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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又看到關于名人“老來得子”的腥聞, 我的朋友小文就羨煞到“眼皮急”,嘖嘖贊嘆之聲數日不絕于耳,還向我吟詩一首:“軟筆欲畫生宣紙,新硯好承老墨汁。”
老人能迎娶顏值出眾、身材勁爆的小嬌妻,當然是好事。但LSP 不禁想到自己辦理過的類似案件,姑且聊一下辦案心得。
下面說一個真實的故事。
老朱是一名七十多歲的單身老人,老伴因病已經逝世十余年,老朱退休后在自己弟弟朱先生的私營企業里擔任倉庫保管員,每月除了5000余元退休工資外,還有3000余元工資,日子本來過得歲月靜好。
2014年,寂寞的老朱在某足浴店內認識了四十多歲的按摩女劉某,徐娘半老但風韻猶存的劉某迅速與單身的老朱打得火熱,老朱除了將每月的工資收入都交給劉某,還利用職務便利長期偷偷變賣弟弟廠里廢銅,所得款項也都給了劉某。
2015年,劉某誕下一女小美,號稱是老朱的女兒,要求老朱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0元,捉襟見肘的老朱只得以各種方式籌錢交給劉某。
2023年,劉某又聲稱帶小美到德國旅行期間,德國音樂學院的老師看中了小美驚人的音樂天賦,要對小美進行專門的聲樂培訓,要求老朱繳納培訓費人民幣30萬元。
老朱為了籌集該筆費用,利用職務便利將弟弟公司賬上的30萬元轉到自己卡上,再轉給劉某。
小朱在2014年至2023年間,多次對老朱苦苦相勸,但一方面老朱不為所動,另一方面考慮到兄弟情面,對老朱未經自己允許偷賣公司廢銅的行為也不想過多追究,但這次老朱將公司賬上30萬元劃走的行為已經非常嚴重,遂找到LSP代表家屬向公安機關報案。
為了證明老朱被劉某詐騙,LSP向公安機關提供了以下證據:
1、老朱與劉某的多次通話錄音,證明劉某以德國老師要交學費、德國生活費等理由要求老朱轉賬。(公司倉庫裝有同步錄音錄像的監控,老朱在接電話時由于耳背打開免提,雙方通話均被錄下)
2、劉某和其女兒的出入境記錄,證明二人從未去過德國。
3、公司轉出到老朱卡上30萬元的轉賬記錄,老朱隨即轉賬給劉某30萬元的轉賬記錄。
上述證據其實已經能清晰地證明劉某隱瞞事實、虛構真相欺騙老年人財物的詐騙行為(老朱是否涉嫌職務侵占罪或挪用資金罪,由于涉及到小朱是否報案,這里暫不討論),公安機關在受理后也非常重視,通過外圍調查發現劉某還長期與另一名男子共同生活,小美有可能并非老朱的女兒。
公安機關在搜集完外圍證據后,要求老朱到公安機關做被害人陳述,甚至請求老朱提供血樣,為其做親子鑒定,以固定其被詐騙的證據。
結果老朱到了公安機關后,聽說做筆錄后有可能將劉某定罪判刑,就大發雷霆,拒絕做被害人陳述,也拒絕提供血樣做親子鑒定。
盡管外圍證據能充分證明劉某的詐騙行徑,但由于缺乏被害人陳述,公安機關做出了不立案決定,理由是:盡管有證據證實劉某存在欺詐行為,但是由于缺乏被害人陳述,無法證明老朱交付財物的行為是被欺騙交付還是自愿贈與。
LSP當然不服,提起復議、復核,均被維持。
LSP到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除非能證明老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否則在缺乏受害人陳述的情況下,無法判斷財物交付的性質,也無法認定劉某的詐騙犯罪。
總而言之,老頭被騙得美在其中,如果受害人自己因為被騙太深,都不覺得自己是被騙,那就不是詐騙。
這個邏輯貌似合理,受害人陳述呀,很重要的呀,認定詐騙案件罪與非罪,沒有受害人陳述怎么能夠成立呢?
其實完全是胡扯。
就不說法理問題了,那么多老年人保健品詐騙案件、老年人藝術收藏品詐騙案件、老年人養老集資詐騙案件,很多老年人在警方找上門做材料的時候還一臉懵:“我沒覺得被騙啊!”
這樣的證據在庭審質證階段,辯護人以所謂的受害人不認為是詐騙提出質疑,往往被檢察官以“詐騙性質不以受害人的主觀感受決定”反駁。
聽聽,這時候,又不說什么“受害人陳述很關鍵”云云了。
那為什么會此一時、彼一時呢?
無他,選擇性執法、趨利性執法而已。
最后回到主題,老年人孤單寂寞可以理解,可是超過70歲的話,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啊。
下面摘錄一下法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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