款余額57,787.35萬元,永拓所向中谷礦業余額較大的5家供應商發出預付賬款函證,但大部分未回函,其中未回函供應商包括與鴻達興業募集資金被挪用相關的兩家供應商。
針對預付賬款未回函的情況,永拓所未實施替代程序以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
②烏海化工2021年末審定預付賬款余額121,464.75萬元、中谷礦業2021年末審定預付賬款余額45,041.12萬元。
審計底稿中未見對預付賬款科目執行函證程序,永拓所未對預付賬款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可收回性獲得充分適當的證據。
三、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存在重大缺陷
1、項目組未按照永拓所的內部規定實施復核工作,項目合伙人陳曉鴻未對項目組成員進行指導、監督并復核其工作,未在審計報告日之前復核審計工作底稿,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擬出具的審計報告。
簽字注冊會計師楊小龍在鴻達興業執業中,未按規定指導、監督并執行審計業務,未復核審計工作底稿,未出具適合具體情況的審計報告。
2、質量控制復核人未恰當關注或發現異常調整分錄
2022年年報審計中,項目組配合鴻達興業在財務報表合并過程中虛構審計調整分錄,導致公司虛增利潤58,435.80萬元。
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史春生未復核相關財務報表合并過程,未發現虛構的審計調整分錄。
3、項目組未實際解決復核提出的重要問題,質量控制復核人未對項目組是否解決復核問題予以恰當關注
2021年度、2022年度復核底稿顯示,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史春生提出鴻達興業收入真實性、資金占用風險、函證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等問題。
對質量控制復核人提出的前述問題,項目組未實際解決。
對于項目組是否解決復核問題的情況,史春生未進行評價及跟蹤處理,未對項目組的解釋實施復核,對項目組執行的審計程序及審計證據的充分適當性未充分關注,即在復核記錄和報告簽發單上簽字。
02恒久科技項目
一、永拓所2019年年報審計工作存在重大缺陷
1、項目合伙人陳曉鴻未對貴州銀達項目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未恰當評估和應對財務舞弊風險
陳曉鴻知悉貴州銀達項目相關合同在2019年年底尚未正式簽署、審計底稿所附相關合同簽署時間不真實、相關業務資料并非來自閩保信息,但其未對年底尚未簽署合同但已確認大額收入保持職業懷疑,未核實閩保信息是否參與項目開發,未關注獲取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2、項目合伙人陳曉鴻未恰當應對在財務報表報出后知曉的事實
2020年6月,陳曉鴻知悉因閩保信息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軟件及相關服務,貴州銀達決定終止與閩保信息前述已簽署的6份合同。
閩保信息已于2019年確認上述6份合同相關收入及利潤總額1,050萬元,分別占恒久科技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營業收入的3.32%、利潤總額的35.61%。
陳曉鴻在審計報告出具日(2020年4月20日)后知悉相關合同尚未履行、恒久科技已確認收入,且相關金額遠高于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的情況下,未采取任何措施,包括與管理層、治理層討論該事項,確定財務報表是否需要修改等,亦未確定審計報告是否需要修改。
二、永拓所2020年年報審計工作存在重大缺陷
1、項目合伙人陳曉鴻未客觀公正執業,審計獨立性缺失
陳曉鴻介紹閩保信息和鴻達興業于2020年開展合作,明知鴻達興業項目合同未履行完畢,策劃、參與、協調閩保信息虛構鴻達興業項目回款,并將取得的不可靠的資料作為收入確認審計證據。
2、簽字注冊會計師何瑜未按規定指導、監督與執行審計業務
恒久科技2020年確認鴻達興業項目收入18,566.37萬元,是恒久科技當年營業收入大幅增長的主要原因,對公司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何瑜作為鴻達興業2020年審計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基本未關注鴻達興業項目收入的真實性,基本未復核審計底稿,對審計底稿中與營業收入相關的審計證據存在的多處異常情況均不知情。
3、永拓所未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守則要求客觀公正執業
永拓所知悉恒久科技關于鴻達興業項目的收入確認存在多處異常、相關業務未執行完畢,但未考慮對審計報告的影響,仍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永拓所2021年年報審計工作存在重大缺陷
1、項目合伙人林幼云未保持職業懷疑,未評估由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①林幼云在審計報告報出前應當知悉鴻達興業項目前期存在提前確認利潤的異常情況,但其未考慮上述信息是否表明公司存在由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也未考慮該事項對本期財務報表的影響。
②2021年年報審計期間,林幼云應當知悉鴻達興業出具回函相符的應收賬款詢證函僅為配合審計,函證金額與實際發生業務金額不一致,但林幼云仍以該詢證函作為主要審計證據,認可賬面確認的對鴻達興業應收賬款原值3,270萬元,未考慮重大舞弊風險和詢證函的可靠性。
2、簽字注冊會計師趙睿未復核審計報告和底稿,未對鴻達興業項目保持職業懷疑
鴻達興業項目的真實準確對恒久科技2021年財務報表相關科目期初及期末余額均產生重大影響,趙睿作為恒久科技2021年年報審計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未對審計報告和審計底稿進行復核,未對所知悉的鴻達興業項目存在的前期異常保持職業懷疑,未考慮該事項對本期財務報表的影響。
