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日報》12月17日訊(記者 黃修眉) 近日,頂著“中國版英偉達”光環的摩爾線程,上市一周后便公告75億元閑置募資理財,引發市場廣泛關注。
事實上,此前,不少A股(含科創板)上市公司出現過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例子。據《科創板日報》記者統計近三年(即:2023年至2025年)A股市場數據發現,共有超110家A股上市公司的年度閑置現金(包含閑置募集資金和閑置自有資金)管理額超50億元,其中包括14家科創板公司。
對于閑置募集資金現金管理,證監會多年前已有相關規定,其還于今年6月進行了再次修訂與監管升級。從目前市場關注來看,投資者和業內還呼吁上市公司進一步詳盡披露“閑置募集資金現金管理”信息。
▍近三年共6家科創板公司閑置募集資金現金管理額超50億元
財聯社星礦數據統計顯示,若僅從只能購買安全產品的閑置募集資金來看,近三年內(即:2023年至2025年),19家A股公司的閑置募集資金現金管理額超30億元,其中包括12家科創板公司。
《科創板日報》記者注意到,在上述12家科創板公司中,又有6家公司的金額超50億元,分別是華虹公司、摩爾線程、中微公司、聯影醫療、晶合集成、芯聯集成,其閑置募集資金現金管理額分別為210億元、75億元、55億元、52.00億元、50億元、5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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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公司當年管理資金有多個來源,且由于現金管理以年度為單位進行滾動,不同年份的額度會出現不同。其中,中微公司2024年的現金管理資金來源于2019年IPO募資和2020年的定增,總金額為55億元;2025年的管理額為35億元,來源仍為上述2個途徑,但因未達到50億標準而未列入名單。
作為A股市場中典型的國產高端算力領域的“硬科技”企業,其所屬行業天然具有技術攻堅周期長,研發投入分階段推進的特性。也正因此,將閑置募集資金用于理財的現象并不少見。
華虹公司于2023年8月7日登陸科創板。其上市不到一月內,就發布公告,擬將總額不超過210億元的暫時閑置募集資金(含超額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用于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低風險現金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協定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產品),資金使用期限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
而該公司210億元的現金管理規模,占其科創板首發IPO的募資總額212.03億元的99%。該公司原擬募資180億元,超募32.03億元。
與摩爾線程此次情況類似,華虹公司公告一出便引發熱議。對此,華虹公司彼時回應稱,該現金管理主要為協定存款,并不會用于理財產品的購買。“由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需要一定周期,為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公司在確保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建設和使用、募集資金安全的情況下,增加公司的收益,為公司及股東獲取更多回報。”
更早前,寒武紀亦遭遇過類似情況。2020年8月18日,寒武紀上市一個月后,便公告使用不超過25億元的閑置募集資金用來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有保本屬性的投資產品、銀行結構性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單、大額存單等,這一金額上限占其總募集資金97%。
▍最新規則對募集資金監管體系進行系統性升級
實際上,對于上市公司閑置募集資金現金管理,證監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規則》及其多個修訂版本,以及滬深兩市交易所早有規定。
有A股上市公司董秘辦人士向《科創板日報》記者表示,“上述公司的做法是符合上市公司使用閑置募集資金管理規定的,上市公司的多數募投項目都是分階段實施,即便是用募集資金購買設備、給付工程款等,也不是一次性完全給付。這里經常存在時間差問題,所以從上市公司角度,逐步使用募集資金的操作很正常。”
2025年5月,證監會最新修訂了《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規則》(下稱:“最新《監管規則》”),并于2025年6月15日正式實施,在新“國九條”強監管基調下,對募集資金監管體系的系統性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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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證監會實施的募集資金持續監管規則主要為《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該規則最早于2012年12月發布,于2022年法規整合時進行細微調整。
最新《監管規則》提到,上市公司可以對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現金管理應當通過募集資金專項賬戶或者公開披露的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實施。通過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實施現金管理的,該賬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實施現金管理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現金管理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屬于結構性存款、大額存單等安全性高的產品,不得為非保本型; ②流動性好,產品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③現金管理產品不得質押。上市公司使用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機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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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025年6月15日開始實施的最新《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規則》表述)
國楓律師事務所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披違規的典型案例分析》一文中還提到,某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負責人在2025年10月20日收到交易所發出的監管函,針對公司募集資金購買非保本型產品使用違規問題進行處罰。
該事務所認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絕非可以隨意支配的“通用資金池”,其規范使用與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披露,是監管不可逾越的剛性紅線。募集資金本質上是投資者基于信任所托付的寶貴資源,其管理水準直接檢驗著上市公司的誠信底色與治理成色。
▍業內呼吁:可進一步完善募集資金監管規則細節
“盡管從上市公司角度,其做法是符合規定的。但對IPO募集資金管理也很多值得完善和改善的空間。”有業內負責企業投融資及IPO上市的投行律師向《科創板日報》記者表示,從過往歷史看,上市公司,特別是科創板公司容易引發現金管理爭議,與其募資額度高、研發投入大、市場關注度高,但規定的信息披露動作無法滿足投資者“知情權”有強關聯關系。
該投行律師表示,“在我個人看來,公司拿著大筆資金去銀行購買保本型產品時,監管規定簽訂協議的商業銀行需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資金專戶的銀行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以滿足信息披露和持續督導的要求。既然商業銀行需要對上市公司資金負責,那么上市公司亦需要對資金來源的投資者負責,也需要履行同樣完善詳盡的披露義務。”
該律師提到的“商業銀行需要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資金專戶的銀行對賬單”為根據監管規定確認的標準化實際操作,上交所早在2013年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就已提到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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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日報》記者查詢上交所與深交所官網發現,上市公司至今仍在各家公司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辦法中提及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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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投行律師還表示,目前實操規定的信息披露只要求披露“最高額度”“大致使用目的”等,并未強制同步給出按募投時間節點實施的資金投入計劃,建議交易所借鑒港股《彩虹披露》原則,要求公司同步提交并更新“3–6個月資金使用進度表”,否則不允許超額10億元以上的現金管理授權。
“細化規則的重點不是限制理財行為,而是強制披露資金閑置期的研發推進節點,讓市場能同步監督技術進展與資金效率的匹配度。”該律師認為。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資深企業管理專家董鵬則認為,監管有必要把“T+30日內理財超募資額50%”設為觸發點,要求披露投決會記錄、項目付款計劃,并引入保薦人專項核查,防止募資異化為“理財金”。
中國企業家資本聯盟副理事長、首席經濟學家柏文喜建議,交易所應啟動事后問詢,要求公司補充未來6個月資金支出細表與已墊資證明;并且,監管層把“現金管理額度≥募資額50%”的情形納入強制半季度披露列表,防止“上限式”表述模糊投資者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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