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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定調,2026年延退繼續施行!彈性退休三選一,哪種選擇更劃算
進入到了2025年12月份中旬,即將進入2026年,很多即將退休人員表示2025年延遲退休已經展開一整年,那么在這一年里退休有了哪些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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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其中最大的變化就是退休方式的變化,不同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夠15年就應當及時辦理退休的“唯一選擇”,隨著《彈性退休暫行辦法》的推出退休有了多種退休方式可以進行選擇,那么在2026年將會繼續實施延遲退休,那么同步的彈性退休三種選擇情況下,三選一該如何進行選擇?怎樣選擇更加的劃算呢?
首先我們先看下相比較于以往“一刀切”現在有哪三種選擇:分別為彈性提前退休,彈性延遲退休以及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退休。那么在不同退休方式選擇之下,是退休的時間不同,影響著繳費年限不同更會導致退休人員退休年齡的不同,那么三種因素影響下就會影響退休后的退休待遇有所不同!秉持著養老金激勵原則“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晚退多得”的原則,在延遲退休的本質上會提高退休待遇,但是另一方面是否延遲退休是否真的劃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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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按照該退休人員1966年1月出生的男職工,原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原法定退休時間是2026年1月份,改革后的該人員退休年齡延長為60歲4個月,延長了4個月的時間,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延遲為2026年5月份,那么如果該人員在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以后仍想要繼續彈性延遲在滿足條件的基礎上可以再延遲3年的時間,那么假設該人員從60歲退休延長為60+3=63歲的前提下,三種不同退休年齡,分別為60歲,60.3歲,以及63歲哪種選擇更加劃算?
首先我們根據養老金核算公式: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這里暫且只分析基礎養老金單一對于養老金的變化影響。根據基礎養老金=退休當年的計發基數*(1+繳費基數)/2*繳費年限*1%,這里假設該人員繳費基數始終為1.0,繳費年限60歲退休為40年,60歲+4個月退休,延遲了4個月也就是4/12=0.3年,繳費年限延長為40年+0.3年,那么如果該人員彈性延遲3年也就是繳費年限延長3年,繳費年限為40+3=43年。
那么假設該人員計發基數始終為8000的前提下,這里計發基數通常情況下會有逐年增長的趨勢但是為了計算簡便也為了抵充提前退休的養老金漲幅所以這里統一按照8000元計算。
60歲退休基礎養老金=8000*(1+1)/2*40年*1%=3200元;
60.3歲退休基礎養老金=8000*(1+1)/2*40.3年*1%=3224元;
63歲退休基礎養老金=8000*(1+1)/2*43年*1%=3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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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難看出延遲退休4個月基礎養老金相比較于增加了3224-3200=24元,延遲退休3年基礎養老金增加了3440-3200=240元。確實是延遲退休以后養老金待遇有了提升并且3年的格外明顯,但是,另一方面需要考慮就是,延遲退休期間是沒有退休待遇的,也就是意味著延遲了4個月或者延遲3年期間不僅沒有退休金,還需要保險繼續繳納。假設該人員退休待遇每月能夠有4000元的話,延遲退休4個月退休金少拿了4000*4個月=16000元,并且還需要自己繳納保險假設企業職工每月繳納保險500元的話,500元*4個月=2000元的費用,這樣一反一正16000+2000=18000元,或許距離回本都還需要一段時間。所以一反一正來看并沒有那么合適!
那么彈性退休的意義在于什么呢?
因為不同退休人員,身份不同角度不同,情況也就不同,沒有退休的情況下可以繼續工作所以部分人員不想早退休,但是如果部分人員不想工作了盡早退休早日領取養老待遇仍是不錯的選擇,所以彈性退休本質并非提前退一定是好的,延遲退休一定是壞的,而是適合自己的才是重要的,從原本的“一刀切”變成了彈性選擇,最大的意義是把主動權給了退休人員!這才是本質上的!
參考資料:新華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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