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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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當事人自行達成未提交法院的 “執行外和解協議” 且履行完畢后,債權人因反悔或認為履行有瑕疵再次申請執行的情形時有發生。
那么,執行外和解履行完畢,債權人又申請執行,法院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尚某與海某公司執行異議案》中明確:
判決作出后、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標的,屬于執行外和解協議,依法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債權人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后,發現債務人已按執行外和解協議履行付款義務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本案焦點為,執行外和解履行完畢,債權人又申請執行,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3號,2020年修正,以下簡稱《執行和解規定》)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
本案中,海某公司與尚某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21)粵2072民初3706號民事判決后,雙方就該案糾紛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標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該協議有效,依法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執行和解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本案中,海某公司與尚某就(2021)粵2072民初3706號民事判決確定的權利義務達成和解協議,尚某已履行和解協議,現尚某請求法院對(2022)粵2072執283號案終結執行,符合《執行和解規定》的規定,予以支持。
例外情形:這些情況可另行救濟,而非直接申請執行。
執行外和解履行完畢后,債權人不可直接申請執行原文書,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可通過其他途徑維權:
- 履行存在嚴重瑕疵:如被執行人未按協議約定標準履行(如交付貨物質量不合格、支付款項不足額),債權人可起訴要求承擔違約責任,但需舉證瑕疵事實及損失;
- 協議無效或被撤銷:依據《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債權人可向執行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和解協議無效或撤銷,待判決生效后申請恢復執行原文書;
- 存在遺漏義務:和解協議未涵蓋原文書全部義務(如未約定遲延履行利息),債權人可就遺漏部分單獨主張,但需舉證該義務未包含在和解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僅以 “和解協議約定金額低于原文書金額” 為由反悔,不屬于合法救濟事由,法院不予支持 。因和解協議的核心是當事人自愿讓步,履行完畢后不得單方反悔。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執行外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的,法院應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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