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李曉青
12月15日,卓錦股份(688701.SH)發布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與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收到《取保候審決定書》的公告。
公告稱,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卓未龍與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陳奉連的通知,卓未龍與陳奉連收到了杭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取保候審決定書》,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所涉事項與公司2023年5月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系同一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杭州市公安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期限自2025年12月12日起算。
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因該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已受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行政處罰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紀律處分,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涉及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目前,卓未龍與陳奉連能夠正常履職,公司日常經營運作正常,各項工作有序開展。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卓錦股份此前披露的公告內容,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卓錦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1年下半年,卓錦股份將部分成本以保證金名義計入往來款,虛減營業成本27965247.68元,進而虛增利潤總額27056697.68元,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11.47%、57.84%,導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報財務數據及相關信息不真實、不準確,2021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浙江證監局指出,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卓未龍組織實施案涉行為,時任財務總監、董事姚群英參與案涉行為,二人明知2021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仍審議通過并保證真實、準確、完整,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胡愚同時分管法務工作,未對信息披露及相關協議保持充分關注,時任董事、副總經理王志宏分管采購部和工程管理中心,未能對大額保證金及項目成本等情況保持充分關注,二人未能勤勉盡責,未能保證2021年年報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江卓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卓未龍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姚群英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對胡愚、王志宏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資料顯示,浙江卓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營業務是提供環保水處理、廢氣治理、土壤及地下水修復等相關的研發、設計與咨詢、設備及系統集成業務和工程總承包業務。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實現營業總收入7160.17萬元,同比下降61.57%;歸母凈利潤虧損5216.05萬元,2024年同期虧損4240.59萬元;扣非凈利潤虧損4940.23萬元,2024年同期虧損4274.15萬元。
本 期 編 輯 鄒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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