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司法訴訟是個講理講法的途徑,法院的判決書,對發生糾紛的原被告而言,就是辨法析理、定分止爭的“告知書”、“明白紙”。
最高法院也是三令五申,判決書要說理,而且要說透說盡,“老百姓到法院是為了解決問題的,絕不是來走程序的”,“加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優化釋法說理配套機制建設,大力提升說理能力。”,“讓人民群眾通過案件審理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不僅要把案件辦好,還要把道理說透。”(這些話都是最高法院院長張軍最近兩年開會說的)
以上的要求和追求絕對是沒有錯的,可是到了具體案件的裁判中,有些法官卻根本不把上面的要求當回事兒,判決書中根本不說理,直接就是給個判決結果、不服你去上訴去!
哪管你當事人能不能看懂判決書,哪管原被告的訴訟主張在判決書中回應不回應,哪管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主張及理由在判決書中采納與否等等。貌似辦案人員要的只有一點,能給你個判決結果、自己能結案就行。
語人君手里就有一個如此的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書多達35頁,其中33頁多都是原被告的各自主張和意見,以及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判決書真正說理的部分——“本院認為”,只有半頁紙張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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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達33頁多的原被告意見,可見雙方對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的爭議有多大;僅是半頁紙的“本院認為”,可見法官根本沒想給原被告“釋法說理”。造成的結果是,原告大量的訴訟請求,判決結果里根本沒有提及,原告有證據證明的損失,判決書里根本不認定,也不說為啥不支持。
直白點說,這樣的判決書,就是直接給你一個判決結果而已,根本沒有想要給你分析案情、講明原被告意見的采納與否。(詳見《歷時一年多的樓上漏水案一審判決了,35頁的判決書僅1頁“本院認為”》一文)
事后想想,盡管最高法院三令五申的要求法官裁判要“釋法說理”,為何到了具體案件中,法官就是不“釋法說理”呢?分析一下,原因應該有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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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說理,等于讓原被告沒有了反駁的機會
干的越多,錯的機會越多,什么也不干,等于沒有犯錯,這樣的“社會認識”,同樣存在于判決書的裁判說理中。
原被告案件事實和證據觀點爭議巨大,法律問題爭議點頗多,可判決書不說理的話,等于法官對爭議既沒有說支持,也沒說反對,讓原被告針對判決書對爭議事項的否定或是采納的質疑,成了無的放矢。
有辦案人員總結此前媒體熱議的司法案例的經驗是,判決書不能詳細說理,防止因為自己的說理過程不周密,而被當事人或媒體抓住了“把柄”。如此“經驗”的集大成者,干脆就成了直接不說理,給你一個判決結果即可。
如此這般,讓你上訴、申訴時,也沒辦法指出案件審理的裁判說理、證據采納、事實認定等方面存在問題。
二、不說理,可以最高效的結案
原被告庭審中盡管爭議頗多、各自主張了這個權利那個異議的,要是一一說明,給出采納與否的結果和理由,無疑會花費巨大的時間和精力。
如果裁判不說理的話,寫判決書、審結案件就成了輕松很多的事情。幾十頁的判決書,絕大部分的內容是復制黏貼原被告的“陳述”和“辯解”,真正需要動腦完成的“本院認為”,只需要寫出幾行字而已。
這幾行字的“本院認為”,可以跟前面幾十頁的原被告“認為”根本沒有關系,更不用考慮上級要求的結案要“辨法析理”、“釋法說理”。
甚至,法官主持庭審只是走個過程,開庭時原被告說了什么,庭后原被告移交了什么材料等等,都可以不概不用看,將判決書的寫作扔給法官助理,或是書記員就可以。
反正寫判決,不過是電腦里調出此前的內容,復制黏貼原被告“認為”,根本不用說理的想或不想支持,或是部分支持的,直接給出一個判決結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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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說理,不僅不用承擔責任,而且會被表彰
肯定有很多人講,對于不說理的判決書,一審的可以去上訴,二審的可以去申訴,在這里說有什么用?
這么說的人,肯定是沒有自己打過官司的。上訴、申訴的一個程序走下來,哪個不需要一年或幾個月的。很多官司爭議的不過是幾千元、幾萬元而已,讓當事人動輒搭進去這么長的時間,還有動輒幾千元、上萬元的律師費,去上訴、申訴,說的過去嗎?而且,二審、申訴會將判決書不說理列為改判或是發回重審的理由嗎?
語人君此前的有個案子,一審法院在法庭辯論結束后,自己去行政機關調取了一個證明,就根據這個證明判決了。二審中,語人君提出,一審法院直接依據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判決,屬于程序違法。二審判決壓根不予采納這樣的上訴理由,壓根提都不提。
知道了當事人不會耗時費力花錢的將案件一一上訴申訴,知道了二審法院再審法院不會將裁判不說理視為監督辦案質量的事項,于是,也就看到了越來越多的不說理的判決書,辦案人員也會因為如此的“高效”結案受到表彰。
上級法院的要求,參考案例的指導,優秀裁判文書的洋洋灑灑,都是別人的案子,如何解決自己在具體案件中遭遇到直接不說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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