3、項目組對閩保信息在2021年12月結轉2020年鴻達興業項目成本1,348.74萬元,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截至2021年審計報告出具日,審計底稿中所附相關業務資料仍未形成蓋章版正式文件,閩保信息與相關供應商預付款結轉成本的審計證據仍未取得。
03科林環保項目
一、永拓所未恰當了解與收入相關的內部控制及業務流程,未執行控制測試
1、永拓所未按照規定了解與信息技術服務業務收入確認相關的控制活動,未能恰當識別信息技術服務業務的業務模式和流程
永拓所在執行科林環保2021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風險評估程序時,認定營業收入存在重大錯報風險,并識別為特別風險。
審計報告提及對營業收入的審計應對包括“了解和評價管理層與收入確認相關的關鍵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是否有效”,但底稿中未見了解信息技術服務業務收入確認相關的控制活動的記錄。
2、永拓所未對收入確認等重要控制點執行控制測試
永拓所在風險評估底稿中記錄“在某些方面可以信賴內部控制,以減少實質性程序的范圍”,在計劃的進一步審計程序中列明對營業收入擬開展控制測試,在具體審計方案中計劃結合內控審計確認營業收入相關內部控制設計及執行情況是否恰當,但底稿中無執行控制測試相關記錄。
二、永拓所與收入相關的實質性審計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永拓所未對我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等提示的重大錯報風險事項審慎執業
①我局多次提示公司新增的信息技術服務業務的收入確認存在錯報風險。
②深交所在科林環保2021年年度報告報出前,針對公司信息技術服務業務的會計核算,多次公開要求永拓所開展核查。
在此情況下,永拓所仍未對信息技術服務業務的收入確認方法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或合理運用職業判斷,未結合監管部門風險提示及深交所要求對影響公司收入確認方法的重要事項開展核查。
2、永拓所未保持職業懷疑,對影響收入確認方法的合同條款予以恰當分析判斷
根據永拓所在審計中獲取的信息技術服務業務服務合作協議框架合同,易有樂的違約責任僅與投放或到賬直接相關,未對合同標的廣告投放方案的制作和交付違約責任進行約定。
永拓所未保持職業懷疑,恰當判斷上述異常對收入確認方法的影響。
3、永拓所未對易有樂在信息技術服務業務中作為主要責任人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
①未獲得具體執行的需求訂單;
②未取得客戶提出制作廣告投放方案需求的證據;
③未對廣告投放方案制作及交付進行核實;
④未對易有樂具有自主定價權取得審計證據。
4、永拓所未有效執行客戶訪談
①未對訪談保持控制
永拓所對大客戶云南波函數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視頻訪談,訪談對象并非云南波函數員工,云南波函數也未授權其接受訪談。
永拓所未關注前述訪談對象身份的真實性和適當性,未對訪談保持控制。
②未對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
根據永拓所獲取的易有樂出具的《關于客戶俠客行(上海)廣告有限公司的情況說明》,該客戶未來將不再向易有樂采購媒體推廣服務,但永拓所對該客戶員工的訪談紀要顯示將與易有樂繼續合作。
永拓所未對相互矛盾的證據保持職業懷疑,未審慎評價訪談的有效性。
04行政處罰
一、責令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
針對鴻達興業年度報告審計及其他鑒證執業項目,沒收業務收入5,094.34萬元,并處以40,754.72萬元罰款;針對恒久科技年度報告審計執業項目,沒收業務收入1,320.75萬元,并處以7,924.53萬元罰款;針對科林環保年度報告審計執業項目,沒收業務收入1,698.11萬元,處以8,490.57萬元罰款。
以上合計沒收業務收入8,113.21萬元,處以57,169.81萬元罰款。
禁止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二、對陳曉鴻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其中以鴻達興業年度報告審計及其他鑒證執業項目、恒久科技年度報告審計執業項目相關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身份分別處以200萬元罰款。
三、對呂江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其中以鴻達興業年度報告審計及其他鑒證執業項目相關報告簽發人身份處以150萬元罰款,以恒久科技年度報告審計執業項目相關報告簽發人身份處以50萬元罰款。
四、對楊小龍給予警告,并處以120萬元罰款。
五、對趙睿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其中以鴻達興業年度報告審計及其他鑒證執業項目項目組組長、成員身份處以60萬元罰款,以恒久科技年度報告審計執業項目相關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身份處以20萬元罰款。
六、對萬從新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
七、對何瑜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八、對湯春雷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
九、對史春生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十、對林幼云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聲明
信息來源:江蘇監管局/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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