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75,對其他犯罪集團提供保障而收取的分紅金和租金也應計入詐騙罪的涉案金額。
1、李某某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懲治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例之三。
2、被告人李某某,福建省龍巖市。
3、李某某2018年偷渡出境至緬甸承租場地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并伙同“洗錢”團隊轉移詐騙贓款。2019年李某某出資將緬甸南鄧膠林賓館改造成集詐騙工作室、通訊網絡連接、安保食宿為一體的詐騙窩點,招募饒某某等1000余名犯罪成員在窩點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形成規模化、組織化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以“殺豬盤”、虛假投資理財、虛假刷單等方式對我國境內公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共計騙取7000余名被害人人民幣9800萬。李某某還將膠林賓館部分場地出租給其他詐騙團伙,收取租金3000萬。
4、龍巖市中院一審判決李某某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18年,罰金850萬。
5、司法觀點,依法從嚴認定跨境電信網絡詐騙集團犯罪數額,加大涉案財物追繳和財產性適用力度。從嚴認定詐騙金額,既應包括本團伙的詐騙金額,也應包括其提供服務保障的其他詐騙團伙詐騙金額,對于其他團隊的詐騙金額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該犯罪團伙從其服務保障的犯罪團伙收取的分紅、好處費、租金等數額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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