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山西蘭花百盛煤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城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市高環罰〔2025〕33號
當事人名稱:山西蘭花百盛煤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晉飛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0005908521811
地址:高平市寺莊鎮伯方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10月11日,高平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通過查詢該公司廢水在線監控設施歷史數據發現,2025年10月3日化學需氧量日均濃度值為24.437mg/L,標準值為20mg/L,數據超標,超標倍數為0.22倍。經核實,2025年10月3日該公司在線監控設施運行正常,超標情況屬實。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執法人員2025年10月11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證據二:執法人員2025年10月11日提供的現場照片,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證據三:2025年10月14日執法人員提供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及當事人違法事實;
證據四:2025年10月11日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1份,證明企業負責人身份;
證據五:2025年10月11日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授權委托情況;
證據六:2025年10月14日當事人提供的礦井水污染源在線監測裝置運維技術服務合同1份,礦井水處理站設備運行記錄統計表;證明礦井水處理站運行情況;廢水在線監測系統日常運維記錄表;證明廢水排放口在線監測設施運行情況;
證據七:2025年10月11日當事人提供的單位用工情況說明1份,利潤表1份,證明當事人企業規模大小。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以《晉城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晉市高環罰告〔2025〕33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權)。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參照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制定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S-7,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罰款幅度裁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貳拾捌萬元。
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后,應及時到我局406室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獲取繳款碼和繳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晉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陽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晉城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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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高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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