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余某與李某某離婚糾紛二審案件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余某原系教師,因犯猥褻兒童罪正在服刑,妻子李某某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并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按照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作出了以女方70%、男方30%的比例進行分割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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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資料圖片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判決書顯示,余某與李某某于1993年9月17日登記結婚。2025年4月,余某因犯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24年1月14日起至2029年1月13日止,且終身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李某某表示,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是:余某給她和女兒余某某造成的傷害太大,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這件事對子女今后的成家和就業都造成了不可磨滅的傷害,子女情緒非常低落。在2020年就發生了該事,余某仍然不知悔改。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索賠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一審中,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雙方認可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余某名下位于樂山市市中區某處房屋、某房屋拆遷款430018.60元、余某名下5610.33美元銀行存款及362137.52元住房公積金。
鑒于余某的犯罪行為構成重大過錯,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按7:3比例分割,李某某分得70%;余某需支付李某某存款補償金3927美元、公積金補償金253496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對于案涉房屋、拆遷款等財產,因雙方未就價值達成一致或李某某主張另案處理,一審未予處理。
一審判決后,正在監獄服刑的余某提起上訴,核心訴求包括將財產分割比例調整為4:6、共同分擔6萬元夫妻債務等。余某稱李某某隱瞞了財產,認為一審財產分割不當,且自己服刑期間無法在15日內履行付款義務,主張財產分割清楚前暫不離婚。庭審中,余某自愿放棄對車輛、現金、贈送女兒買房的30萬元及李某某名下賬戶錢款的分割主張。
二審法院認為,余某作為人民教師,不但未履行關愛學生的職責卻實施了猥褻兒童的犯罪行為,并被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5年,該行為已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和倫理道德,不僅對受害兒童造成了身心傷害,也讓李某某對雙方的婚姻產生信任危機并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嚴重傷害了夫妻的感情,且對其子女也造成了較大的心理創傷。一審法院判決準許余某、李某某離婚并無不當,予以維持。余某作為過錯方應少分財產,一審法院根據本案事實以及余某對婚姻的過錯程度,作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為3:7,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對于余某提出的財產分割、債務分擔等上訴理由,因缺乏充分證據或涉及第三人權益,二審法院均未予支持。據此,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顧愛剛
編輯 楊珒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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